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同命不同价引发的对犯罪对象差异化对待的思考

2013-01-14 01:10 作者:半夜深巷的琵琶  | 4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近年来,中国各地相继出现了一些在同一侵权行为中死亡,受害人因户口不同而获得的死亡赔偿费相差巨大的情况。例如2006年,重庆市发生一起车祸,3名搭乘同一辆三轮车的花季少女不幸丧生,两个城市女孩各得到了20多万元赔偿,而另一位农村户口的女孩所获赔偿只有9万元,不及前者的一半。“同命不同价”是指在一些案件中,由于受害者城乡户籍的不同,所得到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数额相距甚远的现象。这种制度中国死亡赔偿制度中一直受到质疑。《国家赔偿法》规定在同一起事故中,农村户口的被害人和城市户口的被害人“可以”用相同的标准获得国家赔偿。此处运用了“可以”二字而不是“应当”二字,可见立法时的妥协和软弱。

我在这里不想过多的谈论国家赔偿法的瑕疵和不足,我只想回归到法律最本质的一个问题上来略微发表一下自己的想法。法律??当我们提到法律的时候我们首先会想到什么??正义和公平。是的,法律代表着正义和公平,《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那我请大家反思一下什么叫做“正义”??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说正义就是“同种情况同种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是的,我非常赞同他的正义的说法,用马克思说法就是我们要辩证的看问题,既要看到矛盾的普遍行又要看到矛盾的特殊性。

如果立法者说同命不同价正是体现了不同情况差异对待的正义和公平的话,对此我想大胆的引用一下中国还没有的美国的沉默权。我在陈述一个案例:甲亿万富豪,在一个寒冷的,天空飘着北方的,气温零下二十几度,甲遇到歹徒被抢走一百万,虽然丢了钱但是他心里还是想破财免灾。乙是一个乞丐,整天流浪,同样也是在这么同一天身上仅有的几十元钱被别人抢去了,他再也没有其他的积蓄,在这么一个让人感觉寒风刺骨的夜晚,他的命运我们可想而知,横尸荒野。

在这里我不想重复他的遭遇了,我还是一个充满怜悯之心,眼前如果不断重复这样的画面,我的心里会流血,眼睛会流泪,因为我和卢梭一样始终相信人性善。在这里我想阐述的一个观点就是犯罪对象的区别化对待,我们的法律可以考虑到犯罪主体的不同然后定罪量刑的不同,我们为什么不能把犯罪对象的差异性考虑到定罪量刑的因素中去,一个亿万富豪一百万对他来说简直是九牛一毛,但是几十元对于一个流浪汉来说就是他的全部家当,就是他的身家性命。就这样一个相同的抢劫行为但是对于社会的危害性显然不相同,对此我呼吁中国的立法应该适当的考虑一下犯罪对象(被害人)的差异性。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会因为大致相同的案情,但是由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的不同,我们的舆论会大相径庭呢??这难道是一群不懂法的群众的妄自评论吗??我们的法律人往往不假思索的批评我们的舆论是不具有法律的理性思考的,作为法律人之一的我也经常感慨人们的不懂法。但是我现在真的想静下心来好好的思考一下舆论难道真的不能代表法律的思考吗??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就算他们的思考是感性的,完全是自己的主观臆断,但是发自内心的不加修饰的才是最真的。请让我们的法律散发出正义和公平的光辉吧,愿中国的宪政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同时散发出理性的和感性的(人性的)思考吧。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546106/

同命不同价引发的对犯罪对象差异化对待的思考的评论 (共 4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