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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方法论漫谈

2020-03-20 11:26 作者:公民话语  | 1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说起律师方法论,可能会有同行认为不屑一顾,因为律师办案子都有现成的程序和方法,毋需赘述。可笔者则认为,方法谁都懂,谁都会,但要总结出在做事之前需要了解并熟练掌握的高于普通理解的方法,作为办案的理论和操作的指导,则是非常重要的。其实,方法论就是根据众所周知的普通的方法,总结出的有价值的、规律性的实用的理论。既然称为漫谈,也就不属于非常严肃的什么理论性的文字,只看各人的理解或认可程度了。

按照办案的顺序,笔者大概整理了一下,归纳出以下几项内容:

一、接案审查

接案是办理案件的前提,只有案子到手才能办理案件,所以怎样接案,怎样顺利地接案,怎样高质量的接案,这里面都有讲究。

接案之前,可能都会有客户对律师,和律师对客户的互相了解的过程。这种了解,不只限于案子本身,还存在对对方人品、处事方法等情况的多方面了解。接案之前了解越多,越全面,在以后的代理或辩护过程中,越会得心应手,使案子能顺利地进行。遇到特别大的案子,有经验的律师还会对客户的情况进行暗中的全面调查,以避免出现意想不到的失误。

对案子的了解,大都是通过客户对案件事实的描述,再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审查,以及向当事人或相关的人员的询问,而评估出案子大概的性质、级别、以及影响等等情况。这些情况了解了,才决定是否接手。(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接手之后,才开始正式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需要调查取证,还是开始进入调解程序或诉讼程序的决定。审查的主要有几大项:事实过程、证明事实的证据、相关材料、证据是否适格、是否有缺陷、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对案件的叙述是否有出入等等情况。接案之后的审查,是很艰苦的工作,几乎事无巨细,不敢有任何纰漏。因为这个时候开始进行的审查工作,要一直的贯穿到底,要不断地根据情况进行修正和补充。

大部分律师在接案过程中,都会做接案笔录,有的还让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确认。这样做的好处是以免在诉讼结果对当事人不利时,会遭到错误的抱怨或伤害。

二、调查取证

律师接手案件之后,通过严密细致的审查,认为证据不足,就要立即进行调查取证。证据有很多种,应根据不同种类的证据,使用不同的方法开展取证工作。有的可以安排当事人或相关人员自己取证;有时需要律师通过法律手段取证;还有的需要申请法庭调取。审查,取证,再审查,再取证,根据案件的需要,可能会出现多次的反复。律师调查取证工作,不但属于体力活,也属于技术活,是很需要智慧的。比如遇到有的单位拒绝配合取证怎么办?遇到需要出庭作证的有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怎么办?遇到有关执法单位否认他们保存的证据怎么办?遇到非常轻视律师的单位和个人而不予配合怎么办?这些都是现实存在的情况。为了获取相关的证据,又不得不调取这些证据,这就造成了矛盾,造成了障碍,但还要必须一个一个的克服。否则,即可影响案件的结果。如果认为有障碍,有困难就放弃,那就是不负责任的行为。

刑事案件的取证,除了律师和当事人亲属自己取证,有时还需要得到司法机关的同意。这这种取证方法,和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沟通也需要技巧,否则也是很困难的。

三、卷宗审查

审查卷宗,实际意义就是审查案件所能看到的所有材料。这个审查过程,需要找出事实材料(诉讼各方)的破绽,和相关证据(诉讼各方)的漏洞。办理案件其实就是三大项:事实、证据、法律。事实的审查是案件的总前提,这个前提越全面、越客观,对于案件的正确审理越有帮助。证据则是案件中最关键的,证据不充分,则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判决结果。因为案件的事实需要证据支撑。如果证据不实,不但会影响案件的正确审理,甚至还会给己方造成意想不到的不利后果。通过审查找出了新的问题,就要再次进行调查,再次进行取证,以致达到认知能力的全面确认。

四、材料写作

应该由律师整理撰写的材料包括:起诉书、上诉书、再审申请书、代理词、辩护词、答辩书、辩论提纲、证人出庭申请书、申请法院出面调查申请书、调查令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管辖异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书面证人证言、反诉书、证据目录和解释、案例要点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意见书等等。这些材料不一定每个案子都要全部使用,但这些却是律师的基本功。

材料写作,不但要求意思明了,条理清楚,还要求繁简适中。就是该详细的详细,该简化的简化,根据案情的需要而仔细斟酌。除此之外,还要尽量做到深入浅出,通俗易懂,因为面对的不管是法官还是对方律师以及各方当事人,不一定理解程度都一致。即使是专业如法官和律师,水平参差不齐倒也是很常见。所以,在写作中,除了必须要使用的法律术语和程式,尽量使用大白话,直截了当,不必用多么好的形容词来进行华丽的修辞。实际操作中,深厚的文字写作功底,也是衡量律师水平高低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在绝对相当一些案件中,有功力,有深度,并且带有艺术感染力的法律文书,为案件的胜诉已经取得了一半的几率。很多优秀的法律文书,会使法官对案件的走向及结果的认识起到先入为主的作用,任凭对方如何努力,都很不容易改变。试想,一份没有条理、逻辑混乱的法律文书,让法官怎样能相信你是正确的呢?所以,深厚的写作功底,应该是律师不懈追求。

五、法庭辩论

法庭上的其他程序就不用说了,只说辩论,因为辩论才是检验律师水平最关键的能力。律师行业里常说一句话“法庭如战场,开庭如开战”,这个开战的方法不是拿真刀真枪,而是唇枪舌剑,来往厮杀,和你死我活的战场意义没有什么不同。在这样针锋相对的厮杀中,即使所有事实、所有证据、所有材料都准备的十分完善,但如果在辩论环节顶不上去,那也就败诉无疑了。一方辩论输于另一方,胜诉的一般来说肯定就是另一方了。现实中也存在另外一些情况,即使律师的辩论不管多么完美,多么占尽风头,但判决结果却还是对方胜诉,但这种情况并不多见。除非是对方突然提出了可以使剧情得以反转的新的证据,或者审判人员存在着不公正的倾向。法律审判,和其他事物一样,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的发生,这也是相对论的体现。

六、调解结案

现实中,调解——特别是民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一直都贯穿于案件的整个过程之中。在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中,也存在着调解的可能。最有成效的调解,则是在诉前就调解成功,这样就会减少当事人很多的诉讼之累。诉讼之中、法庭上、判决之前,甚至执行过程中,都不可放弃调解的机会。有一句话:调解是高质量的审判。这是对法院来说的。其实对于律师也是一样,调解则是高质量的代理,或高质量的辩护。兵法上讲“不战而屈人之兵”,则是最高的境界,用到案件办理上,何尝不是最好的结果?打官司和打仗一样,毕竟都会出现两败俱伤,或者都要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损失的局面。笔者多年前就解释打官司这个词语,就突出在“打”字上,打的意思就是打斗、打仗、暴力相向。既然双方开打,不遭受一点损失,那则是不可能的。所以调解结案,则是双赢的结果。比如普通的民事案件,双方握手言和了好,还是非得经法院判决,然后再申请强制执行,然后双方仇人一样,老死不相往来的好?这是显而易见的效果,谁都可以理解。

七、找法过程

通过审查材料和证据,把事实和证据固定好之后,律师的工作就是开始寻找使用的法律,包括己方需要使用的法律,以及推翻诉讼的对方(含检方)使用的法律。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政策。为了证明己方使用法律的正确,还要寻找相似的案例来充实、帮衬己方所使用的法律。寻找法律的过程,也有一个程序,从大范围的集中,再到小范围的研究,最后再确定所需要使用的法律。对于推翻对方使用的法律,也是如此操作,目的是用于法庭辩论。研究法律使用问题,还需使用逻辑的方法或者其他需要的方法,用以预见案件审理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预见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方法。需要预见的问题包括案件发展的走向、法庭的意见、判决的结果,以及对方的辩论意见、手段和法律的使用。为了预见的可行性和准确性,提前预设问题,研究对策,则也是不可缺少的准备工作。其实,除了对事实和证据的确定,其余大部分的工作都在寻找法律上。

八、说服过程

说服,也贯穿于案件的始终。从说服当事人开始,再到调解中,法庭上,说服法官、检察官,包括对方当事人和其代理人或辩护人。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是第一要务,防止自己的当事人不切实际地要求过高,或提出其他不正当的要求等等。说服对方,则主要表现在调解过程中,只有说服了对方,才会促使调解成功,否则就不会成功;说服对方代理人或辩护人,则体现在法庭上的辩论让其哑口无言,甘拜下风;说服法官,则是直接影响着对己方是否有利的判决。

九、辩才无碍

律师的辩才,不同于平常人们所称道的口才好,而是具有专业性的、技术性的、灵活性的、逻辑性的、具有强烈说服力的包含辩证、辩争的辩论的能力。律师的辩论,在整个案件中,不只是在法庭上才使用。比如在调解谈判中,在与法官的沟通中,甚至在于自己的当事人的沟通中,都可能会使用。辩论能力,是作为律师必须具有的专业能力。人们都知道,辩论能力强的律师可以在法庭上口吐莲花,妙趣横生,句句切中要害;也有的在法庭上雄辩滔滔,势不可挡,以压倒性的优势获得成功。这就是辩论的力量,或者说辩论的效果。其实,这个道理谁都懂得。平时人们聊天中所说的“好的律师能把死的说成活的,能把活的说成死的,能把稻草说成金条”等等俗语,虽然含有诡辩的嫌疑,但在现实中,的确具有巨大的作用。这些俗语的意思,就是律师在法庭上,如果辩论能力强,即使是虚假的事实也能被他描绘得跟真的一样,让人误认为就是真的。反过来,辩论能力弱的律师,即使是非常客观的事实,也会经他一说,变得苍白无力,跟假的一样,让人无从分辨。然而,法庭是必须要分出一个是非黑白的地方,不可能无从分辨就可以搁置。所以在这个情况下,辩论不成功的律师,离败诉的结果也就不远了。

辩论的能力,简称就是辩才,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就可以成就的。而是需要长期的知识和实践的积累,还要善于总结、归纳、创新和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优秀律师所必须具有的辩才无碍的特殊能力。

十、博学融通

要做到一名优秀的律师,也就是能力强的律师,必须要做到博学,博学是所有能力来源的基础。除了法律知识的精通,还需要各方面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这就需要律师必须具有极强的学习力。实际上,优秀的律师,无不经常性地处在学习的状态之中。专业学习之外,办案的过程,则也是学习的过程。只要虚心,用心,任何环境、任何事物、任何交集之中,都是自己学习的机会。

律师面对的是形形色色的、各种性格的、各行各业的人士,与不同的客户沟通时,会出现很多法律以外的知识,如果一点不了解的话,肯定会影响双方的顺利沟通。遇到真的不了解的事情,当成自己学习的机会,这也是优秀的律师经常做的功课。

学习掌握的知识多了,再根据案件的需要,经过融会贯通,这就不是单一的知识的力量了。也就是经过这个过程,已经发生了从量到质的变化,成了自己的一种气质方面的东西。古人云“腹有诗书气自华”,用在律师身上,也是无可挑剔的十分的正确的。

十一、优化社交

按道理说,作为律师,其社交越广、越多越好,因为交际的所有的人,都是自己潜在的客户,难道说潜在的客户多了不好吗?说到这里,就涉及到人性的问题了。人性,不管哲学是怎样定义的,在这里笔者指的是人的性格、品行、心理以及善恶的总和。根据这些分项所包含的各种属性,可以把人分为好些类型。根据可分的类型,再选择和确定是否可以交往,是否可以当成自己潜在的客户。笔者这个看法,其实在很多行业都实用。有些人,属于正常的社会性的人,一切行为无不遵照社会的规范;有些人,属于稍微具有超越或凌驾于社会规范的人;有些人,属于妄想颠倒社会规范的人;有些人,属于自私、喜欢占便宜但还可控的人;有些人,属于具有阴暗、不知廉耻的喜欢恩将仇报的心理和习惯的人等等。对于这些具有复杂的人性的不同种类的人,适当做出取舍,只能是有利而无害。具体事例,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十二、媒体互动

还个方法就是请媒体配合,帮忙互动的方法。这个方法是建立在对司法公正极不信任的情况下才使用的,目的是企图通过舆论的力量,来对司法机关造成一定的影响和压力,以达到案件能得到公正裁决的结果。

然而,笔者认为,媒体互动实际上是把双刃剑,或者会促使公正的结果,也可能会促使更加隐瞒的不公正。比如有一个说法叫“有些人会不惜以更大的错误用以掩盖以前的错误,或以证明以前的错误不是错误”。所以,这个方法具有两面性,有些情况下可能十分奏效,有些情况下则可能会十分尴尬地帮了倒忙。具体是否能使用,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或己方所能达到的可以利用的条件,来斟酌和把控其风险性。

因为这个方法,超越了法律规则的范围,笔者认为是一种投机的属性,故在此不予展开讨论。

十三、坚持操守

这是最后一个问题了。为何把这个问题放到最后来说,因为这个才是第一重要的。不管能力有多强、知识多么渊博、技术多么精巧、辩论多么无敌,然而如果不坚持律师的职业道德或职业操守,那么其他的一切也就从根本上无从谈起了。职业操守包括很多项,比如遵守一切法律,特别是《律师法》的规定;法律之外的社会规范;做人的基本道德规范;商业性质的规范等等。我认为最主要还是必须坚持很多人都熟视无睹的“公平正义”的原则。如果不是这样,不管是社会,还是法治的进程就无从谈及发展。律师不只是法律专业人士,还应是正气凛然,社会可信度极强的社会中坚力量。否则,律师这个职业,就谈不到任何高尚的层面了。

洋洋洒洒,啰嗦了很多。但总之笔者坚信,掌握了方法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则会事半功倍,游刃有余。

临结束,除了以上总结出的方法论,对于律师的要求,笔者也总结出几句话,虽然有些重复,但还是想写出来,以飨有缘的读者:

热情的职业

坚定的职业操守

渊博的法律知识

熟练的诉讼技巧

深厚的文字功底

严谨的逻辑思维

缜密的调查取证

无碍的辩论口才

机敏的察人之术

圆通的人际关系

(作者 宋建宇)

2020年3月13日完稿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zawen/vznebkqf.html

律师方法论漫谈的评论 (共 1 条)

  • 浪子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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