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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焦作惊天龙虎斗(3)诉讼之战》

2011-07-21 10:53 作者:多情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今天上午8点多,多情和他山之石一起来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分别递交了《民事起诉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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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焦作惊天龙虎斗(3)诉讼之战》的评论 (共 7 条)

  • 远方的梦
  • 水墨年花
  • 若然、子夜昙花
  • 多情

    多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多情和他山之石是7月21日上午分别递交的起诉状,当时解放区法院立案庭,立案审查窗口,接过起诉状,履行过相应手续后,让我们回去等,等电话通知。今天都7月29日了,解放区法院方面,音讯皆无。作为一级基层法院的法官或是工作人员,应该比普通老百姓更熟知“民诉法第112条”的期限规定吧?怎么回事?今天上午9点半左右,多情来到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进行了咨询,得到的答复和解释是:“正在落实被告,回去等吧,等通知过来缴费”。对于解放区法院立案庭工作人员的答复和解释,多情表示不解和遗憾,因为“法治社会法为尊!我国民诉法第112条规定里,给你们的7天审查时间,是叫干什么的?这7天时间,不包括‘落实被告’吗?更何况解放区法院在焦作市解放路中段,被告住所地在焦作市解放路西段,一条路上的两个单位之间,相距不超过3公里,起诉状上还有被告单位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时至今日,还在‘落实被告’,通过这一案件,不难发现,解放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依法立案、高效为民的观念有待增强,其立案审查效率,有待提高!最后强调一点,这就是民诉法里,既然没有对‘落实被告’单独提出或另立条款明确规定‘落实被告的日子不计入审查期限’,希望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还是自觉树立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讲点立案审查效率,依法在法定的期限内,做出立案或是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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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10点58分,收到了解放区法院打来的电话,说是叫下午3点过去,把10元的诉讼费缴了!看来多情遇到的问题,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立案难”迎刃而解。谢谢 ------------------------今天上午11多,赶到解放区法院,了解到原来之所以迟迟未能立案,问题出在审查发现问题后,立案庭工作人员没有及时通知更正“提起诉讼时一个数字更改上”。上午11点半左右,当场更正数字,按手印;下午3点赶到立案庭,3点半左右,在中国银行缴过10元诉讼费用,返回解放区法院,领取传票等有关书面材料后,情不自禁感慨在心“真不容易啊!7月21日递交的起诉状,十天之后直到8月1日,直到‘解放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效率低下’帖子发到河南省法院网站之日,总算是把案子立上了”。传票载明:本案为解放区人民法院2011民字第1063号劳动争议案件,将于2011年9月7日15时30分在7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附图:刚刚领取的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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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接受劳动监察大队询问期间辩称:“已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仲裁期间辩称:“每月是23个工作日,5个公休,根本不存在加班一说”,如此自相矛盾、违背逻辑的重要证据《询问笔录》和《庭审笔录》怎样申请调取?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进入诉讼程序以后,如果再遇到涉嫌违法犯罪的“伪造、隐匿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和“指使他人作伪证”等情形,假如被告再提供为逃避违法责任而偷刻印章后伪造的没有考勤员和制表人签名的《考勤表》和《工资表》时,怎样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上午8点至9点,带着问号,多情和他山之石先后走进解放区人民法院、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放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咨询,并得到了比较满意的解释和答复。 借此机会,一并致谢,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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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被告出尔反尔、自相矛盾,在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时先是谎称:“已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后来仲裁庭审时又谎称:“公司是每月23个工作日、5个公休,根本不存在加班一说”,这样明显“自己打自己”、还把每月都以28天计算、严重违背客观规律与正常逻辑的证据,诉讼之战中,岂能束之高阁! 今天下午4点多,按过指头印以后,把《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交到了解放区人民法院。 附图: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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