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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农民长期占有赖以生存的土地——耕者有其田、有其屋

2015-02-15 09:30 作者:引岗渠  | 12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村庄占地和山坡)是农民集体所有的,是世世代代农民赖以生存的资源。如何保证农民人人占有赖以生存的土地——达到耕者有其田、有其屋,随着社会的发展必须有一个公正的办法。国家和国家工作人员给农民让利,让农民尽快富裕起来,过上更好的生活

1.三十年不变时间太长,家庭与家庭之间有的变化差异很大,土地占有出现严重不均,十年调整一次为宜,可以在上次分配的基础上微调,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可以不打乱重新分配。

2.什么样的人有资格拥有农村集体耕地。①.农村户籍原住民;②.因结婚迁来符合拥有农村集体耕地资格的配偶;③.上述夫妇有一方有资格拥有农民集体耕地的人所生育的子女。

3.什么样的人的耕地要收回。①.原来分得农村耕地的人,成为公务员、准公务员及财政全额补贴和差额补贴的事业单位人员;②. 原来分得农村耕地的人死亡和因结婚等原因迁出的人员;③.移居国外的人员。

4.测算出每亩耕地的年纯产出值(折合人民币/元),人口变化能微调耕地则进行微调耕地,不能微调时,应该分得耕地的人,村里按应分土地多少给以补偿年纯产出值;需要退回耕地的人,按应分土地多少要上缴村里年纯产出值。

5.因国家建设或批准企业占地(包括山坡),按国家政策所得补偿金,一部分按年限补偿失地农民(距调整土地还有几年,按上年每亩耕地的年纯产出值补偿几年,可以一次支付,也可以每年支付),剩余的补偿金作为村集体发展基金专户存,有条件的发展村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的路子。(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6经有关法定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物)永远归个人所有,土地永远归集体所有,允许个人长期使用,不准买卖。逐步走建设新农村的路子,不准把土地卖给开发商,不准进行商业运作,逐步改造为有电梯的小高层居民楼和公寓,拥有农民集体耕地资格的人都有资格置换。新农村建设村自己开发,不进行商业运作,培养自己的施工队伍,上级给以多方面支持,降低建设成本。节余土地所建楼盘可以市场价出售,购房者属暂住人员,不属于村民,不享受村里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拥有农民集体耕地资格的人家的房屋,给以适当拆迁补偿或以适当的优惠价购买居民楼或公寓。

7.干线公路、铁路、渠系、河流等两侧的耕地不能随意改变用途,保证国家粮食播种面积和地权农民的收益。

8.以户建立台账,在公开栏或网上进行公示,取得大家监督。

(老年遐想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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