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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

2016-01-04 21:23 作者:偏隅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此前,本人已先后写过《友情》、《亲情》和《情》三篇散文,似乎还有言犹未尽之意,让我总感到有所纠结。可我终究又不知何处下手为好,也是冥思苦索良久,《事情》这样一个题目便欢蹦着跳到了案前。而当读者看到了以上三篇散文之后又看到这篇文章时,依据思维逻辑发展趋向,也就一定知道本文所要阐述的内容是什么,以及由此所要揭示的主题又是怎样的了。

——“事”就是工作,职业,即所从事的工作,所做的职业。而“情”呢?当赋予“事情”作为工作、职业这一特定意义解释时,它既有着友情、亲情、爱情的“情”所表示的一种态,即情势、状态、情况的特定意义,但用在职业、工作这一特定的语境时,它又具有对“事”所持的态度、意志、能力的特殊含义!

也许有人对本人将“事情”一词作为一篇散文的题目,以及赋予“事情”这些特定意义的做法,一定颇不以为然,甚至认为是不是“太过于牵强附会”了点,或是强行嫁接的呢?

由此看来,就这一特定的词语有必要进行一番寻根究底、追本溯源了。由此发现,“事情”一词的意思共有四种解释:1、事物的真相;如实情,事情,一种对过程的描述。《战国策·秦策二》:“公孙衍谓义渠君曰:‘道远,臣不得复过矣,请谒事情。’” 2、事理人情。《汉纪·成帝纪一》:“朕承先帝盛绪,涉道未深,不明事情,是以阴阳错缪……咎在朕躬。”3、人类生活中的一切活动和所遇到的一切社会现象。南朝梁刘勰《文心雕龙·书记》:“陈列事情,昭然可见也。”《元史·世祖纪一》:“以海青银符二、金符十,给中书省,量军国事情缓急付乘驿者佩之。” 4、指“工作”,“职业”。采用这类注释用法的实例,则是再普遍、再常见不过的了。此仅举四例:洪深《贫民惨剧》第一幕:“偏偏我又害了一身大病,把事情也丢啦,现在是闲住着”;丁玲《奔》:“现在他却来到上海,求赵四替他找事情,怕不十分靠得住吧”;“我才刚毕业的呢,暂时还没有事情可做”;“哎呀,我的事情没有做好,让大家失望了”。

当弄清楚“事情”一词完全可以与《友情》、《病情》、《爱情》并列,并且无可非议地使“事情”成为另一个重要议项后,那么我们就可以回到《事情》的正题上来。而当我们弄明白了“事情”完全可以用来表示所从事的工作、职业的“态度、意志、能力”的这个时候,作为议题的《事情》这篇文章便就是顺理成章再也不过的“事情”了。这样说,也许过于晦涩了点。那么,干脆再通俗点说,即是“我是怎么工作的,我对自身职业所持的态度如何”。

——试问,怎样才能很好的阐述这个命题,以至于被人所接受呢?我想还是以本人的切身体会,来谈一谈我所从事的“事情”,也即是本文所阐述的“职业、工作”的状态吧。(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本文里,且不说自己过往的编修志史经历,若没有坚定的史学态度和严肃的治学精神,无论怎样也是无法成功的;亦不谈本人曾经的开创旅游业历程,若没有强烈的意志力与克服一切困难的毅力,旅游根本不可能这么早就能被转换成为强县举措的四大战略之一;更不讲乌云寺因为在拟议的乌云山旅游区内属于重要景点作为全县唯一宗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过程中所遭遇到来自于统战部,特别是县政府办宗教科的种种杯葛与刁难,若没有敢于冲破重重阻碍的行动力与执行力,也将会不可避免地胎死腹中。还有,……。在排除了这些选项,现单就本人调入单位数年以后,刚担任负责人时经历的围绕如何摆脱困境、创造光明、展现魄力的那一段艰难时期,来说一说苦痛悲怆的情形吧——若没有收拾山河、重振旗鼓、东山再起的强烈使命感和恪尽职守、事必恭亲的顽强责任心所必须具备的态度、意志、能力这些综合素养与品质,在内讧外扰,烽烟四起的战乱状态中,本人也一定会毫无二致地落得像前两任负责人那样的悲剧命运,只得灰溜溜地败走麦城!

那时候,由于刚办企业,离任的前任领导缺少管理经验,但也还有用人不当的突出问题,使得业已形成的矛盾错综复杂:正是因为这家企业,导致主管部门遭受多起官司开打,县政府也因此竟然石破天惊地成为了南昌市某企业的被告;两家被撤销公司债务无法处理,职工安置无望形成的主访不断;外欠的债务无法偿还,讨债要债的接连不断;……,打就是这种严峻情况,仍没有引起领导的足够重视,单位仍空转了一年。只是在问题堆积如山,以至于满城风,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这个时候,才引起了县委县政府的重视,于是第一次调配了负责人。有心想做事,亟待问题得到圆满处理,可是心劳计绌,最后只好调离,便一走了之;其后又空转了一年,使得问题更加严重;接着又调来另一位负责人,可是面对早已乱作一团麻无法纾解的困境,更是束手无策,不到一年也只好临阵离去。也正是由于错过处理问题的最佳时机,不仅外欠的收不回,欠外的还不了,反而使本来就很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加迷离难解。一年又一年,一届又一届,外侨办就是在这种永无止息层出不穷的各种问题纠缠中艰难地蹉跎着。

而那个时候,本人作为办事员,没有处理这些问题的权力。也是经过三四年漫长岁月的蹉跎、踟蹰、荏苒之后,只是在谁也不愿意再来淌这趟浑水的这个时候,也是迫不得已,组织上最终便只好明里来了个“就地提拔”,实则是要我代为受过。我也因而,挑起了这副任谁都望而却步的担子。

废墟下的黑暗和死寂,该不会成为我的象牙之塔吧?因为我深知,这是一片雷区、一座刀山、一汪火海,一个令人发怵的死亡之谷!面对这一切,一翎轻于鸿毛然又重于泰山的副主任头衔,就这样突如其来地冠在了本人头上。这种不亚于剑走锋上的履新,一如开启了不堪回首的通往地狱的“撒旦之门”!

尽管如此,这个时候不甘雌伏的我,正像朴槿惠在清华大学演讲时所说的:“在人生低谷,我受到的启发是,人生一世,终归尘土,就算有100年光阴,也不过历史长河中的涟漪。因此,人要活得正直和真诚。无论遭受多大考验,只要视真诚为道路上的灯塔,绝望也能锻炼我”那样,担负起收拾烂摊子的责任,我无可回避地面对满目疮痍、重病缠身的外侨办,就像一座大山沉重地压在了肩上;我必须要淌过这个布满地雷、深涧恶浪的高危区!面对困难与挑战,相信态度真诚、意志坚强、务实践行、能力尚佳的自己,能将自身这些内在的潜能最大限度地释放出来,在理想、信念、抱负的引导下走向成功。埃及金字塔的“每块石头都很平凡,然而合在一起时却创造出人间奇迹”的启示告诉我,只要努力践行,放眼大目标,脚踏实地干,相信自己还是能够干出一番伟业来的。俗话说,没有过不去的河,没有爬不上的坡。我要把重重困难与压力变为前行动力的块块“磨刀石”。

也正是因为组织上无论找谁也愿意来的情况下,让我戴枷受过的缘故,我也才终于有了这一斩掉缠绕其身的层层枷锁,道道羁绁,种种桎梏的秉柄与权力!

尽管组织对我一直压抑,不给我扭转乾坤,重整山河,再造金瓯的机会;尽管外侨办遭逢历史上最危难的艰困时期,而且它还是属于无强制职能、无对待交换、无资金来源、无领导重视的非权利部门。

——但是,以我做“事情”的认真态度,即我从事“工作”的责任心,还有我对于“职业”的执著力,为了证明我坚不可摧、重塑山河的意志与能力,我超凡脱俗、无与伦比的智慧,以及天生我才必有用的坚定信念,还有创造业绩的人生夙愿,决心沧海一搏!魔高三尺,道高一丈,我自信有降服蛟龙的虎胆和谋略。藏器待时,厚积薄发,一个崭新的世界就会喷薄欲出,也一定要让世人来好好地认识我一回!

凭着坚强的意志力,自信的执行力,还有重塑山河的行动力,为了树起单位或者说本人的正面形象,我以超常的快刀斩乱麻手法,清楚、完整、干净地处理各种遗留;运用法律手段收回债权。具体的说来,分化重组企业,使其绝处逢生,从而化解了不断上访的矛盾;利用推销由本人引进企业产品收取管理费等机缘,创收还债,缓解了堵门的尴尬局面,被撒企业的财务清理、职工安置,讨债堵门,这些也都悉数得以有效转寰。……。县委县政府竟然在一次全县工业大会上破天荒地对我大力表扬。除了这些卓有成效的措施获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本人还运用法律武器,收回建行储蓄款等一连串的维权行动。为此,本人先后发起和承接了我诉建行侵权、建行诉我不作为为代表的,另还有“厂迁溪坪我被诉”、“石镇无端诉我案”、“赖债不还逼起诉”、“同意借款我遭诉”、“为厂借款挨官司”、“两行追诉担保责”、“代厂赊衣遭诉讼”,战役一经打响,便形成了这样一个作战面过于广大的九大官司齐上阵的局面。

雨里深山里烟,看时容易做时难。说到打官司,以及打官司的艰难程度,没有经历过的人,无论发挥出怎样的超凡想象力,你也是想象不到的。在这样繁复困苦的九大官司的战役中,现就我诉建行侵权案、建行以诉我“不作为”实则试图永远侵吞储蓄款的这一案例,来作一番简略的回顾吧。

我办于1989年3月10日存于县建行期限半年月息为0.075%上级拔付的2万元存款,提取时却说旅游服务公司借贷4万元逾期未归,被“暂时冻结”。1990年12月再提取时得到的答复是,行长“将此款用作‘抵除’旅游服务公司贷款的利息”。两年后去取款,未遂。直到1993年我担任负责人后,于3月14日发出最后偿还通牒,不予理会,遂诉讼。交由温泉法庭受理。被告律师承认侵权,但强调时效丧失、侨房款存疑。我遂反驳:储蓄款属国家法律保护,银行无权强行扣缴借款;公司欠银行款属双方借贷关系,本单位未起任何作用;侨房款性质不容质疑;不存在失效之说。

可时过40天,该案仍一头雾水。法官打算调解,让扣一部,遭到本人拒绝。两月过去,无奈的法官建议通过行政手段解决,说因审委意见不一,且法院盖房需要银行支持,没有胜诉把握。因利息最多7.5‰,况且为他支付高额电话费等,此钱谁出?亦遭我反对。事实上,我并未放弃行政手段,先后找省侨办、地区侨办、以及多位副县长、人行,但结果都未如愿。

又过了四个月,法官告诉我,5万元以上案一律交县院经济庭处理。见我无动于衷,便安慰:“你着什么急?人家建行才真有些着急呢。”他这一说,倒让我生出许多不解的气来:“钱在他手里,银行急什么?我没拿到钱怎么不急?你就是10年不判,再拖个20年他高兴的还要送礼于你呢!”

八个月过去了,案情根本不复杂,可这位糊涂法官双手伸进染缸里,左蓝(难)右也蓝(难),竟然一莫筹展,无从下手。可我给他报销的电话费却逐月增长,翻过了两倍却不给个说法。只好向他亮“黄牌”,否则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可是这位任性的法官在不退电话费的情况下,反而将所有交予他的三个案子全都转交到经济庭。

年底找现审法官,他在正式庭审时就被告提出的时效和资格明确判定:被告强行扣划抵除原告下属旅游服务公司贷款,未通知原告,因而时效并未丧失;原告诉讼主体不符是事实,但原告在这里是作为储户的自然人,而非行政机构,所以不存在主体是否相符的诉由。他的这一认定,算是击中了本案的要害。一月后,收到判决书,很不满意,利息损失2万元不说,竟然还毫无道理地判原先承担400元的诉讼费。

可是半月不到,法院送来建行上诉副本。本人只好被迫应诉了。本人就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诉讼资格三大问题写成长达余字的答辩状。可以说,这比朗平的铁榔头还要硬实得多,足以使对方败局底定。可是出人意料的是,两个月后地区中院经济庭两人来英山:“法律认定上,外侨办没有诉讼资格,不能参加诉讼。”

“作为存款户,当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以存户的名义发起诉讼;国家行政机关参储的现象大量存在。当我们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以参储者外侨办的名义起诉。《储蓄管理条例》并未说国家机关不能参储,更没说行政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参储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我们是自然储户,储户可以被看作是独立的自然法人,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发起诉讼。作为审判机关,应无条件给予维护。”

其人根本不听,且举例论证。“好比一个七八岁孩子,将自己的压岁钱存入银行。银行扣缴了,小孩自己不具备诉讼资格,得由其父母,或监护人起诉;又好比工厂财务科将厂里资金存储了,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财务科无权起诉,得由厂出面”。针对两例,我就他们这一裁决性意见,又一次给予了最为严厉的有力驳斥。并将此驳斥分寄中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各一份。

两月后再找法官,回说中院讲尽管时效不存问题,但一致说法外侨办仍不具诉讼资格。本人严正指出:这不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而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建行起诉本办时,因本办不是法人,所在应驳回;而外侨办起诉银行时,则是以储户的自然人身份,所以理当胜诉!

半月后与法官交涉。中院只好将该案交省高院裁定。因为9个审判委员意见高度不一,有倾向外侨办胜诉,认为这是储蓄存款,应无条件判归原主;败诉的理由是,外侨办作为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于是我就此向省高院主审该案法官寄去发表看法的函件。8月3日,收到中院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决书。基本上维护了本办合法权益,但未满足利息的正当要求。

次日经济庭主审法官告诉我,因为他们诉本办不作为一案未了结之前,被告律师有权向中院提交保全申请。中院对此予以支持,特准予保全请求。这样以来,在建行诉本办不作为案初审法院未结清之前,我办2万元储蓄款仍被迫搁置。

建行以“对国家贷款遭受损失不作为”案起诉本办的目的,并不是真的要收回那笔余下的4万元贷款,而是为了永远占有已被强行扣缴的这笔2万元存款及利息。已进了嘴里的枣子,他愿意再吐出来吗?

旅游公司早于归属外侨办之前的1988年8月中旬就已经借得了期限为两个月的临时贷款5万元。可是到年底,旅游公司与主管部门闹翻以前,建行未采取措施收回剩下的4万元贷款。公司宣布撤销之前一年多,有汽车、轿车、摩托车、自行车和其它商品几十万元,仍未采取行动。当上级追责这笔贷款的情况下,慌了手脚的行长便灵机一转,不是有外侨办的储蓄款还在吗?于是便凭借手中的权力,开始是“暂时扣押”,企图以此迫使外侨办帮助追缴,追缴不成后就干脆直接“扣缴”。

就建行诉我办案,本人以借贷与外侨办无关、贷款到期至外侨办闹翻之前有近两月不收回、贷款期限与公司撤销之前有一年多不予收回、公司撤销前已与主管部门闹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被撤销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是公司债务处理的惟一法律依据、原告收回一万元贷款后已四年为何不及时收回等9个方面进行详细而有力的严正驳斥。

经济庭主审法官通知开庭时间。我在法庭辩论时,进行了有力辩护。法官宣布调解,双方反对,调解无效,即行判决。后该审法官以调解为名,再次诓我去法庭,但实际上是二次开庭。这次审理过程中,法官公开站到原告一边。对于办案人的这种欺骗行为,我表示最强烈抗议:去年的今天和今天这次审理的系同一案子,案情都能背得下来,还三番五次的开什么庭?你要袒偏,尽可以判他们胜诉罢了!

庭讯中,法官无视我的五点申诉。他一反去年同月同日审理同一案件的态度。那次他宣读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清理整顿公司期间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一个补充文件,内有两条:用公司现有财产偿还债务,由宣布撤销公司的部门负责清偿债务。而这次庭讯中,他不再宣读该文,反而极力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他所指定的方向,不遗余力地大肆奢谈、煽动:“国发(90)68号文件中7个字值得推敲,即第一条中‘凡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41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被撤销公司负责清偿,若不符合呢?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的就叫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是本案的要害,需要着重强调。”他的意思是,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则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另就诉讼时效问题,他竟然推翻了自己先前一直坚持的正确说法,武断的说建行诉外侨办的时效存在,若不存在则外侨办诉建行案的诉讼时效也同样不存在。他既然又这般开说,我还说什么呢?于是就干脆等着他判决!

年底又找法官。底气十足的我,要求早日判定我与建行案。“我没要你判我胜诉,你若认为我输就判我输!”显然输了法与理的法官,平面上只好妥协,“我决不会打他一耳刮子又反过来打你一耳刮子”。但实际呢?他拖着不办,令败的败不了,胜的胜不成。你若是再追,“你没看我忙着吗,我不能光为你一家服务吧”?过了年,又过去3个整月再找他。这时他却诡异地说,所有的案子都已移交给后审法官了,你可直接去找他。

10月中旬,后来的经济庭新审法官送来了县法院关于驳回原告建行对我办起诉的《裁定书》,“外侨办系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作为被告”。显然判我胜诉。可是其后紧接着他们又送来了地区中院就建行不服县法院对诉外侨办案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书提起上诉。中院研究后,便认可县建行提出的对外侨办存款实行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接到通知书后作出答辩,并上送中院。我还能怎样呢?立即起草答辩状。从适用法律、放贷责任、诉讼时效三个大题一下子演展伸长到12个方面,进行逐一强而有力的详细反驳。

及时上报答辩状后,为了促使该案早日了结,我于年底在开完武当山旅游统计工作会议后,便直接去黄冈找中院院长。回说一定及时研究再作答复。后又数次打电话催问,回说仍维护原判。

时间拖到1996年2月快到农历腊月的年底了仍未收到判决书。只好亲自去中院拿回维持县法院驳回上诉的裁定书。可在拿判决书的过程中,与中院原举例小孩、厂财务科的那个法官又产生了太多的矛盾纠结,他又要生刺了,此不赘述。可是取回以后,找主持执行案子的分管副院长时,他却节外生枝地说只要拿来启封通知就行,裁定通知书拿不拿回不起作用,只好又一次心痛地花钱“看”他。这时他又说:“明天去法院,我当着多人面打电话给中院,请示能否启封。若说能的话,做好记录,再派人去直接划拨,强制执行。”可是电话中那个得了我好处(可能是看不上眼的缘故吧)的主审法官却说,被告带回的那份判决书不能作为依据,得收到中院寄来的这份维护原审法院判决书后,才可移送执行。

在收到裁定书后,并未移送执行。因为领导班子调整,那个原庭审法官被提升为副院长,并由他分管执行庭。怪不得,那天他诡异答话,原来是事出有因。历经一月的蹉跎,于3月中旬打电话执行庭长。可他却说分管副院长已打招呼,因建行律师代理人要上诉,应暂缓执行,并让我亲自找他。我抽时间找到这位新任副院长,他以玩带笑的口吻说:“一个月后再执行也不是不可以”。执行庭长可就不理解,为何到期的案子不予执行?明天就执行!待到星期一,我问执行没有,执行人员回说连分管领导的字都没签,怎么执行?

过三日,分管副院长,即原先的庭审法官亲自来办公室。要我给他面子,过25日后,他将亲自去人行划拨。这个时间之前,给他上门做工作的时间。他原在建行借钱几万元从没过抵手,如今他分管执行庭,去强制执行面子上有些过不去。

可是才过一天,即20日,这位分管副院长与执行庭长一起来我家。送来地区中院告申庭关于暂停执行建行案的通知书!“你他妈的甘心成为人家撑裤裆的东西!你花言巧语、假意腥腥的跑到办公室央我,给你面子,你好去亲做建行工作,保证月底钱回到我账上,却原来干着‘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卑鄙勾当!你执意阻止执行的意图和目的,就是为了给人家留足上诉时间?!你精心谋划和炮制的又一个农行与蓄牧局案又一次大功告成了!你在审理一系列案件中,这样不讲良心,不尽道德操守,怎么提拔你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你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卑鄙做法,对得起人民法院副院长庄严的职衔与身份吗?”我不仅不送礼,还直骂得他翻白眼,“你这样丧心病狂地骂我,冤呀!我不是也判过你胜诉吗”?

待他们离开后,打电话单问执行庭长究竟为何。回说:“他几次邀我找你,本不想来,但毕竟推不脱,硬是让他摈着来了。他之所以这样,是怕我单独和你见面,把许多不利于他的情况告诉你。也不知是怎么的,他对建行律师格外的言听计从。”过了许久以后才得知,这是审本案的这个法官,即新任副院长的亲属,已调到建行法律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为了感谢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时又是建行法律代理人的慷慨接收,便以我与建行案作为交换的筹码,给建行代理律师送了这么一个大礼。

到了4月中旬,我忍不住打电话给中院分管告申庭的副院长,可他却说未收到上报材料。我是第一次听到这种遇事推诿不负责任的怪事!找经济庭,庭长说:“材料已交本县法院告申庭。”便去县法院告申庭,新任庭长说:“我一上任就见到你们那个申诉材料还躺在文件柜里,便立时转交给来英山的地区中院法官。”那个狗日的原告申庭庭长竟然将我办上诉材料平白无故地硬是扣压一个多月!于是便连着三番五次地分别打电话各位院长,催问何故不下启封通知书。

6月下旬打电话告申庭长,回说地区法院已下来启封通知,维护原判。庭长跟我说,他告诉那个无良律师不要再造了,那人却反要他暂不要执行。庭长严肃地正告律师,你再造已没有意义,来回无数个回合,你全输了还能怎样?鉴此律师又提出,要执行可以,但请先放在法院账上。我听后好笑。

也是鉴于告申庭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20多天如此这般的拖拉、疲沓、延期,于是我决定亲自取回。又跑路无数次。终于在8月1日将.35元钱全都拿了过来,心也因此而彻底落地。这桩案案中有案的旷世奇案,因为我最终的完胜,终于尘埃落定。可是事情还没结束,告申庭的另外一人自恃是我同学,却无由地跑来索要执行费2500元!也是奇了怪,收取执行费的对方理当是败诉方,怎么却跑到我这儿来撒野呢?但我不想拂他面子,因为正如他所说,我们还是同学关系吗?于是便慷慨大度地在他开来的收据上签字:同意在法院欠本办资金中列支。不料,他却大声地嚷开了,“凡是法院的钱谁也拿不了,我能拿得动吗”?管你呢,这就不是我的职责范围了。

也是历经四年磨乱,好不容易从被他们吃掉快7年的储蓄款及利息以我取回全款方予告罄。因为原审判决的极不合理,我办因此凭白无故地蒙受利息损失2万余元。

以上文字,只是就这起案子的简略叙述,裁弯、去弧、抹勾、切角地直线牵来。若要再粗略些,再简单些,即:1、我诉建行→我胜诉,建行申请中院保全→中院认为申请保全有理,同意保全,等待另案原审法院判决;2、建行诉我→我亦胜诉,建行上诉中院→我仍胜诉→复又由中院转省高院审理→我又继续胜诉;3、建行转中院转告申庭复议→我还是胜诉;4、我将储款全部拿来→全案以我最终胜利了结。要想细述此案的曲折离奇与险象环生的怪异案情,若没有15万字以上的篇幅,断是难于说清。但这里,还只是九起案件其中的一件,算是九牛一毛!

在这里,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正因为我做“事情”的认真态度,即我从事“工作”的责任心,还有我对于“职业”的执著力,从而创造出一个个令人称奇咋舌的奇迹来!难怪后来有人主动找我,作他们案件的代理人。

——就在打官司之前的以往所有经历中,本人连一本法律书也不曾翻过,纯粹是一个地道的法律门外汉,一个实在的法律外行人!

——在我诉人家以及人家诉我的这九起官司中,因为法院欠款穷尽手段,屡追不还,于是我故意输掉其中信用社起诉本人借款不还一案,而且还有意激怒判官加重判决,以用作抵除欠款。法院只好干看着,竟然无计可施。让他们鬼打架,自己触去吧。这样既报了我欠款不还的一箭之仇,同时我又甩掉了无法脱身的借贷款案。至于其余案件,我全都无一例外地取得了全胜的不败记录!

——而那个建行的法律代理人呢?他既是某律师事务所的法人代表,还是与本办九起官司中三个案子的代理人。而最具戏剧性韵味、讽刺性意涵的竟然是,由他亲自代理的三起官司同以上六起官司的命运一样,无一例外地全都惨败于作为法律门外汉、官司外行人的本人面前了!这是多有意思的“事情”呀!

你瞧瞧,我这一连串大动作的“事情”,能不动情地写上《事情》这篇文章吗?

作者:陶家宗

2015.12.28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3808659/

事情的评论 (共 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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