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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抑制农村早婚现象扩散之我见

2015-11-20 12:47 作者:枫株湖  | 1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依法抑制农村早婚现象扩散之我见

13岁的秀秀和16岁的小听成了夫妻。云南金平县十几岁的少男少女辍学结婚生子并不罕见,生了几个孩子仍未到法定婚龄。村民多认为现在生活不错,衣食无忧,不需要用知识改变命运。县政府称一直在努力抑制早婚现象扩散,采取“控辍保学”措施,但处罚难操作。

(12月1日《京华时报》)

众所周知,十几岁正处于求学、求知的黄金时代,早婚却以看似无可抵挡的传统力量,粗暴地阻断了其正常的成长历程,致使他们连九年义务教育都不能完整接受。而按照《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早婚现象显然是对《义务教育法》的公然践踏。当同龄人还在无忧无虑地度过青时光时,这些少男少女已经开始谈婚论嫁了;当更多的孩子还在父母身边调皮撒娇时,这些十几岁的少男少女已经生儿育女了。金平县的早婚现象,绝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由于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青少年性成熟提前;处于青春期发育的男女青年对生理卫生知识、性知识知之甚少,不能正确对待由于生理上的正常发育而带来的第二性征变化,对男女两性充满神秘感而产生了非分之恋;受网络等传媒的影响,青年性观念更加开放,对性行为不慎重;学习成绩不好,以及受到校园学生恋的影响,过早谈恋,自我控制力差。这是造成非婚同居和婚前性行为的主要原因。

既然如此,那么新时期我们该如何遏制早婚早育的现象出现呢?

首先,以法律视角来看,这种早婚的合法性就成问题。依照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虽然是自愿结婚,但同样存在这样的法律困境。此外,《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而这些新郎、新娘才十四五岁就结婚,无疑是违法行为。由于不到法定结婚年龄领不到结婚证,这种婚姻并不受法律保护。虽然这种婚姻是当事人迫于习俗压力而“自愿”形成,但少女作为未成年人,其依法享有的正当权益,如身心健康权等,都可能遭到损害。对她们来说,无疑是在貌似“正当”的婚姻关系中,充当着权益被损害者的角色。(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其次,坚决纠正一些村民极其淡薄的法律意识。当地政府为“控辍保学”以遏制早婚作了许多积极的努力,包括制定“控辍保学”责任书等,以奖罚分明的方式,来督促各乡镇、村委会承担各自的责任。但治本之策,还在于坚决纠正一些村民极其淡薄的法律意识,将《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落到实处,要以深入普及的法治宣传,让村民知法、守法。这是从根本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所必需,也是将人们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必然要求。

第三,未绸缪,扎实开展青春期教育。早婚早育行为发生主体是未婚青年,加强对男女青年的青春期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开展青春期教育武装未婚青年的头脑,转变他们的婚育观念应做到:制度完善、内容丰富、形式新颖、效果明显。人口计生部门要与教育部门做好协调沟通,确保学校有人抓,进一步完善青春期教育的相关制度,除了保证初中阶段的生理卫生课外,可以在初中毕业后进行集中的教育(以往成教中心开展过初中毕业的技能培训)。同时要培养和建立青春期教育的优秀队伍,确保培训活动的正常开展。精心编制青春期培训的教材,讲究教育宣传的多样性,适应时代需求,如互动式培训、多媒体演示、发放宣传资料、网络群,发送短信等多形式,调动青少年参与积极性,提高培训教育的效果。

第四,有的放矢,加强对重点对象管理服务。遏制和减少早婚早育要做好对重点家庭、重点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一是要关注中专(职校)在校学生,关注初中、中专(职校)毕业的青年,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二是要关注这些对象的家长,家长在生育行为上有相当的影响力,要向他们宣传早婚早育的危害性以及法律后果,并通过他们督促子女规范生育行为。三是关注有未婚青年的困难家庭,困难家庭违法生育征收难到位,而且得到社会同情。建议将这类家庭纳政府生育关怀的对象,加强对他们的技能培训,带动致富。四是齐抓共管,完善统筹协调的管理机制。建立领导负责、计生牵头、部门配合、群众支持的计划生育统筹工作机制。公安部门在户籍登记和迁移时必须把好计划生育关,无生育手续必须由计生部门出具手续;卫生、防疫部门应及时反馈计划生育信息;宣传、广电部门应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宣传,使计生政策入村入户、入脑入心;法院要加强对违法生育的执行力度,投入精力,及时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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