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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错机制”不是“纵容错误”

2016-03-31 08:24 作者:疏桐上蝉  | 1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容错机制”不是“纵容错误”

“客观看待和正确处理干部在干事创业中出现的问题,为敢想的人‘开绿灯’,为敢干的人‘兜住底’”,本月初,济南市委审议通过的《关于支持党员干部干事创业建立容错免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提出了上述“兜底”构想。(来源于《新京报》)

《办法》提出的“兜底”构想的确刷新了公众的认知,在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高压态势之下,“容错机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容错机制”具有不可忽视的正面激励作用。在动辄得咎的高压态势之下,风气日益严肃的情况下,一些党员干部也变得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为了不犯错,为了免受追责问责,变得明哲保身,过于保守,失去了干事创业的勇气和改革进取的锐气,在经济社会处于全面深刻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这将极大的阻碍党和国家的事业进步和各项改革举措的有效推进。而《意见》从制度上为敢想者、敢为者打开一扇窗,看见不曾想、不敢想的诸多可能,最大化的激发了干部在干事创业和改革的推进中的思维和观念创新潜能。

“容错机制”有“底线”,确保“容错”不“纵容”。一些干部担心即使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抓实每一项工作,也可能因为“摸着石头过河”或客观上不可抗力的因素而出现施政或决策上的失误,进而导致触及各种群体利益的恶果,届时所引发的反应恐怕不只是上级机关和领导的问责、点名批评、处分、政治前途被划上大大的问号,还可能面临公众的口诛笔伐和道德审判。敢想、敢为的确可能开创出一篇新局面,但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极大的风险,一但出现失误,这个责任谁能承受?是否被现实所容许?事实上,这也要辩证的看。哪些能“容”?哪些错不可“容”?《意见》已经明确的给出了答案:容错免责要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违反政策规定,并列出了可以免责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为“容错机制”明确了边界、标准、范围和最终裁定、认定的权威机构,即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严格依照规定调查、认定、解释。

“容错机制”不是“纵容错误”。实干才能兴邦,敢拼才能赢得事业上的巨大成就,身处全面深刻转型期的大时代,正需敢干的勇气和敢拼的锐气,需要各级干部摈弃思想和行动上的束缚,拿出共产党人创业创新的豪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道路上披荆斩棘,不畏困境,不惧失败。但“容错”不是“纵容”,容许不是放纵,《意见》已经明确的指出的哪些错能“容”,哪些错不能“容”,“错”须在一定范围,且不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的,可以免责或减责。但如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等具有“一票否决”性则排除在外。这确保了“容错”不“纵容”,让“容错”起到最大的正面引导和激励作用,最大程度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文/伍文胥)(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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