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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防卫是最人性化的防卫

2009-06-06 14:09 作者:龙行天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其实,我是非常讨厌用“人性化”这个字眼的。仿佛我们没有人性似的。但我这篇文章里,不得不用“人性化”。因为,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授予了公民可以将特定情形下的侵害者杀死而不被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我称他为“人权防卫。”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法典里,居然有这样一条杀人免责的规定,能说不人性化嘛?!

前段时间写了一篇《玉女与刑法》的文章,介绍了刑法第二十条三款的不同规定。但是没有仔细地分析什么情况下是防卫过当与不负责任的人权防卫。今天在这里着重说一下这个人权防卫的问题。

先来看看法律规定:“对正在进行…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就是人权防卫的法律规定。

宪法赋予每位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而对于一般侵犯,公民可以采取防卫措施,但是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是指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者停止侵害。若超过此度,则为防卫过当。当然,这是指的一般侵犯。而对于人权防卫里规定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采取的防卫措施,则不受此限制。可以“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刑法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悍卫国民人权,特赐公民将严重的暴力侵害者伤害乃至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力。所以,有刑法专家称之为“无过当防卫”。

拿强奸案来解说人权防卫。在这里要重点的分析犯罪形态,因为只有认识到行为人的行为本质,是否构成强奸,才能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人权防卫。

强奸是指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而采取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与女性发生性行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说违背成年女性意志,因为法律有规定,对于无性防范能力的未成年女性,只要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就构成奸淫罪。(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对于犯罪的形态,存在犯罪的预备、犯罪的中止,犯罪的未遂,犯罪的即遂。为了读者诸君能读的顺,理解透,我排除法言法语,用通俗的话来介绍这些专业概念。以上几种形态,是指犯罪人从具有强奸的意图到最后强奸行为的终结所表现出来的形态。但不一定是完全具备这四种形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如物色对象,要求良家妇女违背意志提供“特服,”亦属于此类。

重点的要介绍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也就是说,犯罪者已经向受害的女性下手了,但由于受害的女性极力反抗或者是突然被其他人制止等原因,没有将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这就是犯罪的未遂。这个过程里,同样适用人权防卫,受害的女性面临暴徒的侵害,完全可以拿出刀来,将犯罪人的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至侵害人伤亡,而不负刑事责任。

分析到这里,我觉得其他的概念已经没有介绍的必要了。我用笔来勾画一下这样的图景,让诸君来更深刻地理解一下人权防卫:

某歹徒遇一佳色女子,要求其提供“特服”。女不从,歹徒强行推搡,更有帮手助凶。弱女面对强敌,若不采取有力防卫措施,则会性与命皆失于歹徒之手。于是,弱女子掏刀,捅刺行凶歹徒。将歹徒刺死。

相信大家能找到答案了吧?

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写进宪法里的。宪法是治国的总纲,其他的法律皆源于宪法。因此,各国对于公民权的保障分外重视。换句话说,公民的人身权利有没有法律的保障,是关系到国民是否在这个国家有安全感的政治问题。如果哪个国家有“公民的人身权利可以任意侵犯”那就是混账了。所以,我最后的结论也就是我们国家有一部非常好的宪法,有非常好的配套规定,这就是人权防卫,是最人性化的防卫。所以,到这里我的论点出来了:人权防卫,是最人性化的防卫.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33682/

人权防卫是最人性化的防卫的评论 (共 5 条)

  • 龙行天

    龙行天谢谢听雨。这篇文章是绝对的纯学术文章,没有任何的意思。所以,我不担心再次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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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夜雪

    七夜雪随着社会的进步,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的国民素质也会提高,我国的法律也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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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虫

    夜虫你应该在说法论坛上发,那里有更多人看到,学习或者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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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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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夜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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