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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月报告”不能成“零报告”

2016-07-30 08:54 作者:疏桐上蝉  | 1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监督责任“月报告”不能成“零报告”

为深入落实中央巡视“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大连市纪委以解决部分市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长期“零立案”问题为重点,采取领导约谈、分片指导、定期督办等措施,督促市直单位履职尽责,切实发挥监督执纪问责作用,加大纪律审查工作力度。(7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一些纪检监察机构长期“零立案”,不免令人狐疑。究竟是因为本地风清气正到了极致的程度才出现如此令人诧异的结果还是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责任不力?即使存在着顶风违纪、落实责任不力、失责的情况,也充当“睁眼瞎”,对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责情况熟视无睹,俨然是自损权威,是对各级各部门失职失责行为的纵容。

长期以来,一些纪检监察机构“零立案”,虽然引发公众质疑和不满。但也没有引起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察觉或是问责处分,以致这种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不力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可想而知,连监督执纪者都视严格履责为儿戏,作为被监督执纪对象的各地各部门自然更加肆无忌惮、得意忘形,更不把纪律规矩放在眼里,更无以充分感受到党纪威严。归根到底,还是缘于一些纪检监察机构本身没有得到相应的监督问责。事实上,十八大以来,中纪委已经屡出重拳,旨在治理“灯下黑”、“自清门户”,确保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权威和公信力。对于长期“零立案”的纪检监察机构,不能放任不管,须对其进行摸底排查,摸清具体问题,对履责不力的进行约谈,并将问题反馈给相关纪检监察部门,督促整改,对于屡责不改的就须通报曝光,从严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不少地方纪委在实践中探索总结出解决“零立案”的有效办法。比如,大连市纪委为强化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履责能力,实行监督责任“月报告”制度,要求各部门每月以工作信息形式上报加强纪律审查工作、问题整改情况,旨督促监督执纪责任的层层落实执行,对整改不力、履行监督执纪问责不到位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人将进行通报批评、严肃追责,无疑给监督执纪干部和主要责任领导形成了倒逼压力。

然而,也须谨防监督责任“月报告”成为“零报告”。这种担忧并非是杞人忧天。事实上,一些纪检监察机构为了省事或为了忽悠上级纪委,在“月报告”中隐瞒、少报实际存在的问题,以减少上级纪委的问责、批评、处分的风险。事实证明这种侥幸心理并非不会得逞。实行监督责任“月报告”制度,就是为了让上级纪委及时全面有效的掌握下级纪检机构履责情况、整改问题等,但“月报告”能否实现制度设计的初衷,显然不能取决于上级纪委的两相情愿,还须下级纪检监察机构“如实交待”、如实报告,同时更需上级纪委强化随机和定期的检查、督查、通报,动员最广泛的群众和媒体等外部监督力量与内部监督形成合力,避免纪检监察机构“偷懒”、失责。(文/伍文胥)(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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