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赏罚不明施仁政

2018-09-01 18:12 作者:李映泉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赏罚不明施仁政(旧稿新发)

(2008年1月13日)

中华民族数千年来形成了许多优良的文化传统,单就执法刑律而言,赏罚分明,令行禁止的事例层出不穷,不胜枚举。诸如:秋时的李离执法失误,替人受过,自责而死;大宋包拯、明朝的海瑞等等顶住皇亲国戚之压力,亲断冤狱,百姓山呼“包青天”、“海青天”,留下了千古美名。

然而,纵观历史,在执法上无所作为或胡作非为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明朝朱元璋,开国之初滥开杀戒,清康熙、乾隆两朝大兴文字狱,捕风捉影,造成了大量冤假错案,朝野百姓真是呜呼哀哉!

在对待法律或执法上,究竟如何作为?意义重大。有法可依,尚且可行;无法可依或依据不充分,如何断案?就会困难重重。在此种情形下,就成了考验一个法官或执法者的执政能力或水平的关键时刻,就成了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说话的时候了。

现在在一些地方或部门,特别是执法部门中,一些执法人员办案不问青红皂白,先是大量收受贿赂,是非不分,阴阳颠倒,黑白混淆,造成大量冤假错案,且不说执法宗旨、水平如何,单是给人民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就比比皆是,实令人发指!(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在对待疑难案件中,更考验着一个执法者的水准。最近笔者读史时发现:战国时期,在魏国都城大梁,就是现在的河南开封,出了一个疑难案件,群臣争议不决。梁王向当时的富商陶朱公求教,陶对梁并不作正面回答,而是用两块色、泽、大小相同的玉作对比,引证梁王作答哪块好?梁王茫然不知,陶朱公顺势说,虽然如此,但有轻重之分,是厚重的哪块玉好啊,进一步暗示梁王执法要从厚的道理。

梁王从此得到启发,做出凡是疑案一律不判或慎重判断,赢得了人民的拥护。

现在我们正在建设和谐社会,应该效法古人思想中有益的成分,向梁王那样,修明法理,兼听而治,施行仁政,而不应滥施刑法,迫害百姓,这样的执法水平,与社会的文明进步是格格不入的。总之,对于疑难案件,如拿不定注意,缺乏明确的执法依据、标准,可判可不判的,应以不治罪为好;对于赏罚不明的事,可赏可不赏的,当以奖赏为是。这样才能赢得法治的越来越清明,社会的越来越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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