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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青苗法》

2016-10-24 10:50 作者:决决流冰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推出《青苗法》,《青苗法》的主旨是:由农户自在北宋耀眼的星空中,王安石无疑是其中引人注目的星星之一。他以执拗的性格,推动封建体制改革,其中遭受的责难是常人无可想象的。苏洵就以《辨奸论》讥讽他“衣臣虏之衣,食犬彘之食,囚首丧面……”说他穿着罪犯的衣服,吃着猪狗般的食物,头发象囚犯,面孔象家里死了人……对他人格极其侮辱。在变法中,面对朝中内外的巨大压力,依然不屈不挠,而改革的结果,并未如他所愿,不仅最终夭折,还带来朝政的混乱。北宋自兹一日不如一日,终于在58年以后,因靖康之难宣告灭亡。其中引人深思之处实在太多。

熙宁二年二月(公元1069年),宋神宗上台的第三个年头,神宗启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副丞相),开始推行新法。七月推出《均输法》,《均输法》通俗比像现在的物流,集中运输,可以节省路上运输成本。九月又愿向官府借贷,加息二分或三分,粮食收获后纳税时归还,以免借贷地主、商人的高利贷。《青苗法》应该是王安石系列变法中自己最得意之笔,因为他有底气。早在庆历七年(公元1047)初,王安石调任鄞县(今浙江宁波)知县时,就曾“贷谷与民,以激奔竞之风,俾新陈相易,邑民便之”,通过官府的借贷让老百姓在危难时有一个缓冲余地,可惜这本是利国利民之政,到后来却变得官民怨声载道,遭到全国反对,变法失败也是意料中的事。

《青苗法》规定:每年天青黄不接的时候,政府贷款或借谷物给农民,秋收以后偿还,收取20%利息,叫做“春贷秋收”,而事实是在推行中,官府以贷款为借口,向民众额外敛取,强行摊派,逼迫老百姓借钱,最高的利息有些地方达到了35倍,比平常向地主、商贾借贷还高。当时还实行五户一保,犹如现在银行的担保,一家借钱,如果到时不能归还,另外四家就要为之归还,成为穷借富还的状态。更重要的是当时管理官吏的机制出了问题,对于新法执行,实行一票否决制。执行新法的加官进爵,反对新法的纷纷倒台。新法执行力度越大,官就升的越大。于是,一些人为了升更大的官,不顾百姓死活,专门做形象工程,面子工程,利用官府的权威,威逼农民借贷,任意提高利息,甚至强制索息。如此,《青苗法》推行几年后,农民负担不减反增,遇到饥荒之年,有些农户为了偿还利贷,倾家荡产,甚至卖儿鬻女,出现了逃离家园,民不聊生的局面。

《青苗法》的本意,旨在解决百姓困难,同时让国家增加财富,到最后事与愿违,不是政策初衷不好,而是下面执行出现了偏差。官员为了邀功,用现在的话叫左倾扩大化,加之王安石又刚愎自用,看不到下面真实情况,听不进去不同意见,未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青苗法》就变成了扰民法,也为反对派找到了更多反对的藉口。

毋容置疑王安石的品行操守,他的清廉俭朴,不慕虚荣,他对皇家的忠诚,对国家积弱积贫的担忧,正是他变法的动力,但纵观熙宁变法的失败,主要还不在于保守派的反对,在于某些政策高层设计本身就有缺陷,执行时又急功近利。同时王安石个性固执,不容异见,没有团结分化一批反对他的人,树敌太多。还有在用人上,王安石所倚靠之亲信,如吕惠卿、蔡卞、邓绾、蔡京之流,本身心术不正。官吏唯投上好,只知钻营,不知体恤下情,如此等等,又为失败增加了筹码。

王安石晚年有《读史》诗,诗中隐约流露出后世对他评价的担忧。其中云:“糟粕所传非粹美,丹青难写是精神”,历史的真实也许不是我们现在看到的那样,但北宋自此因为党争不断导致朝政混乱是不争的事。一个朝代,如果政治长期混乱,加之贪官污吏横行,那离灭亡也就不远了。(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2016年10月21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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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的《青苗法》的评论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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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雪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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