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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的种类及相关处理办法

2020-04-05 12:05 作者:公民话语  | 3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在现实中,律师大都想接手工程合同纠纷的案子,因为除了大额借贷纠纷之外,相对于离婚纠纷涉及的财产纠纷、财产转让合同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股东协议纠纷等等,工程合同纠纷看似比较容易一些但又属于涉及金额比较多的经济纠纷的类型。然而,因为涉及金额较多,诉讼的各方才不惜代价地努力争取获得胜诉。这其中明里暗里都存在着各方势力的角逐,如果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业务不过硬,在代理过程中,就会出现预料不到的失误。因失误导致败诉的话,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则是巨大的。所以,工程合同纠纷的案子虽然按金额的比率计算收取代理费,会有超过普通经济案件的收入,但实际上这类案件也是非常复杂的,并不是任何水平的律师都可以做到高效代理或者完全可以胜任的。

这篇文章,笔者就工程合同纠纷常见的类型以及相应的但不只限于诉讼的手段的处理方法,来做一个归纳,希望对年轻律师以及做工程的朋友们有所启发。

总结一下工程合同纠纷的类型。

一、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的合同违约纠纷

这个类型的纠纷,存在三种形式,第一是固定工程量、固定价款的纠纷;第二个则是不固定工程量、不固定价款的纠纷;第三种是在固定工程量、固定价款的基础上,又增加工程量,理所当然地导致又增加工程款的情况。

工程合同的发包方,有的是建设方,也叫业主方;有的是总承包方,就是从建设方或业主方直接完全承包的一方。(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有时作为建设方会把总工程量直接分包给几家承包方,这里的建设方对所有分包方统称为发包方。

有的是总承包方又把部分工程量转包或分包给下一层的受转让承包方或分包方,这个情况下有时受转让承包方或分包方,也会把总承包方称之为发包方。这个情况,只有到了法院,才会理得清楚。

有的是受转让承包方把到手的工程量又转包或分包给下下一层受转让承包方或分包方,这个情况因为最后的承包方和上上层的发包方、总承包方、受转让承包方或分包方隔着级,于是最下层的承包方会习惯性地把他们的直接上级称之为发包方。这个情况,也只有到了法院才会理得清楚。这种层层转让、层层分包,有的合法,有的不合法,然而,建设工程确实很复杂,虽然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着,但现实中也的确存在着大量的不规范做操。一般来说,只要不出现啥纠纷,隐秘的不合法不合规就不好被发现。一旦出现纠纷,各种层面的不合法不合规则会被甄别出来,一层层地浮出水面。

被拖欠工程款,从总承包方开始,可以延续到最下层承包人,因为这个情况属于发包方拖欠;还分别存在总承包人拖欠或者中间承包人拖欠,总之被拖欠几率最多的往往是下层。

拖欠工程款存在好几种情况:第一是发包方故意拖欠;第二是发包方资金不到位而拖欠;第三是总承包方故意拖欠,或资金被挪用而拖欠;第三是中间承包方故意拖欠。在故意拖欠中,发包方或上层承包方还会为己方拖欠而找出种种借口。

关于发包方或总承包方故意拖欠的借口,则是千奇百怪。

比如一个案例:总承包方和分包方签订了一份分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量和价款,但在实际施工中却增加了很多小的杂项,这个增加的部分只有分包方有记录,在结算之前发包方根本没见过。可是在结算之前,分包方内部因为两拨民工打架并放火焚烧了和职工宿舍相连的财务室(已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这样就造成了分包方提交结算单要求支付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时无账可查的局面。发包方死不承认这些增加的小项目,为此双方就闹到了法庭。分包方申请法官到现场勘察取证,发包方则辩称这些小项目本来就包含在承包合同之中,最后导致分包方败诉而得不到增加工程量的价款的结果。

再比如一个正欲起诉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约定不明造成的纠纷,合同上没说明建设工程的样式——即现代还是古式的建筑样式,而在施工中才发现是古式建筑,到了结算时,发包方却按合同上约定的价款结算。合同上约定的价款则是按现代建筑的标准,而古建筑样式要比现代建筑样式定额要高得多,这样纠纷就不由产生了。但也很明显,这都是发包方存在故意模糊的合同条款。

还有一个正准备处理的案件,这个是总承包方和分包方在合同约定中,说是按甲方(总承包方)测定的工程量计算价款。可是等竣工之后,分包方却从建设方得知,总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合同中就分包方所承建的这部分工程的工程量和他们合同中的工程量不一致,甲方测定的工程量小于他们和发包方合同中的工程量。再者这些工程因为出了其他问题而又经过审计机关的审计,审计结果和发包方和总承包方合同中的工程量是一致的。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甲方还继续坚持要按和分包方合同中约定的方法支付工程款。然而,这个问题不用使用法律或什么逻辑来分辨,即使按照常理,即普通老百姓都可以理解的道理,就完全可以分清是非。但这个错误,甲方就是不愿纠正。很明显,这是甲方在测量中出现了错误。或者是甲方有预谋的这样做,存在根本上的故意。

因本文的重点不是介绍案例,故不再过多解释。

总之,作为各层承包方,工程做了而得不到工程款,肯定不会罢休,这样纠纷自然而然就会产生了。

二、转包、分包引发的拖欠工程款的纠纷

转包方、分包方,可能会出现于不同的环节,有的属于合法的,有的属于违法的。违法的,大都是发包方或上层承包方违犯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转包的却实施了转包,不能分包的却实施了分包,或者转包或分包给了本来没有资质却以挂靠形式出现的受转包方或分包方,这中间因为存在各种不正规的情况,于是又导致了很多方面的不协调。比如转包协议或者分包协议约定不明确,具体表现在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等方面。

除此之外,还有的是因为出现工伤事故而对受害人的赔偿要求互相推诿的情况,或者是因上层承包方拖欠工程款,导致下层承包方就恶性循环似地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的民工维权纠纷等等。所有涉及到的这些问题,都会产生连锁反应,工程合同纠纷,很多都是出现在这些层面上。

三、下层承包方违反合同约定

作为下层承包方,人员构成大都非常复杂。从最基本的普通民工、技术工、项目负责人等,都表现出本身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参差不齐。这些组织很多是临时组织的,大都没有经过正规的职业培训,在施工中只是凭经验或者想当然地随意而为,造成了对施工材料质量、施工标准化、施工安全责任等问题的粗心大意,最终落脚点就表现在工程质量问题上;还有因为施工懒散,步调不一致,而造成的施工进度人为而逾期的情况。除了这些,还存在施工方项目负责人贿赂上层委派的工程监理的现象。通过这种贿赂工程监理的方法,造成隐瞒工程质量的后果。这个情况,也不排除上下勾结而共同造成,被上层的上层发现,就会引起一连串的责任追究的情况。还有一种更为不可思议的,就是当作为凭挂靠而承包工程施工的实际施工人,当出现问题感到无法摆平时便遣散民工,自己也逃之夭夭的情况。这就又造成了施工进度中止,继而影响到整体工程进度的严重后果。这时无疑还会出现上层承包方和实际施工人的挂靠方的损失赔偿纠纷。这些纠纷,法律意义上都涵盖在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之内。

四、竣工结算引发的工程量和价款纠纷

这个情况,有的是承包合同约定不明,有的是发包方或总承包方故意而为之,有的是发包方和总承包方,或总承包方和受转包方及分包方的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出现异议的情况。还有的是在施工中出现增加工程量而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的上层不承认口头协议的情况。现实中,因为下层承包方相对于上层属于弱势,对上层的口头承诺,一般不敢非得要求签订书面协议,这就造成对增加的工程量或价款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不好确认的局面。对于工程量,有些在诉讼中可以通过司法鉴定,可有些工程量不大的杂项,司法鉴定也不一定能鉴定得清楚。遇到工程量不大,但数目较多的杂项,往往是下层承包方会吃大亏。

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还有的是因为设计图纸或施工项目的变更,合同却没有随之变而更引起的。

五、施工材料品质和涨价引起的工程款纠纷

关于建设施工中的材料品质问题,有的在合同中约定很笼统,比如达到国家标准就行;有的则约定得很明晰,比如必须要使用某某品牌的产品等等。有的在招投标时就要求了,有时则是在签订合同时才要求。

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或许因为出现了发包方要求的品牌材料因为市场的原因买不到,或者是发包方同意可以由其他品牌予以替代,就出现了承包方替换了合同约定中的品牌的材料情况。

也或者承包方为了省钱,而有预谋的提出调换,发包方或总承包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居然同意了承包方的要求。

又或者是发包方或总承包方中,有人因为私利而恶意串通,以达到节省价款的目的。

对于材料品质的替换,有的双方签订了协议,而有的则只是口头约定。这些情况的纷纷出现,在竣工结算时,可能就会出现纠纷。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合同中约定有原材料涨价,工程款随之上调的约定。但到了结算时,双方对这个约定的理解却不一致,或者上层不予认可,或者下层对上层认定的价款不满意等等。

六、质保金纠纷

一般情况下,只要在质保期之内,承包方都会主动履行维修、返工、完善等义务,因为违约就得不到质保金。然而,又因为维修、返工、完善这些一般都是零碎活儿,时间很短,或者维修、返工、完善之后不会留下痕迹,于是就给发包方违约找到了借口一样。还有的是发包方在明明已经维修好的情况下,硬要说存在质量漏洞,以达到不愿支付质保金的目的。有的发包方负责人,从一开始发包之前,不管承包方是否履约,就已打定主意不支付质保金。质保金本身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得不到质保金,承包方肯定不会不了了之。但在现实中,挂靠有资质单位的实际施工人,很多都得不到这种质保金。主要是被挂靠方不愿意配合,实际施工人认为以个人的力量难以和属于大公司的发包方较量,于是就不得不选择了放弃。笔者认识一些实际施工人,有的甚至说,自干工程以来,从来没要过质保金。

七、施工逾期造成的工程款纠纷

这类情况也很复杂,表现出来的问题也很多。比如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施工进场条件、施工过程中改变设计图纸、不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没有及时供应等等,从而造成的停工、窝工的结果。再就是因为天气的原因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无法进行施工等,都是造成逾期交工客观的条件。属于承包方的责任,在本文第三项中已经说过,不再赘述。对于逾期的情况,不管责任在何一方,发包方都有可能以逾期为借口拒付工程款,或者不完全支付工程款。

八、合同本身有瑕疵引发的工程款纠纷

合同的瑕疵问题,大部分签订时不会发现,或者是粗心大意,或者是存在故意隐瞒的情况。在合同履行当中,说不定在出现什么问题时,才会发现合同某些条款有不合理、不合法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比如实际施工人的挂靠造成合同无效的问题、存在非法转包、分包的问题,以及存在恶意串通的问题等等。工程合同中随便一个问题,都不会是小问题。签订合同有瑕疵,可能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最后还是体现在工程款的支付问题上。

九、挂靠合同纠纷

挂靠合同纠纷,本来和工程合同纠纷不是一回事,但为了学习方便,笔者还是单列出一条来。

这个类型的纠纷,体现在被挂靠方拖欠挂靠人——即实际施工人工程款的问题上。这里的拖欠方,不是发包方、总承包方、转包方或者分包方,而是接受实际施工人挂靠的具有建设工程资质的被挂靠方。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的约定,发包方、总承包方、转包方或者分包方已经支付了工程款,可是由于被挂靠方不遵守挂靠协议而拒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况下而出现了纠纷。这种纠纷在诉讼中往往会牵连上发包方、总承包方、转包方或者分包方,因为既然确认为挂靠性质,转包或分包合同就属无效,双方都涉及到违法或违规。

十、居间合同纠纷

这个类型不涉及发包方、总承包方、转包方、分包方以及被挂靠方等各方之间的纠纷,而是涉及到总承包方、转包方、分包方或者实际施工人与各自的促成签订承包合同的居间人之间的居间合同纠纷,具体也无不是体现在金钱——居间报酬的问题上。这个类型的纠纷,大都是做工程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不愿支付或者不愿完全支付居间报酬的约定而引起的。这个问题很明显是不讲诚信的行为,但在现实中却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在居间人提起诉讼或者其他方法追索报酬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会以居间人在促使居间合同成功时会存在不正当利益交换的情况相要挟,有时则会迫使居间人无奈而放弃追索。但这个纠纷没解决,矛盾则始终会存在着,说不定会在其他地方得以爆发或者显现。

十一、实际施工人之间的合伙纠纷

这个类型可能都会感觉和工程合同纠纷更沾不上边,但现实案例中却着实可以联系在一起的。比如实际施工人合伙的一方,领取工程款后离开或者说潜逃,那么另一方就要支付全部的民工工资。当另一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时,民工如果采取集体信访的方法,则会通过政府给发包方、转包方或分包方施加压力,而不得不由他们先支付民工工资,这就是被动地受到牵连的实际情况。即使过后实际施工人受到惩罚,特别是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民工工资这种迫在眉睫的事,却没有回旋的余地,只有想办法先行解决。

好了,行文至此,关于和工程合同有关的纠纷类型已经总结的差不多了,下面就该分析应该如何处理这些纠纷的方法或手段了。笔者把这些方法或手段也总结了好几项,那就请继续往下看吧!

一、协商

在工程合同纠纷出现之后,一般都是由相牵连的各方进行协商,当然应该是下层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先向合同相对方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和理由。在合同相对方推诿和故意扯皮的时候,才会向相关联的上层的上层单位提出要求,流程大体相似,但说法可能会有不同。协调的情况,有时会很快协调成功,有时或耽误很长时间。有的是与合同想对方直接就可以协调成功,有的是通过上层的上层才得以协调成功。还有的不管怎样努力,都不会协调成功。协调不成功的原因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合同相对方存在故意违约,占着强势的地位,目的是不支付或少支付工程款;有的是合同相对方和上层合伙欺骗最下层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想尽办法互相推诿、扯皮,就是不予支付或坚持少付工程款。这里的上层根据不同的情况,可以分别是发包方、总承包方、受转包方或者各层分包方。

二、信访

因为协商不成,造成下层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不得不采取其他措施。一般来说,选择信访则是第二个可行的办法,因为信访不需要多少成本。信访的方法,有的是下层承包方负责人直接进行,或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代理,在这个方法行不通时,还会利用众多民工代替他们集体信访。民工代替下层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信访,理由则是上层不支付工程款,他们的工资就没有着落。这个说法乍一听很符合道理,可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是两回事,不存在什么关联,即使下层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得不到工程款,民工工资则是不影响由他们来支付的。所以大部分民工以此理由信访都会被信访接待者劝回。如果民工集体信访时,采取了围堵政府和相关机关的大门,或者妨碍了各级领导办公等等过激的行为时,那就涉及到了受到法律制裁的风险了,不管是民工还是下层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

三、媒体求助

这个属于个别的方法,但也不失为一种省钱的方法,或者称这是走捷径。然而,这个方法却受限制。第一不是每个下层承包方或实际施工人都能想出这个办法;第二也并不是每家媒体都愿意管这种事。但如果媒体真的愿意帮忙,也就真的好解决了。因为媒体是通过新闻舆论给拖欠工程款的一方或各方施加压力,会直接或间接地让拖欠方的信誉受到损失,或者会影响到以后赖以发展的工程市场等等。

四、诉讼

协商、信访或者找媒体都解决不了的情况下,那就只剩一个底线了——就是诉讼。诉讼就是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然而诉讼的风险,比起以上的几种方法都要大。第一是周期长,一个案件可以走好几道程序,比如起诉——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再发回——再上诉等等。再者,诉讼的结果,也并不是一定会获胜。这个也存在好几种情况:第一是己方证据不足,法院明知你冤枉但也要判你败诉;第二是你请的律师不得力,本来应该胜诉却因为律师的水平欠缺而败诉;第三是存在司法腐败的现象,明明可以胜诉却莫名其妙地败诉。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存在人为的干预,一起简单的案子,却被转来转去,拖来拖去,好想无休无止一样地转圈子,打转转,就是到不了最后出结果的时候。你找办案人咨询,他们还总有道理等着你,总有理由应对你。

以上几条,笔者的意思是提前说明,在现实中的确有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既然说可能,就不是一定会出现这其中所提到让人为难的情况,也许还不至于这么让人绝望,那就看各位的运气了。

在现实中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性,这是大家都应该认可的。然而,有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避免这些纠纷的出现呢?在这里,笔者也总结出两个办法,仅供参考!

一、聘请法律顾问

但凡大点的工程公司,平时都会有自己的法律顾问。这里说的是最下层的承包方——也就是不是很大或太大的公司以及实际施工人。不管平时请不请法律顾问,只要想接工程,最好把聘请法律顾问安排在计划之内。聘请法律顾问的时间,当然是越早越好。从工程的项目信息的获取,到如何获得工程,签订工程合同,在合同的全部履行期间,一直到竣工结算完工程款,如果由法律专业人士保驾护航,防患于未然,那么虽然不能说百分之百不会出问题,但起码会避免或减少很多意想不到的麻烦。如果认为聘请法律顾问花费很高,那么只能说不聘请的话损失更大。

二、诉讼时找高水平的律师

一旦出现工程款追不回,又到了不得不通过诉讼来追讨的时候,选择律师,就成了第一要务。有的承包工程的公司负责人平时会交往律师朋友,有的则没有这方面的关系;有的愿意出高价聘请知名的律师,有的为了省钱则只是聘请普通的律师;有的不信律师靠关系,到处打听身边的人谁认识不认识高官;有的找律师很认真,有的则满不在乎等等,这都是根据各人的性格不同而常见的处理方法。

那么什么是高水平的律师呢?第一不能看招牌,要通过实际了解;第二不能听忽悠,要看能力;第三看特长,但看特长不是绝对的,还要看专业悟性。了解律师的最简单的方法:第一是看口才。一般通过十分钟的谈话即可分辨出来;第二是看文笔。随便看一看律师撰写的法律材料即可清楚。如果再继续罗列,还会有很多方法,不过这都不是绝对正确的,主要还是要根据当事人的切身感受,才能做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

说到这里,读者可能会有跑题的感觉,但笔者总想把所了解的这方面的知识说得全面一点,不想后悔因存在哪些漏洞而误人误事。

写此类文章,不讲什么章法,主要是为以后作讲义使用。

2020年4月2日下午完稿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zawen/vkowbk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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