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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心的平衡

2012-08-24 08:42 作者:公民话语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内心的平衡

炎热的七月,流火的季节,今年更是名不虚传。因为血压一直不太稳定,为了避免麻烦,所以我大都蜷缩在家中。除了非办不可的事情,其他的都是一拖再拖。无所事事之时,倒又想起了在2007年这个季节里所办理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让我时时可以回忆起来的原因,是在多年的律师生涯中最特别的对一个案子的参与,我竟然接受了双方的委托,并且还是各方相安无事……。

这次是一个杀人案子,凶手是一名刚满十五周岁的初中二年级男生,被害人是同学校的一名初中三年级男生。案发的原因很简单,就是两个学生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害的这名学生耿耿于怀,在下午放学后骑自行车到了校门外回家的路上,拦住对方不让走,口角几句,遂即从书包里掏出一把砍刀;对方一看不妙,也遂即从书包里掏出一把匕首。双方各挥舞凶器刺向对方,倒是拿匕首的这名学生眼明手快,只一刺,便正中对方心窝,结局不用说就是拿砍刀的这名学生当场毙命。

一看出了人命,在场的学生都吓呆了。杀人的学生也吓得软瘫在地上起不来。也不知道是谁报的警,时间不长,警车就呼啸而至。杀人的学生见到警察,倒清醒了,急忙上前伸出双手,请求铐住自己,声明是自己惹的祸。

因为案件稍微一侦查就很了然,于是很快就转到了检察院。我就是在这个时候接受了嫌疑人家属的委托。

审查了相关材料后,我认为首先要和公诉机关的承办人对案件的性质进行沟通和协商。理由也很简单,第一是未成年人;第二既然是未成年人,要说故意杀人,还达不到这个智力水平;第三,这起案件只是学生之间的琐事所引发的纠纷,还属于偶然性的。所以,根据全部情况综合评定,我认为此案定性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最为合适。公诉机关的承办人认可了我的意见,案子很快就转到了法院。(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开庭审理那天,天气炎热,法官、公诉人、数十位法警以及在下面旁听的上百名的各方家属,和我一样无不是汗流浃背,我拿起材料当扇子扇起来。开庭大约有二十分钟,法庭的空调好像才反应过来。

首先是刑事部分,当公诉人发表完公诉意见之后,我作为辩护人讲了几点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意见。除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之外,还有具有自首性质的情节请法庭特别考虑。我说的自首性质的情节,公诉人很快就提出反对,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情节。我辩称,根据被告人主动承认是他杀人的事实,主动请求出警民警给他加戴刑具的行为,证明了他具有投案自首性质的情节,当然并不符合法定的自首定义。请注意,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凭他的智力不可能知道要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才算自首(本案表象是被动的,因为警察到现场后才投案),但他的思想和行为却表明了他就是按照这个自首的思路实施的。当然我说的是自首性质的行为,并不是说他真的有自首的行为。

刑事部分结束,就是民事赔偿部分。受害人家属的赔偿要求明显高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和金额,我代理被告人家属据理力争。最后法庭进行调解,也没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后,没几天时间,刑事部分就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害了一条人命,才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受害人家属接受不了,全家人及亲戚二十几个人跪在法院的大院里进行抗议。法官和法院领导经过几天的反复劝解,才算平息下来。民事部分,受害人家属则在判决前撤回了诉求,决定请律师另行起诉。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审判中,辩护人或代理人的身份非常尴尬,替杀人犯辩护,除了和公诉人辩论,还要和受害方家属辩论,无疑会使受害人家属产生敌意。虽说我在刚开庭时很谨慎的先说了一句:“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首先对受害方家属表示慰问,但为被告人辩护,是我的职责,请谅解!”而这句话实际上起的作用并不大,因为法庭审理期间受害人全体家属无一不是对我怒目而视。可以想象,受害人家属对判决的结果不服气,好像顺理成章地又迁怒到我的头上。他们撤回民事赔偿的要求另行起诉,就是认为可以请律师来压过我的代理意见,而使他们可以得到更多的经济赔偿。

果不其然,接到传票和受害人家属的起诉书一看,要求赔偿的数额就是增加了,并且在法律程序规定的时间内,很快就开庭了。

法庭上,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神态严肃,振振有词,一听就是一位很有经验的律师。当我问他:“你凭什么加上了精神抚慰金这一项,并且一下子就要求十万元?。”

他回答:“按照现在法学界公认的司法理念,对受害人家属进行数额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可以减轻受害人家属内心的痛苦,才能化解矛盾的延续,才可以增加社会的和谐。”

“请对方代理人听清楚了,”我以提请的口气说道“司法理念不等同于现行法律。司法理念是不断增加的和改进的,但是只有形成法律条款才可以采用,就是说司法理念在形成法律之前,只是保留在学术讨论的状态,和法律的使用完全是两回事。”

我说完这些话,审判长用赞许的目光看着我,说道:“请说出不能要求精神赔偿的依据。”

于是,我就把刑诉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一口气说了出来,证明由刑事案件带来的民事诉讼中,不支持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受害人的代理人对我的辩论无话可说,就低下头翻阅材料,而受害人家属则是对我更加的怒目而视了。在他们心中,我的刑事辩护,让杀人凶手只判了有期徒刑十年,远远不能相对应凶手的罪行;而现在又极力反对他们提出的增加部分的民事赔偿要求,再就是让他们的代理人一败涂地,怎不对我仇恨有加?

开庭临结束时,审判长说了一句安抚受害人家属的话:“我本来想偏向你们,可是你们的代理人辩不过人家的代理人,我也没办法啊!”

这句话,无疑是把我推向了前沿,也更让受害人家属的代理人无地自容了。

我为了缓和局面,主动对受害人家属和他们的代理人提醒了一句:“其实你们想增加赔偿,还有一个机会,你们可以和你们的代理人商量,把学校追加为被告。”

我这句话刚说完,受害人家属就毫不客气地立刻反驳我:“你别乱出馊主意,这和学校有啥关系?你还不如明说你是替凶手说话的,哪里会为我们考虑?”我的话被戗了回来,无奈就甩出了一句“你们认为我是胡说的,可问你们的代理人去,他心里最清楚。”

这时几个法官主动走来把我和他们相隔离,示意我赶快离开……。

时间不长,这份民事判决就下达了,理所当然的肯定了我的意见。我拿着这份判决,心里却是无比的沉重。按说,我代理的官司应该说是胜诉了,可是给受害人家属却再次造成了一个无可避免的打击,他们是怎样的心情呢?

然而,在我忐忑不安之时,却意外地接到了受害人父亲的电话。电话中他对我十分的客气,简直是恭维了。原来他们去领这次的民事判决书时,见到审判长就打听我的情况,审判长就如实公正地评价了我。他们就给审判长要了我的电话,回家商议怎么办。商议的结果,就是请我代理起诉学校。我问他为何不请原来的那个律师,他说那个律师不认为可以告学校。他们又咨询了其他律师,都和我的意见相同。我想这个律师应该是为了自己的面子不愿认错吧,因为他原本是应该把学校一块儿起诉的。

很奇怪,真是想不到的顺利。我代理受害人家属起诉学校后,学校领导竟主动找法庭调解了,调解的结果是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直到此案的完全结束,我才长舒了一口气。心里总算平衡了,要不回想起来,总是有点惴惴不安的感觉。

2012年7月22日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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