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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配地主

2018-11-02 17:46 作者:向宁  | 3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地主”本是过去封建社会的产物,封建社会的地主主要通过用自己的钱物购买别人的土地,使自己拥有土地之后才成为地主,而且过去的地主不亲自参加农业劳动,他们靠剥削地租生活

现代,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时期,在上世纪6、7十年代,中国农村走上了集体化道路。土地归国家或公社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被村委会组织起来,集体耕作集体的土地,实行“按劳分配”制度,即集体生产农作物,然后,按照每户农民提供劳动力的多少,通过“记工分”实行“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分配农作物。然而,就是在这样的分配制度下,也存在“地主”,这个地主可称为“分配地主”。那么,分配地主是怎样形成的呢?

假设一个生产队有两千亩耕地,这个生产队有20户人家,其中有一农户甲有10口人,但只有1个劳动力。而有一农户乙则有10口人,而且有10个劳动力。全村则有100个人口,包含25个劳动力。可知,这个村的两千亩耕地,全靠这25个劳动力去搞生产。假设某年的产量为5万斤粮食。因此,劳动产品(如稻谷、蕃薯和大豆等)在扣除农业税后,还剩下3万斤。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这3万斤粮食理应全归这25个劳动者。假设每个劳动者一年的工分都相同,那么,每个劳动者一年可分得粮食数量就为1200斤。全村的分配结果如下:农户甲虽然有10口人,但一年只能从生产队分得1200斤粮食,而农户乙有10口人,但一年却能从生产队分得斤粮食。其它农户也按这个原则分配粮食。从这个分配结果看,在农村,由于走集体统一生产之路,在分配上却造成了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这是农民所痛恨的,也是走集体化道路的弊端。

农民走集体化道路,通过分配是这样产生“地主”的,在农村,即使走集体化道路,只要你有劳动能力,你就可以参加生产队的农业劳动,从而成为一定数量土地的生产主人。他们虽然没有土地所有权,但他们不但有经营权,而且还有农产品的分配权。和过去的地主相比,现在的农民在占有土地的形式上虽然不同,但实际上都是地主,即都是土地的主人。在上例中,一个劳动力能占有的土地数量是80亩。农户甲只占有80亩耕地,而农户乙却占有800亩耕地。

在过去,地主占有土地,都要雇佣别人为他搞生产,而现在的农民占有耕地,却要自己搞生产,即需要亲自参加农业劳动。过去的地主靠剥削地租生活,现在的农民除了得到自己的劳动创造物之外,还要剥削地租。然而,无论过去的地租,还是今天的地租,它们都是土地生产的自然产品,即属于自然劳动创造的。所以说,无论过去的地主,还是今天的农民,他们都是地主,都要靠剥削自然的劳动果实生存。

这就出现了矛盾,只要农民走集体化道路,有劳动力的农户就成了“大地主”,无劳动力的农户则是“小地主”或不是地主。大地主占有农村大部分耕地,而小地主则只能占有少部分土地,甚至没有土地。大地主因为能够从生产队分得足够的粮食,因而能过上丰衣足食的享乐生活,小地主则因为粮食短缺,只能过缺衣少食的穷苦日子。农民虽然都在社会主义道上跑,但却过着两重天的生活。(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总之,因为存在分配地主,最终使农村的集体化道路走到了终点。农民怨恨搞集体化,他们也怨恨“按劳分配”的政策。为了消除农村贫富悬殊的两极分化,农民最愿意走“分田到户”承包土地的道路,这个做法就是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因为只有这样,才可以消灭农民占有土地不均衡的现象,才可以彻底消灭分配地主。这条道路也正是马克思先驱们所指出的,19世纪波兰马克思主义宣传家狄柯司特因曾说过:要推翻不合理的社会,使“广大群众能够摆脱被压迫被剥削痛苦…那么,最好是人人都能够有自己的生产工具。”每个人必须拥有自己的生产资料,使无产者变成有产者,这正是人类千百年来奋斗的真正目标。应当说,这个规律不仅在农业适用,在工商业也适用。(201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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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配地主的评论 (共 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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