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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精准化”激发担当主动性

2017-06-23 23:52 作者:文虫  | 1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问责“精准化”激发担当主动性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担当没有问责配套,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该如何追究其责任?6月17日下午刚选举产生的中共山东省委新一届领导机构,6月18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常委会,就讨论通过了《实施〈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办法》,突出主体责任,抓住“关键少数”,层层传导压力。(6月20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干部失责缘于问责不严。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须担当,没有问责,担当就易沦为空话。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不作为、不敢为、不能为甚至乱作为,让权力空转,极大浪费行政资源;在工作上出现重大失误,给党和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相应的问责不严从实、不及时、不精准,没有产生震慑,客观上是对干部失责行为的纵容。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纪检监察人员不能沦为公堂木偶,纪律规矩不能成“一纸空文”,推动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和战略举措层层落实、贯彻到“最后一公里”,需要各级党委担起主体责任,督促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需要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增强责任感、亲自抓落实。对于失责领导干部,单纯的诫勉谈话、警示教育未必能达到理想的震慑效果,一些领导干部信念不坚定、党性意识差、没有组织观念、缺乏责任心,视纪律规矩为摆设,尸位素餐,抱着明哲保身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不愿担责、不敢担责,遇事莫敢任患,相互推诿,不仅让政策执行“跑偏”,更损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律规矩的威严在于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明确了应当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边界,为从严从实、精准问责提供了党规遵循,不少地方在实践中善于因地制宜,进一步细化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厘清问责边界,确保了问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规范强化,提升了执纪问责的可操作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了问责的震慑效果,推动了“不敢”“不能”“不愿”氛围的形成。

问责“精准化”激发担当主动性。问责没有产生理想效果,一方面是缘于问责走形式、不到位,另一方面是缘于问责不精准、不及时。确保问责产生广泛持久强劲的震慑效应,关键是要让问责精准化,精准树立靶标,精准发力,有的放矢。比如,山东细化问责办法,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6方面情形细化为27类,对于特殊情况的问责作了细化规定,厘清责与非责的标准,为敢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为敢负责的干部负责,激发干部担当主动性,提振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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