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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举报》

2011-03-11 11:47 作者:多情  | 2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尊敬的焦作市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低工资规定》,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除去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所得工资、在班、高温、井下、有毒等特殊条件下享受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外,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于违反规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三十六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第四十条 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元旦;(二)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人于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2月28日,在焦作市解放西路红太阳家具广场工作期间,度过了2010年的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2011年的元旦和春节等法定节假日,发现该公司不依法用工问题较多并且十分严重 ——该公司与劳动者,既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还非法收取每位员工押金200元;同时也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开资不给工资清单;更加让人无法接受和容忍的是该公司不执行法定的工作时间和作息时间、该公司员工每月是30个工作日、只有一个公休,夜班是12个小时算一个班;尤其让人忍无可忍的就是身为解放区人大代表的董事长在会上讲的“咱红太阳没年没节”——没有节假日和法定的公休,以及节假日和公休待遇,“咱红太阳就这条件,能干的干,你不能干明天就可以辞职”。

2011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700元。该公司时至今日,拒不知行,仍然坚持30天为一个月、每月一个公休、休班超过4天没有奖金扣工资、月资550元+150元左右奖金的所谓南方带过来的先进分配模式。9月9日会上,我提出:“公司应该及时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规定!把最低工资700元比作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一个馒头,别再从这个馒头上掐一疙瘩,抽取最多为150元~200元的部分当奖金,分为三个奖金级别——作为镜子里的烧饼再赏给劳动者,这样既违反了法律法规,还不利于稳定队伍”,没有想到身为解放区人大代表的董事长在会上会说出:“这是加砖头和减砖头的事情!工资坚持执行 550加奖金,我可以给你加到、开到700,反过来工资给你调整到最低工资700,我可以给你减到550,你们的工作都做好了吗?”,言外之意不外乎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想给你多少,还不是我红太阳的一家之长——土皇帝说了算。此前来到红太阳半年时间,没有在会上提建议“公开场合唱反调”之前,我月月都是一等奖150元,次日开资,我就拿到了第一个二等奖130元就是最好的其知法犯法、报复心强的例证。

鉴于以上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我们提出请求如下:

(1)要求被举报单位——焦作红太阳家具广场依法支付“不签劳动合同加倍付薪”的薪酬;(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2)支付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工资和法定的最高倍数的赔偿金。

(3)支付举报人在该单位工作期间应由公司方面缴纳的社会保险。

(4)支付举报人在该公司工作期间被延长工作时间和剥夺休息日、占用节假日安排加班的法定薪酬。

(5)由被举报人承担由此所产生的举报、仲裁、诉讼等一切支出和费用。

我国《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们相信身为解放区人大代表的红太阳家具广场的董事长应该比我们一介平民、草民更加知道和懂得法律!之所以敢无视法律威严,之所以敢“我的地盘我做主”,之所以敢固执己见、一意孤行、听不进建议和意见、为所欲为、无法无天并及时的纠正错误用工理念,坚持其所谓的“南方模式”长期非法用工,应该是只想着天高皇帝远,这事没人管,错误的以为就算有人告,只要肯砸钱,扔个五六万就没有摆不平的道理使然。

法治社会法为尊!我们坚信不疑。望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依法履行职责,对于我们所检举和举报的关于红太阳家具广场不依法用工问题依法查处,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指导,捍卫法律尊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举报人:

电话:

2011年3月11日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101190/

【原创】《举报》的评论 (共 20 条)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10点半左右,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给本次举报红太阳家具广场的另一位举报者“他山之石”来电话,说是关于收取押金的事情,已经解决,他可以一个人去公司领取谈妥愿意退回的押金了。对于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接报后,一天时间就先解决一个违法收取员工押金问题,我们表示感谢!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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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一点,多情和他山之石,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件进展情况,得到的答复和解释是:“我们已经按照规定,下过询问通知书了!给他做有笔录,让他提供相关资料;现在是在等他提供相关资料,以证实举报的违法事实是否客观存在”。 3月14日接到举报后,原用人单位招工收取员工押金的违法事实,次日便已查明确定并及时的圆满解决。 同时被举报的用工不签合同、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等其他非法用工问题,何日才能依法查明并圆满解决?网媒传媒关注中!作为举报人的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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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3月17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件进展,对于“一般等个七八天”后被举报单位提交的工资表等相关材料,“多情”和“他山之石”提出复印,当时得到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的答复是:“复印不行”。 作为举报人的劳动者,是否有权复印被举报单位递交的工资表?经咨询后,目前已经有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等三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有权复印,你们有权复印”。 针对同一个问题,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不一致了!这是怎么回事呢?定于23日再去了解案件进展时,再听听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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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一点,多情和他山之石再次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了解共同举报红太阳非法用工案件的进展情况。 据“大队‘负责人介绍:“14日接到投诉,15日开始调查,15日下的询问通知书,叫被举报单位十天之内提供相关材料,26日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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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刚才学习《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后发现,依据该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据该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依据该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是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依据该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是’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 不学真不知道,一学疑问来了,谁能告诉我们:“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接到多情和他山之石的举报、立案后,为什么只是对被举报单位制作笔录、下达询问通知书,而不依法通过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而非叫被举报单位十天之内(法定三十日结案的三分之一时间)自己提交相关材料?”。 针对这个问题,望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和焦作市劳动监察大队作出答复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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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15号往后查十天是25号,不是26号啊!”。 多情的数学和代数学的不太好。今天清早经网友电话一提醒,屈指算来,果然15号不算数,往后查十天,是25号,而不是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所讲的26号。 今天上午8点半左右,多情马上把这一情况,打电话通报给了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 在此之前的3月23日,他说是14号立案,15号开始调查、做笔录、下询问通知书,给被举报单位十天时间让他们提交相关材料,截止日期是3月26日。 经过这件事,发誓:“多情下辈子,一定把算术学好,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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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3月15日,下达询问通知书;3月26日,被举报单位“红太阳”向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提交相关材料十天到期。 3月28日是周一,今天下午3点半左右,多情和他山之石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情进展。 据接待我们的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介绍:“拒不提供!十天期限之内,‘红太阳’拒不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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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一点,多情和他山之石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情进展,咨询相关问题。 1问:我们有没有权利查看被举报投诉单位接受询问时的调查笔录? 回答:有权利。 2问:遇到红太阳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这种情况,我们能否提起仲裁? 回答:可以。 3问:针对红太阳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劳动监察部门,下一步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昨天已经下过整改令,给他三天时间要求整改!星期四下午6点以前,只要他还不提供相关材料,会把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下达。 4问:通知红太阳来接受询问,是让其带上考勤表、工资表等相关材料来的?还是就没有提及相关材料,而是直接告诉红太阳有人把你们告了,请过来接受例行询问,配合调查?通知其带上相关材料来,是依法履行职能,想帮助劳动者维权,不提相关材料告诉其是有人把你们告了,请过来接受例行询问是给红太阳报警。问:通知红太阳过来接受询问时,有没有提相关材料? 答:没有让带上相关材料。 --------------- 问答完毕,握手时说过“谢谢你的坦诚!”后,多情和他山之石离开了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 会说不如会听——通过今天上午多情、他山之石和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的问答与对话,相信有关与相关部门领导、包括网友们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劳动者要想通过举报投诉,通过劳动监察部门的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帮助弱者依法维权,难在哪里?难度有多大了吧? ---------------- 遭遇不法企业非法用工,已够不幸,依法举报投诉后,又遇到劳动监察部门这样消极履行职能,不行使到被举报单位通过查阅、复印、提取相关证据的职权,支持弱者依法维权,只是坐等被举报投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雪上加霜。出现这种情况,假设你是当事人劳动者,我们弱弱问一声:“你会怎么办?”。 欢迎有关和相关部门领导与网友们,针对这个问题,见仁见智,各抒己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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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针对被举报单位在十天期限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行为,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限期整改令;听说红太阳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以后,检举者“他山之石”一夜无眠,他连夜写下了《血汗企业的“先进经验”》;听说红太阳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以后,多情没有大惊小怪,对于被举报投诉单位红太阳的做法,表示理解!但是绝对不可能接受与纵容。 表示理解是因为多情深知,被举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是出于逃避责任的本能反应,他们清楚假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等于承认非法用工,假如在子虚乌有的基础上弄虚作假做伪证,提供虚假的相关材料,带给他们的会是更为严厉的惩处;多情不可能接受和纵容这种做法是因为被举报投诉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调查是属于情理不通法理难容之举。 现在出现这种情况,按照第二套方案依法维权!切记勿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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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多情和他山之石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情进展。 据负责人介绍:“截止到昨天下午6点,接到整改令的被投诉单位没有提交相关材料!今天就去下听证告知书”。 另外,通过查看3月15日上午10点对被投诉单位负责人询问时做的笔录,我们发现接受询问时,被投诉单位负责人确实有:“签有劳动合同、办理社保不具备条件和已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无中生有、欺上瞒下之行为。 明明没有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接受询问时非要无中生有说是“签有劳动合同”;明明是想逃避社会责任,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接受询问时硬说成是“办理社保不具备条件”;明明是没有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工资,接受询问时偏说是“已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对于被投诉单位遇到举报和投诉后,接受询问时如此这般不诚实负责的行为,我们深表遗憾。 ------------------------------------- “红太阳”真的“已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了吗? 自2010年3月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多情在“红太阳”工作将近一年。 “红太阳”实行的是每月30天,月资550元,每月公休一天,夜班12个小时,请假4天之内只扣工资,不影响奖金,超过4天没有奖金的同时扣工资,8日截止,10日开资——所谓的南方先进模式。 2010年7月1日起,焦作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700元整。2010年9月9日会上,建议“执行焦作最低工资规定700元+奖金,别再实行工资550 元+奖金所谓的南方先进模式!别再把工人付出劳动应得的700元这个馒头还坚持掐去一块当奖金”;2010年12月31日会上建议“企业应以人为本,尊重员工,尤其是应尊重老员工”并指出:“公司将保安室租出去,做法欠妥”。公司认为是唱反调两次,多情得到报复两次,拿了两次三等奖130元;结果9月份会后的2010年10元份开资,包括国庆节在内实得工资550元+130元奖金=680元左右;2011年1月10日包括元旦在内实开开资550元+奖金 130元-10元事假=670元,这些事实有领取工资的存折为证,足以证明“红太阳”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低于最低工资支付工资、不依据劳动法律法规支付加班和节假日加班工资,足以证明其在接受询问时不诚实行为的客观存在。 见附图:多情领取工资存折证据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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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刚刚得到消息:今天焦作市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据此对“红太阳”作出了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并送达了相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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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下午5点10分,“建议罢免一个人人大代表资格书”交了上去!再次感谢有关部门重视和网友们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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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多情和他山之石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情进展!顺便建议他们搜搜看看《为啥说你“作秀”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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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4月25日)上午8点多,多情和他山之石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案件查处情况。 “大队”负责人:“你们该申请仲裁就申请仲裁,我这边等行政复议期一过,该申请强制执行就申请了,对他进行处罚”。 针对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对于“区领导高度重视”的案子,尚且“等”字当头,作秀执法,我们当即表示强烈不满:“七品芝麻官唐成尚知,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我们来找你做主,提出的诉求是什么?劳动监察条例赋予你的权利,比作刀枪剑戟,为什么不全部使用并用足?光想着对非法用工单位一罚了之,将检举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来通过劳动监察就应该、也能解决的问题,非要推到仲裁程序解决,我们不答应!相信网友们也不会答应”。 从劳动监察大队出来,来到解放区纪检举报中心、信访部门,了解对于我们反映的问题——要求依纪查处两个人违反党纪的查处情况。 3号接访工作人员坚持:“需要等劳动监察部门进行完毕,我们再依据相关条规处理”。 --------------------------------- 时至今日,我们将焦作红太阳家具广场非法用工问题,举报检举41天了!立案、查处整整40天了。 解放区劳动监察部门在下过询问通知书、做过笔录以后,在下过整改、限期整改、听证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之后,在被检举单位不举证自证清白的情况下,现在是在等两个月的行政复议期一过,被举报单位不提出行政复议的话,申请强制执行作出的处罚,对于我们的检举诉求,视若无睹,光想着推向仲裁解决,不思追求执法为民和为民做主;解放区纪检部门,是在等劳动监察部门查处结束,再依据相关条规处理。 仅仅查处一个焦作红太阳家具广场非法用工问题,在还是“区领导高度重视”下,查处竟会出现这种举步维艰,难于上青天的情况,我们想不到,网友们想到了吗? 离劳动监察60天终结,还有20天期限。 在这剩下的20天时间里,解放区劳动监察和纪检等有关部门,是否追求高效为民?我们一起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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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和他山之石一起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查处进展。 令人遗憾的是,该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坚持不思为民做主,坚持只想一罚了之,他的说法是:“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我只能等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一到,依法对他进行处罚”。 对于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人,如此庸政懒官,建议早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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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和他山之石再次来到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了解情况。 得到的答复仍是:“我这里查不清!在等期限,对他处罚;你们可以申请仲裁”。 从3月15日到今天,整整俩月有余啊! 焦作市解放区劳动监察大队,不思为民做主,坚持一罚了之,在非法用工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情况下,硬是查不清到底签没签劳动合同、有没有低于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等非法用工问题。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对于这样的懒政庸官,我们强烈要求依法依纪早日查处!让其回家卖红薯。 -------------------- 遗憾归遗憾,气氛归气氛。 问题没解决,收兵不可能。 ---------------- 在解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仲裁委“窗口”咨询后,最近抓紧写出和递交《仲裁申请书》是当务之急。 切记勿忘。 网友们:解放区劳动仲裁这一块,能不能务实高效、为民做主?敬请关注及时更新的后续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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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法定的审查是否受理仲裁申请日期是5天。我们于前天(5月18日)上午递交的《仲裁申请书》,今天(5月20日)下午3点半左右,就接到了焦作市解放区仲裁委员会电话通知:“你们提交仲裁的案子受理了!下周请抽时间来把《受理通知书》取走”。 对于高效的解放区仲裁委员会,先表示崇高的敬意!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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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10点,到焦作市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了多情和他山之石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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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上午8点多,依据宪法第41条等法律法规,举报人“他山之石”到解放区人大,递交了《申请书》依法申请人大监督 《申请书》原文如下: -------------- 申请书 解放区人大: 3月14日,红太阳家俱广场非法用工被举报。15日企方负责人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询问时,作伪证谎称已签订劳动合同,企图规辟责任,增加劳动者依法维权的难度,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为什么企方七年多的时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没有被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和查处,按照有关规定,至少一年检查一次,不知道谁去检查,有没有记录,谁的责任?当企业被举报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违法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知道劳动部门是怎么工作的,国家的法律是否能够体现出她应有的尊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和尊重。 对红太阳家俱广场违法用工的行为,劳动执法部门的工作过程和结果,必须接受劳动者的监督!为此,本人据国家宪法第四十一条,特申请公民的民主权力。 申请人:他山之石 2011年5月25日 ----------------------------- 附:《宪法》第41条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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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情

    多情今天是仲裁委受理第12天。 上午9点46分,接到解放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电话通知:“请这两天抽时间,来仲裁委一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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