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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城乡发展背景下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的路径与思考(宋文甫)

2016-12-07 17:30 作者:宋文甫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保持稳定合意的养老金替代率水平,既是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基本”目标的客观需要,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当前,由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缺失,养老金替代率水平逐年呈下降趋势,严重削弱了制度的养老保障功能,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提高个人账户筹资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制度的内在特征决定了个人账户养老金在整个养老金构成中处于支配地位。因此,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必须遵循制度模式的内在规律,坚持把提高个人账户筹资比重作为提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主攻方向”,从解决当前个人缴费水平严重偏低的问题入手,通过大幅提高个人账户储存额,赋予制度更多的“保险”功能。要加快对强制参保的立法研究,从法律的高度明确个人应该承担的缴费责任与缴费标准,以个人账户养老金支撑力的不断增强,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可持续发展。要结合国家正在开展的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标准试点,进一步优化和完善缴费激励机制,让选择较高档次多缴费、长缴费的行为成为参保群众的一种自觉,使个人账户养老金始终维持在一个相对合理的水平线上。

二、建立待遇正常调整机制。目前,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每月70元,其替代率仅为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的7.4%,但却占到了养老待遇总额的70%以上。基础养老金“含金量”的畸轻畸重,使得老百姓赖以养老的“养命钱”弱化成了无足轻重的“零花钱”。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替代率水平,当务之急就是要着眼于校正这种“畸形”发展,加快研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使基础养老金的给付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等诸多因素挂起钩来,与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保持基本同步。要把与养老金水平高低最为密切相关的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这两个变量,作为基础养老金调整确定的重要参照依据,确保在抵消上述两个变量带来的影响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在每个调整周期保持合理的增幅。要以2009年新农保试点时13%的基础养老金替代率为基准起点,在兼顾社会各方承受能力的基础上,调节控制好增长速度,确保到2020年待遇翻番。

三、增加"出口"补助补贴项目。要积极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灵活采取设置超期缴费人员养老金上浮系数、对高龄老人增发老龄补贴等办法,合理增设“出口”补助补贴项目,巩固提高“出口”补助标准,以更加直观的受益模式对参保群众实施行为激励与文人关怀,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替代率水平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领取年龄的增长而呈指数型增升。要针对当前涉农资金项目种类繁多且高度分散的实际,积极探索整合涉农资金直接进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路径,使这些零散的资金通过在养老这一渠道进行终端归集,产生更加巨大的惠农利农效应。要全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从政策实施的“末端公平”着手,逐步缩小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待遇落差,以更加人性化的措施推进政策落地见效,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吸引力、亲和力与保障性。

(此文2016年11月29日发表于《中国劳动保障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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