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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游戏

2013-08-01 13:08 作者:公民话语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法律游戏

写出这个标题,是鼓足了很大的勇气的。因为一想起来所要表达的内容,就会立即产生不寒而栗的感觉。但思虑再三,还是决定哪怕减少分量也要写出来。

法律是国家的规矩,是具有最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的看似无形实则有形的东西。然而在实际执行或操作中,却有很多人把它当成了游戏。人们会说这是腐败造成的结果,而反过来说,也是造成腐败的根本原因。

既然法律变成了游戏,也就是说的确有人把它当成了自己手中的可以随意利用的工具。既然成了工具,就可以用在很多自己认为可以利用的地方。而利用这个工具,以此做游戏的还必须是法律的执掌者,或者是执掌者的领导者,再或者是部分的监督者。

法律还有一个说法——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底线,可是现实中却很难保证,倒是很多情况下被推到了法律程序之外。有的人找媒体请求关注,有的则是不得不说的上访。其实,很多情况放下,不管是在法律程序之内,还是在法律程序之外,只要所进行的是与法律有关的事情,都逃脱不脱法律游戏的陷阱。

因为法律成了游戏,就有这个游戏的规则,而这种规则又是普通百姓所难以明了的。这种规则看似极其随意,可又是法力无边。不但可以收放自如,还可以花样百出,使人防不胜防。(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以下总结出我所了解的一些玩弄法律、把法律作为游戏的行为或案例加以说明。

最引起震动的就是佘祥林和赵作海的案件。这两个案件都是主角被判了死刑,也都是因为判决过程诡异而不敢执行枪决。还都是被他们杀死的人出现之后,才不得不翻案,为他们平反。这两个案件的审判过程,无不是经过了司法机关的全部流程,还有政法委的监督。这个过程中间,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现正确的审查或正确的定性,就不会造成这两个冤案的发生,然而,冤案还是造成了。既然后来确认为冤案,就证明这两个案件的审理期间存在枉法的现象。为什么会枉法裁判,那就是把法律当成了游戏,抛却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中国首创了严打运动。所谓的运动,就是制定一个周期的一阵风似的行动。严打,也就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我看过对此举很多法学专家都曾撰文发表意见,大都是反对的言辞。原因很简单,就是有悖法律的常态性。打个比方,严打运动一来,很多在逃的罪犯很快归案,很多犯罪案件很快被破获,那么平时这些警察们都是做什么的,难道非要等到严打运动来了才决定抓人?才决定破案?

我倒听说过严打运动中出现的一些十分荒唐的事情。有的公安机关,一碰到严打运动,就马上给下面定任务,下指标。这些任务、指标本身就是荒唐的,因为所谓的任务、指标就是一定要抓够多少个人,一定要送进去多少个人。这样,更为荒唐的事情就又出现了。执行者完不成任务怎么办?就抓一些以前处理过的小偷小摸用以充数。碰上一些小偷小摸的家长不配合,执行者还会软硬兼施,就是看吓唬不住就请求家长为他帮忙。答应了帮这个忙也就是同意把儿子让他们抓走,送到看守所。

我还遇到过一起使人愤慨的事件的投诉。一个大型煤矿的矿务局的领导,命令单位的保卫人员,对一个上访的妇女动用私刑。这位上访多年的妇女原来就是这个单位的职工,因对其一次处罚不服,一直不停的上访。因为她坚持上访,极大地影响了这个矿务局的形象,这样矿务局领导就对其实施了惨无人道的非法关押。为了防止她逃跑,还把他同其他男性访民关押在一起。更有甚者,还把她的衣服扒光,另行保存。但即使这样,这位妇女还是逃脱了。针对此事她又上访到有关部门,虽然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支持,但还是一直没能得到解决。这个事件很明显,作为一个企业,是没有权力关押公民,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更没有权力对公民实施肉刑。可他们却肆无忌惮地这样做了。难道说他们不懂得法吗?我想任何人都不会相信的。对他们这些行为的解释只有一个——就是他们不在乎法律,也就是他们把法律当成了游戏。

去年天,我在调查一个派出所所长的违法事件时,竟然发现一个让人哭笑不得的事情。这位所长有一次带着其他民警开车行走时,发现车前面出现一条很好的狼狗,就开车追赶。追到一个胡同口,车开不进去,就下车跑着追。眼看追上了却被这条狼狗在他腿上咬了一口,他就一跤摔倒在地上。这条狼狗则是扬长而去。为此,他怒不可遏,命令手下一定要找到这条狗的主人。第二天果然找到了这条狗的主人——一位地地道道的农民。找到了这条狗的主人,不由分说就给予拘留。然后就对其威胁、恐吓,要承担他的伤情治疗费用,还要把这条狗交出来。这条狗的主人不知就里,就迷迷糊糊的把自家养的狗交出来了,还被不明不白地拘留了好几天。

这个故事提到的是一个派出所长,他可是大家都知道的执法者,难道说他也不懂法律吗?

我认识一个县级公安局经侦大队的大队长,不算很熟。也许是介绍人和他和我的关系都很贴切,谈话时他则直言不讳,说了一些他的行业中的潜规则。

“小案件,干脆就别给我说,自己人我才这样说。”

“为什么?”

“咋不明白这个理儿,小案件没油水啊!”

“有人报案也不管吗?”

“谁报案也不行。当然不能直接说不行,要会推拖。”

“那时间长了,报案人向领导反映咋办?”

“领导比我更会推……”

我无语了半天。

又问道:“你的意思就是只有大案件才愿意管?”

“是的。但也要审查,看看有没有油水。”

“既然是大案件,咋还不一样?”

“你想啊!有的案件很好破,有把握;有的案件不好破,没把握。没把握的案件还是推。”

“再一个,还要报案人舍得花钱。”

“咋了?还要报案人花钱?”

“对啊!为他办事,他不花钱谁花啊?”

“不是都有办案经费吗?”

“呵呵!你不懂了吧。干这行的,谁指望上级拨给的办案经费啊?”

“那么就是迫使报案人——也是受害人出钱了?”

“对的,就是这样。”

就是这样,他还好像是理直气壮地说完了这些话。

2009年,我的一个朋友老李,接了一个洛阳市某县的一个刚入校的大学生以猥亵儿童罪被起诉的案件。这个案件的卷宗我看过,很明显存在证据之间互相矛盾,还有捏造的痕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该是构不成犯罪的。一审开庭时,老李把这些疑点都一一指了出来,可还是判了这名大学生有罪。老李的脾气也是十分的执着,上诉时免费为之辩护。期间,他还多次找到该县的县委书记、政法委书记、法院院长,为其呼号,喊冤。还不错,中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判决也竟然胜诉了。可是,虽然得到无罪释放,这名大学生的学业却耽误了。因为刚开学几个月就被抓捕,一直关押了近二年的时间。

要说案例,可真是不胜枚举。再比如鹤壁市一个青年,因为其他纠纷,和别人发生了肢体冲突。本来也没造成伤害,过去就没事了,可突然间就被逮捕了,罪名则是涉嫌寻衅滋事罪。这个案件也纯粹是个错案。可从一审到二审则坚持判他有罪。现在这个案件还在申诉之中。

同样是寻衅滋事罪,前一段有朋友咨询我,也是说起一个这样的案件。他说他的一个朋友的孩子因打架被抓了,定性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他受朋友之托,过去找该局的一位副局长。这位副局长和他私交不错,见面很热情。但一听是来说这个案件的,马上说道:“哥!你咋才来找我?这个案件本来构不成寻衅滋事罪,是我出主意做成的,那边的人先托我了啊!”

看看,这就是执法者的随意性。我的这位朋友也非常无奈的离开了。

一次,一个朋友带人过来找我,说是请我看看一个刚判决的贩毒案件可不可以上诉。我接过判决书一看,发现公诉书中把涉及的毒品的剂量搞错了。搞错了的结果是对被告人有利。因为涉案的毒品是一种特殊的毒品,应该按照剂量进行换算成普通的毒品来计算其数量,可公诉书中去没有进行换算,而是直接按照普通毒品的剂量来计算的。这种换算应该是涉案的这种特殊毒品乘以十,才是普通毒品的数量。我发现了这个谬误,就告诉朋友和他带来的人:“你们千万别上诉,一上诉肯定会加刑。”开始我还不愿说出来这个秘密。可他们倒怀疑起我来,一直追问我为什么。我不得已,才告知了他们这里面的内情。朋友和他带来的人还有点不相信,争着说对方很有关系,很有势力,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我反问道:“这么大的案件,你们到底找人了没有?”他们的回答却是不置可否。但不管怎样,法院是参照了公诉书的贩毒数量的。我至今都在怀疑这个案件,到底检方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这种毒品的换算方式,或者是应不应该换算。

如果他们真不知道,则是他们的无知加失职;如果是知道装作不知道,那他们则是在玩法律游戏。

我的住处离省高院很近,所以我过去查阅案件很方便。到了高院立案庭,很多次都会碰到一位八十多岁的老太太。这位老太太我是非常熟悉的,因为这十几年中找过我多次。她的案件其实并不复杂,却让她折腾了二十年,一直到现在还没有结果。前期的诉讼,她请过好几位律师,但最终还是让她败诉。我看了她的卷宗,原来她是替二十年前死去的丈夫喊冤。原因是他的丈夫在世时,按级别应该涨的工资却被别人领取了,这一领竟是十几年。到她丈夫发现时,已经接近退休年龄了。她丈夫当然不服气,就找领导要求彻查,可领导却是一直推拖,一直到她丈夫含恨离世。丈夫过世那年是六十五岁,她们夫妻还是同岁。丈夫过世后,她就坚持找丈夫单位的领导,然后又开始起诉到法院。

本来这场官司不管输赢,通过再审就算走完了法律程序,可是老太太却是不停地申诉。高院立案庭的人也不知出于怎样的考虑,竟是每次都答应她一定会再次审理。一晃又过去多少年,老太太今年已经八十五岁高龄了,可她还是盼望着高院立案庭的人对她的承诺。近二年立案庭的人对她又改变了策略,一会儿骗她要给她赔偿几十万元钱,一会儿又说还要重新审理。反正就是一直糊弄着老太太。老太太的身体则的确非常健康,每次在高院立案庭里见到她,都是气宇轩昂,红光满面。手里提着一袋子材料,见了里面的法官都认识,还接连不断地打招呼。要说老太太有精神病吧,和我谈起话来却发现不了一点迹象。

一般的人都认为,如果案件能得到高院院长的批示,那就是十拿九稳的胜诉了。可实际上并不如此。我认识一个多年申诉的女士,他的案件也很简单,明显的属于错案。她的案件还不错,竟然多次得到高院院长的批示。刚开始一说,我还不相信,可接过材料一看,果然如此。并且是上任高院院长批了二十次,现任院长批了五次。问她问题出在哪里,她回答说是一个主管的副院长和一个什么庭的庭长挡住了。具体案情我记不清楚了,只记得非常简单。当然我不认为是高院院长在玩法律游戏,而是下面的环节出了问题,但玩游戏的人总是出在法院内部。

法院的判决书,应该是非常严肃的法律文书。然而,对于有些法官来说,并不尽然。我见过一个判决书中出现多次错误的,比如判决日期竟然是还没过到的年份儿的,比如声称大年初一法官还在送法律文书的,等等。有一次我接受一个上诉案件,一看一审判决书,简直漏洞百出,就不客气地一一指出来写在上诉书中。一审法官一看,一边下裁定纠正错误,一边找我从新写一份儿上诉书,也不管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了。

就写这些吧,已经超出我的计划了。虽不是很全面,也不一定都会得到大家的认可,但我保证,都是确确实实在现实中发生的。

2013年1月13日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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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游戏的评论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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