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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2019-10-13 10:59 作者:兰渡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中共黄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休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控告黄山市中院审判长宋浩之、审判员郑卫东、审判员黄继顺、执法犯法、枉法裁判;休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增来,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控告人胡立新出生1966年4月8号,住黄山市休宁县齐云山镇兰渡村西上村民组;身份证

被控告人黄山市中院审判长宋浩之

被控告人黄山市中院审判员郑卫东

被控告人黄山市中院审判员黄继顺(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被控告人黄山市 休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增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民诉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事实的根据“、法官法第三十二和三十三条等规定,及近日最高法院在召开全国法院2018年反腐工作视频会强调坚持零容忍惩治司法腐败,承诺以壮士断腕、刮骨疗每的勇气整治法官腐败的痼疾和反司法腐败大气势,本人含泪提出控告。

一、黄山市 休宁县人民法院审判员程增来在(2018)1022民初1108号判决书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1) 程序违法,在开庭被告认定的事实,开庭中不做认定。1;被告对原告诉请337万认可,(账是被告公司财务整理的)2;对原告实际施工人认可。判决书内容不予体现。

(2) 故意偏单保护被告;对当庭被告造假代原告支付三个班组三百多万工资,假合同,封面是汇鑫沿街商住楼。里面是汪村镇卫生院,在原告出示,三份班组合同,每一次拿工资的一个班组一本账,结算票据,银行流水。托词掩盖,当庭没有同意原告要求报警的请求。让被告违法造假任意嚣张,而在判决书一字未提,对开庭事实掩盖,对本案事实加以毁灭。

(3) 对被告出示的三份协议,移花接木不予肯定,该协议两张,后一页由,被告,汪学军,原告三方签字。并有被告公司,律师事务所的盖章,而庭审被告出示的原件,第一页被告说给原告垫付前期费用一百二十万,没有任何凭据,和银行流水,原告认可付款凭据。而骑缝章是被告公司一家,没有同时盖章的律师事务所的章,而且内容也根本对接不了,终审一共两百三十多万,而给被告公司就四百二十万,该协议只要独一份由被告所管,(协议有文字说明)被告几百万工资代付都能造假,移花接木理所当然。当庭法官说是挂靠协议,和三方协议都是无效的协议,没有核实的必要,无效协议核实了又能怎么样。最后法官按自己说的无效做该判决书尚方宝剑封杀一切国家法律法规。

(4) 在原告庭审不予调解明确情况下,让原告在被告没有任何理由的几张欠条签字,(一百七十多万) 抬高被告律师身价,偏低原告律师是小学都教不好的半路律师。由于被告律师以前身份,二审肯定是输,诱导,胁迫多次要求原告不到百分之四十的诉请工程款调解。

(5)多次对原告说没有被告签字盖章,法官不可能判决原告一分钱,而且在原告律师当面震惑原告。要求原告按被告律师方案进行调解。于法于理而不顾。在原告出示诉请过政法委书记签名,过法院院长之后,变本要求原告接受不合理调解。告诉原告外面所有合同是他人代签,别人要账也找不到你本人,根本不是一个法官所能说的话。

(5)对当事人的诉请多次忤逆,1;在原告提交保函,不查封被告公司,2;在被告提交要求成立合议庭不予理会,3;对原告出示撤诉,第二天一早立马出判决书。对原告提交文字不开任何收据 (被告开庭后立马造假的说明,原告变卖两个店面,一套住宅复印件,要求合议庭,撤诉申请),原告要求也不出具。(二审诉讼,缓交申请,过休宁政府,法院信访,检察院后任然不出具)

(6)对被告捏造的事实,开庭不予核实,不予否定,庭审时候告诉原告是无效的,不需执政核实,确在判决书中加为圣旨。明显偏袒被告的嚣张气焰,让法律法规蒙羞。执行是法院的事,是原告无能为力所为,判决书尽然以法院未执行,而判原告诉请无果。

(7)判决书最后断章取义认可本人的协议,第三款是本人得到一千万以后后面条款才有效。对被告的造假和变造(移花接木)并隐蔽伪证,在判决书中不提,不追究,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以法院未执行驳回本人诉请,让原告所欠七年工程款,遥遥无期。

二、黄山市中院审判长宋浩之,审判员郑卫东,审判员黄继顺在(2019)10民终139号执法犯法、枉法裁判。

(1)在庭审中已经查明建筑公司伪造证据,和变造证据情况下,把本人提供给法院的银行流水驳回不予认可,通过银行流水本人付给班组的工资,和建筑公司付给本人的工程款一目了然。建筑公司挪用本人工程款一百多万。本人付给个人工资百分之七八十都是银行转账。

(2)伪造三个班组合同代付三百八十多万,本人提供原来班组合同,银行流水每一个班组一个本子的拿工资签字的账本,和结算凭证,而建筑公司提供的合同封面是本人施工的项目,抬头是汪村镇卫生院项目部,工程内容也是卫生院内什么价和卫生院外什么价。(汪村镇卫生院是本人所做工程竣工一年多后才招投标的),只有合同没有任何付款凭证。而一审二审法官判决书上对该项查明是建筑公司代付,查明的证据至今没给本人看过。

(3)在告开发商之前,由建筑公司和律师和本人搞了一个诉讼标的额一千一百五十万的分配协议,该协议第三款注明本人得一千万后留三百万在公司账户,百分之三十五给建筑公司做管理费,以前分包合同百分之一点二不在计算。本人出示的照片协议多处和建筑公司提供的协议页面斑点吻合百分之一百,是目前科技无法变造和伪造的,几位法官也核实过。而建筑公司提供的分配协议上改第三款是本人前期欠他公司和给本人垫付一百二十万。从银行流水建筑公司已经挪用本人一百多万,在庭审中也拿不出垫付和所欠的字据和凭证,两份判决书均以,断章取义扣除协议给本人一千万以后的段落,支持最后的分配。后面的分配是建立在前面的条件本人得一千万情况下才有的,前面没有哪来后面的分配。

(4)在二审庭审中已经说的很清楚,本人一审开庭程增来法官一再要求按百分之四十不到比列调解,所有后来交给他的成合议庭,撤诉,都是通过政法委。转交和电话联系好由人陪同送到,几位法官画蛇添足还把一审违规,判决书中洗的干干净净。

(5)在2019年十月十号下午开发商和本人两个店面银行按揭一事庭审中,开发商律师和开发商管理人员,亲口在法庭上说开发商和以前判决书的工程款和建筑公司做了交易,少八十万已经全部给了建筑公司,已经两个月了(在法官建议本人银行按揭本来开发商就欠我几百万情况下,让开发商支付银行算抵工程款)情况下说出来的。庭审录像可以调取。几位法官至事实不顾,而二审判决书欺骗本人说法院没有执行。明明知道该工程款涉嫌七十未农民工的工资,58万多,和材料款80多万,工程完工已经7年,法院诉讼已经4年,驳回本人诉求,断章取义忤逆理解协议本意,让本人几百万债务遥遥无期。

综上所述:两份裁判决书中,枉法点确实太多,不在一一列举。几位执法懂法的法官,他们的职务大小不一,他们都拿着人民供给的奉録,默契合作干着是徇私枉法的构挡。在执法中弄虚作假,当隐蔽的伪证被发现后,他们不是去依法纠错,反而不择手段、极力歪曲事实、相互掩盖错误,并肆无忌惮的在法律文书中编造虚假依据。关键是:他们的所做所为是代表着政府的行为,代表着公检法对公民的态度,代表着社会是否稳定的途径。他们毫无底线的腐败,真正的是在败坏党和政府的形象,是在激化人民群众对政府矛盾的上升,是导致民怨载道、社会动荡的根本原因。所以,我控告他们以拥有占有法律的权力而无视法律,滥用职权、“强奸”法律,满足私欲,请求领导调查本人反映的情况,处理腐败枉法法官,维护法律和党纪的尊严,维护社会稳定。

行行都有规则,都有职业操守。法官在人们眼里,肩担正义,公道在身,尤其对弱势者来说,他们将律师尊为贵人,好人,甚至不惜一切代价,倾其所有请来律师打官司。作为一名法官,此时此刻,你守候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还是为理主公道,良心在左右你。不恪守职业准则,不坚守职业操守,等待你的就是“天”的惩罚,这个“天”,就是神圣的法律。律不容践踏,法律不容玷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建设法治国家的承诺,也是我们每个国人的信仰和追求。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践行者,人民法官使命在肩,任重道远。信守承诺,莫忘职业操守,一日三省,不蹈覆辙,时时仰望公平、公正的朗朗晴空。

诉讼过程中,法官有义务有责任对双方证据核实查明,法官应当认定违法行为与侵害事实的存在。本案法官执法犯法、枉法裁判。对被告伪造,变造只字不提,断章取义,执法违法一律偏袒维护被告利益。杨恶惩善,背道而行,不但违背了实体法的精神,损害了侵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法院诉讼的尊严及其在人民心中的地位。

国家法律对诉讼过程中,造假,变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确刑责追究,打击虚假诉讼。

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移花接木,断章取义,在法律偷换概念解释为变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伪造证据借诉讼谋不当利益 情节严重者可判无期。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人证据,和被告答辩状,敬请领导从法院调取,核实校对法院双方提供的卷宗。

控告人 2019年10月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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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犯法、枉法裁判的评论 (共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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