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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预防

2016-07-05 18:11 作者:疏桐上蝉  | 11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预防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日前,贵州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工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组长宋璇涛主持会议并讲话。(来源于人民网)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从“关键少数”向全体党员干部渗透实现全覆盖,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也不断深透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方面,“打虎拍蝇”坚持力度不减、尺度不松、节奏不停。另一方面,监督执纪问责机制制度不断严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断得到贯彻落实,成为管党治吏的利器。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与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朵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是对监督执纪态势的总体把控,使之处于相对稳定可控的态势,确保党的政治生态得到合理有序的整治。不管是“打虎”抑或是“拍蝇”,不管是自我批评还是执纪问责,都做到从严依纪依规进行,保持反腐败和党风廉政建设节奏不乱、尺度不变、力度不减,既要深刻的自省,又要“对症下药”治好外伤,实现标本兼治。

“四种形态”的第一种形态是基础。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是强化管党治吏的第一步。政治生态的风清气正,无疑有益于调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正确的组织价值观,使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权力观和群众观。抓好了政治生态的建设和维护,就夯实了治好党管好党的根基。“四种形态”的第二种形态是关键,充分彰显了党纪的权威,体现出规矩的力量。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把牢关口,避免养痭遗患,遗害无穷。事实上,大部分违纪行为都是轻微违纪,尚不至严重到不可救药的地步,及时趁早的予以惩戒、教育和问责,既是对纪律威严的彰显,又是对党员干部的护。“四种形态”第三种形态和第四形态,是最后的“底线”和“防线”。为何这两种形态的只能是极少数?事实已经充分说明,敢于顶风违纪甚至违法的党员干部毕竟是极少数的,也说明党员干部队伍整体政治素质是极好的。但党的队伍又绝不容许有害群之马,因此必须对不守规矩甚至法守法律的“极少数”进行最严厉处分,旨在杀鸡儆猴、以儆效尤,产生强大震慑。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预防。常言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党的肌体有如人的肌体,不可避免的会染上一些小毛病,须予以最及时最彻底的医治,避免小病成重疾。故而,监督执纪尤须聚力于苗头性、突出性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需密织监督制度网,将最广泛的群众和媒体纳入监督体系中,使监督无处不在,使违纪行为无处循形;二需强化法规宣传、廉政宣传,提升党员干部党性修养、底线意识、政治品性,营造全民反腐的社会氛围和廉政文化;三需把权力关键制度的笼子,强化管党治吏的制度建设,补足制度“短板”,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环境。(文/伍文胥)(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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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关键在预防的评论 (共 1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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