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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不允许请假”的荒谬在哪

2015-10-20 03:03 作者:茶海之心  | 9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一律不允许请假”的荒谬在哪

傅伯勇

记得前不久,一个威风凛凛的部门发了一个文件,大约是说股级干部培训的,里面就有一句“一律不允许请假”,这句话还狠狠地加了粗,就意味着特别强调。看了这句话,本人不禁毛骨悚然起来,而且还知道,倘若真如此,世界可能就要因此而完结。

在笔者看来,“一律不允许请假”,至少违背了三个东西。

第一,“一律不允许请假”,违背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我始终还坚信,中国还毕竟是共产党执政,而且信奉的还不是其他哲学,而是马克思主义哲学。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哪些哲学规律呢?有三大哲学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否定之否定规律。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就体现在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事物发展过程中的矛盾以及矛盾双方发展的不平衡性。因此,万事万物,都有其特殊性。如青蛙,它一般是四条腿,但是,也有三条腿或者五条腿的。如现在中国人的寿命,一般都是七八十岁,但是也有夭折的。“一律不允许请假”,就是不承认事物的特殊性,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承认马克思主义。对一个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的文件,不知道那是一个什么样的文件;对一个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的人,不知道那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对一个不承认马克思主义的部门,也不知道那是一个什么样的部门。

第二,“一律不允许请假”,违反了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一个单位制定的任何文件,首先必须要过法律关,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自行其是,信马由缰。我们国家的《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工会法》、《劳动法》等等法律,均对员工的事假、病假、婚假、慰唁假、产假、公伤假、调休假进行了明文规定。“一律不允许请假”,就违反了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公职人员人身权利的公开亵渎和粗暴践踏。对于这样一个违法的文件,还具有法律效力吗?特别是“一律”二字,与当年的“两个凡事”有什么区别?我们平时不主张杀人,但是就是杀人,我国的法律都没有要求“一律不允许杀人”吧。比如,警察面对正在行凶的歹徒,在鸣枪示警之后,歹徒仍然不听劝阻,继续行凶,警察就有可能把歹徒当场击毙。“杀人”的规定都尚且如此,更何况“请假”呢?(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第三,“一律不允许请假”,违背了根本现实。几期培训下来,仍然有请假的。这说明什么?说明“一律不允许请假”那个规定不切实际,在现实面前不堪一击。比如,一个拉肚子的人,你不允许他请假,莫非让他将屎尿拉在裤裆里吗?如一个突发疾病的人,如果你不允许他请假,让他死在课堂上,你负得起法律责任吗?如一个临盆孕妇,你不允许她请假,让她将孩子产在教室里吗?这是一个生活常识,怎么就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呢?

平素,那些开会通知、培训通知等等,在“一律不允许请假”之前,都通常有一句“除特殊情况外”之类的规定,但是这个文件偏偏就不,而且还用加粗来凸显,足见其威风,足见其霸道,也足见其荒谬之至。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3790675/

“一律不允许请假”的荒谬在哪的评论 (共 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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