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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硬与软”

2014-03-23 21:42 作者:仙客  | 1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汉武帝在历史上被称为雄才大略的皇帝。这位皇帝在位期间发生很多大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反西汉开国以来的和亲政策,反击匈奴,开疆拓土;派张骞出使西域;为解决藩国问题,还颁布了历史上有名的推恩令。这些,历史上都可做正面看。但就是这位皇帝,在位几十年后,文景之治的太平竟被他打破,帝国各地开始出现了不安宁的情况。各地不断爆发农民起义。汉武帝是位不吝于用兵的皇帝,派兵镇压。可是起义队伍散亡后又重新聚集,官府对他们无可奈何。天汉二年(公元前99年),汉武帝为了彻底肃清农民起义,颁布了极端严厉的法律“沉命法”,法令规定“凡二千石以下至小吏察捕不力者,罪至死”这是一部严厉地追究官员责任的法律。法律颁布后,汉武帝耳朵里听到的农民起义开始少了。可是历史的事实究竟如何呢?据历史记载,“沉命法”颁布后,主管小吏唯恐不能如期破案而招祸,经常隐匿起义者情况,上下级之间互相欺隐。大小官吏谁也不敢如实上报了,实际上农民起义一点没少,只是到皇帝耳朵里的少了。一部罪至死的法律,专制时代的产物,可以说硬的不能再硬,实行起来,成了软的不能再软的东西,这与皇帝的初衷真是南辕北辙,这是汉武帝绝没有想到的。现实给了汉武帝一个教训,历史跟他开了一个玩笑。

美国联邦党人文集里有一句话,“因为人性是邪恶的,所以法治是必须的;因为人性是善良的,所以法治是可行的”法律既然是为人而作,就不能不以人性为出发点。人有善恶的两重性,法律的工作就是一方面尽可能开启人性善良之窗,另一方面尽可能关闭人性罪恶之门。闭门造车,对于法律这门实践学问肯定不行。法律更不能成为想象的产物,像写小说那样天马行空一番,不适用法律。美国之所以成为今天世界上法制化最为完善的国家,与美国先辈们对法律的深刻认识有很大的关系。

黑奴贸易的历史上曾发生了一件事,常作为法律好坏比较的例子被人津津乐道。英国早期在从事黑奴买卖时,要把黑奴从英国或者非洲运送到澳大利亚,一开始,政府按照在装运港上船的黑奴数量支付给船主运费,经过很长一段时间的运输,到达目的地之后,黑奴的死亡率竟高达百分之五十以上。原因是那些船主在船上为黑奴提供的生活条件很差,完全不顾黑奴的死活。为此英国想了很多的方法,加强对船主的教育、给予处罚、派员监督,但都收效甚微。后来有人想了一个办法,采取了在目的地澳大利亚按照黑奴的人头数来付给船主运费款,很快黑奴的死亡率降低到百分之五以下。原因是船主为了保证他们自己的利益,想方设法提高船上的生活条件,甚至还专门给黑奴配备了船医。与惩罚、监督相比,后来的办法丝毫没有硬性可言,只是一种经济办法,产生的效果却非常好。

一部好的法律产生的正面作用可以非常大;一部坏的法律产生的负面作用也可以非常大。法律的“硬与软”,一与现实的人性触碰,有时完全可以掉过来,我们所需要的是真正能够产生积极作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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