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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异之辩

2012-04-25 16:31 作者:我是一片云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大同而与小同异,此之为小同异;万勿毕同毕异。”这句话比较绕口,我们可以用一个列子来说明。比如说,人都是人,所以所有的人都相同;所有的人又都是动物,所以所有人也都相同。但是。他们作为人的相同,大于他们作为动物的相同。因为人意味着是动物,但动物并不一定意味的是人,还有其他各种动物,它们都不能称为“人”。这里的“相同”和“相异”,就是惠施说的“小同异”。

但是,我们若以“万有”作为一个普遍的类,那么,不论是动物,还是人,它们都属于“万有”都应该算在“万有”这一大类里面。所以说“相同”。但是,每物作为个体,又都有自己的个性,都与其他的个体不尽相同。所以说,它们又“相异”。这种同和异,惠施称之为“大同异”。这样,由于我们既可以说万物彼此相同,又可以说万物彼此相异,就表明它们的同和异都是相对的。

抄自《哲学家讲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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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异之辩的评论 (共 5 条)

  • 惜缘
  • 浅笔抒写
  • 墨白
  • 紫色&依恋
  • 明月
    明月 审核通过并说 一笔精神食量,欣赏!更欣赏作者的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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