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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侥幸、不幸和因果

2020-04-08 10:45 作者:公民话语  | 2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侥幸的本义是,由于偶然的原因而得到成功或者免去灾害,结果很幸运。还存在一种主动的心理作用或者心理想象,企求非分意外获得成功或免除灾害,这个结果尤为幸运。

现实中,很多人都存在着这种侥幸的心理,这种心理又引发出对侥幸结果的美好的想象和期盼。这种心态或者说这种心理如果用在普通的事物上,则不会引起多么不好的后果。但如果用在有违法律的事物中,那结果却就很难说了,大体发展方向则是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违了法,或者犯了罪,是否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有些人在这个现实的状态中甚至也存在着侥幸的心理。实际上,侥幸这个状态,是不确定一定会是一个结果的,也可能是好的结果,也可能会是不好的结果。而在这种心理发生之前,对两种以上不同的结果,按逻辑来说则是有预知的。因为如果没有预知的前提,是不能说存在侥幸心理的。

比如2014年一位女警官受贿案的新闻报道中,这位女警官在办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收受犯罪嫌疑人现金二十万元,她故作聪明,作为廉政资金主动上交给纪委两万元,却隐瞒了十八万元。在案发后纪委对他的前期调查中,她就是死活不承认受贿共二十万元的事实。从她以后的交待材料中可以看到,她当时的心态是“接受贿赂后,感觉都是神不知鬼不觉,当事人的事如果办好了,自然不会说,如果办不好,即使告,自己也上交了两万元,何况一对一,自己如果不说,谁也查不清、说不明。”在纪委已经掌握的她的犯罪事实之后,她还是坚持“挺一挺”的态度,因为她存在着的侥幸心理一直主导着她的思想和认知,认为纪委是在诈供,不会取到什么证据。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她的坚持只能让她受到法律更加严厉的惩罚。

根据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所谓“接受贿赂后,感觉都是神不知鬼不觉,当事人的事如果办好了,自然不会说,如果办不好,即使告,自己也上交了两万元,何况一对一,自己如果不说,谁也查不清、说不明。”这个说法,从理论上好像可以成立,可在现实中却根本不存在。俗语说“没有不通风的墙”“纸包不住火”就是对这个理论的最贴切的诠释。因为行贿受贿这些事情是在人与人之间发生的,需要保守秘密的是人。而人心的不稳定,时刻都可能发生变化的动态性发展规律,是不可能会像固体物质一样地不会产生心理或精神上的变化的。

对于这个说法,笔者大概研究了一下,一个不正当的或者说违法的但又需要保密的行贿受贿事件,除了两个一对一的人之间交易之外,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发生这样的情况:不管托办的事办成办不成,行贿方可能都会告诉他(她)的家人、朋友、律师,这些人知道以后,有意无意之间,又会转告给和他(她)们相关联的人;受贿方呢,也不是就一定不会透露一点口风,比如可能会告诉家人,酒兴之中可能自己还会说出来,潜意识里作为在别人面前炫耀的资本。即使当事人不说,也保证不了他(她)的家人或朋友不露口风。这样一来二去,本来以为非常保密的事情,哪里还有一点秘密可言。也许自己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事情,在外面早已经是路人皆知了。人们还都有一种与生俱来的好奇心,越是不让他(她)对外说,他(她)越是迫不及待的到处传播,好像这样他(她)会受人赞赏一样;越是千叮咛万嘱咐“千万别对人说”,越会引发逆反心理而偏要说出来一样。这都是人类的本能在发挥作用,别说承诺,就是纪律,甚至法律有时还约束不了。

既然侥幸存在风险,可有些人还是甘愿冒险。侥幸心理,就是无视事物本身的性质,违背事物发展的本质规律,违反那些为了维护事物发展而制定的规则,想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好恶来行事就能使事物按着自己的愿望发展,直至取得自己希望的结果。侥幸心理其实也是一种赌徒心理。然而大部分这样的冒险,则都是走向了反面,就和赌博一样,往往都是赢的人少而输的人多。这个结果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人来说,就是不幸的结果。(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不幸的本义表示运气差或发生了不好的事情,也是幸运的反义词。不幸还有个解释,就是指死亡,意外挫折或灾祸。不幸的情况,往往和倒霉、失望、失败、可怜、祸患、厄运、悲惨、痛苦悲伤、丑陋等词语相关联。

一般的不幸,则让被人同情、怜悯、救助、帮助,但如果是因为侥幸心理的驱使而冒险,甚至不惜以身试法造成的不幸,则会被人耻笑、嘲讽、批判,甚至被骂为“活该!”。因为违法犯罪的冒险,都存在侵犯别人或大多数人的利益,或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

“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手莫伸,伸手必被捉”这些良训,是对心存侥幸而又特别想采取行动的人,特别是在反腐政策的高压之下是一种最好的劝告。侥幸和不幸之间,其实是一种因果关系,表现顺序是先后,侥幸是不幸的种子,不幸是侥幸的累积。侥幸和不幸只一字之差,则是天壤之别。

因果也分为哲学、佛教和法律的各种说法的不同。

哲学的因果解释是:原因和结果是揭示客观世界中普遍联系着的事物具有先后相继、彼此制约的一对范畴。原因是指引起一定现象的现象,结果是指由于原因的作用,缘之串联而引起的现象。

这个定义中的一对范畴,指的是利用唯物辩证法来解释的原因与结果。这个范畴的定义则是: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紧密相连、彼此制约关系的一对哲学范畴;原因是指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结果是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范畴的揭示方法(即范畴的实践意义)分为两种:第一是抓住结果,探索本质,发现规律;第二种根据原因预料结果,增强预见,做好工作

哲学的因果辩证关系则又被解释为属于对立统一的关系。对立的解释则为:原因是设定的一方,结果是被设定的一方。在事物的因果联系中,原因和结果的区别是确定的,不能倒果为因,也不能倒因为果;统一的解释则为:第一是相互依存。就是说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第二是相互作用。就是原因引起结果,结果反作用于原因;第三是相互转化。同一现象在一种联系中是原因,在另一种联系中是结果;第四是交错组合。表现在因果关系的多样性方面。哲学定义不好理解,需要逐字逐句的学习和分析。

佛教讲的因果则为:因果,是佛法的基本定律,主张今生的善恶业,可以引生未来世的善恶果报反作用到自身,佛门中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般若六度波罗蜜的修行皆是基于深信因果,但又不同于宿命论。佛教把因果一词解释为因缘和果报,根据佛教轮回之说,种什么因,受什么果;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佛教最有名的几句经文就是:欲知前世因,今生受者是;要知来世果,今生作者是。老百姓最常用的一句话“种豆得豆,种瓜得瓜。”都是表述的这个意思。佛教的说法非常好懂,并且还是遍布于百姓之间。

最后是法律意义上因果的说法。首先,哲学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概括和总结。因此,法学中的因果关系必然与哲学范畴中的因果关系有着一定的联系。但法学上的因果关系有其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是研究一般自然现象的因果关系,而是研究一定的社会现象,是有人的行为参与的现象间的因果关系,并且一般地说主要是研究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人的行为与特定的法律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为法律因果关系的性质,决定了法律中的民法和刑法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联系性。但根据民法和刑法的具体性质不同,两种法律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同。其主要表现在:

第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的社会危害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它的目的是确认一定的危害行为造成什么样的危害后果,即确认主体的特定行为是造成犯罪结果的原因;而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人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研究的目的在于确认某一特定的损害后果是由谁的行为造成的,以便确定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说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首先是以一定人的危害行为为基点截出客观现象之间的一定因果链条的话,那么民法上的研究因果关系则首先从一定的损害后果为基点截取因果链条,向前去追寻引起这一损害后果的特定原因。

第二,刑法上研究因果关系时,作为原因的行为多是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民法可作为原因的行为却相当一部分是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形式。例如,违反合同的行为,多数是不作为的形式。一个人借了他人的一辆自行车放在门外,晚上被另一个人损坏。从刑法上讲,该人的行为与自行车的损害没有因果关系的,但从民法上讲就不能否认它们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第三,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只是犯罪主体一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却往往是双方的行为。换句话说,如果说刑法上在多因一果的场合下考虑的只是犯罪者一方作为 原因的行为的作用,而民法上则要考虑各个行为在诸多原因中的作用。例如,行人横穿马路,被驶来的车辆撞伤,对于追究驾驶员的责任来说,一般只考虑驾驶员的行为性质;在民法上则既要考虑行人的行为,又要分析驾驶员的行为。而且,民法上作为原因的行为往往是利益相反的人(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受害人和加害人) 的行为。

第四,刑法上的原因行为一般都是个人的行为,而民法上的原因行为则往往是集体(法人)的行为。就某一个人的具体行为说,在刑法上一般只能是他本人实施该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的原因,而在民法上这一行为会被看成是法人的行为,成为法人造成的损害后果的原因。

刑法上因果关系与民法上因果关系的区别决定了民法上不应当也不能照搬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对于研究民法因果关系有重要的无可争议的借鉴或启迪作用,但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不等于民法上因果关系问题的解决。

行文至此,这次的论题基本上已经说完了,但有些问题还需做些补充。第一是因果关系,各种宗教都讲过,不止于佛教,只是佛教的说法在中国老百姓中比较流行;第二是佛教说的因果,是以普遍性而又偏重于心理或精神方面的理解和认可,注重于教化;第三是法律的因果,不管是一因多果,还是多因一果,无不是以证据为中心,在具体案件中的推断与使用,以便依照证据证明的事实的因果关系来确定所要适用的法律。

总之,从侥幸、不幸是一个因果,再讲到因果的分类,其实就是一个目的,就是想通过此文对因果关系的归纳,以达到对因果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不同的体现等等方面知识的了解。不足或错误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完稿于2020年4月6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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