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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法院法官判决如儿戏

2018-12-21 14:02 作者:兰渡  | 3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休宁法院法官判决如儿戏

本人胡立新与今年9月26号,在休宁法院立案起诉,江西省临川一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主审法官《程增来》,立案第二天我拿三百四十万保函,要求查封对方账号和法院执行款,程法官告诉我说个人不能查封企业的(保函一直法官手上),本于10月24号上午开庭,23号下午5点被告送来答辩状,其中答辩状有给本人代付三个班组三百多万工资,和三份被告和班组的合同,由于班组都是我和合伙人曹国进组织的,而且也签过合同,和付每一笔钱的凭据,和结算单,只好申请推迟开庭,第二天把被告说代付的三个班组所有合同,和付款凭据,结束单,送到法院,

于11月16号开庭,从双方提供证据,一共四个问题,(1)我和建筑公司来往支付账,从账面看建筑公司及被告;占用我五十多万隐瞒至今未付给我。(2)我是不是挂靠公司做工程的实际施工人,(3)公司签定的三份合同有没有给我代付工程款,(4)告开发商时候搞的三方协议有没有法律效果,我该不该交挂靠费,

(1) 被告对我的提供账目认可,(因为该账是对方财务提供给我的) 。(2)对方对我实际施工人认可。对前两个问题,被告认可。没有任何意义。

开庭后争议主题,就两个;(3)被告有没有代付出去我不知道三百多万三个班组工资,从被告出示的几份合同,封面是汇鑫沿街商住楼,而第二页是汪村镇卫生院,价格也是卫生院的,工程内容也是卫生院的,法官也当场过目。没有结算凭据,和班组收条,而我提供所有班组的原件合同,结算凭据,每一次拿钱的班组签名和一个班组一本单独账本,及相应的银行流水。双方为此,提供原件相互执政,辩论两个多小时。法官对被告做假也没按我本人开庭时间要求立即报案,(4)挂靠费该不该支付给,三方协议能不能成立;而开庭所谓天价挂靠费,比一般项目多几十倍,而被告和开发商勾结,直接让我利益受损三到四百万,证明和证据也很充分,为此我也不愿意缴纳挂靠费。三方协议,只有独一份被被告保管,前一页不是以前内容,理由;(1)对方没有任何证据给我垫付一百二十万费用及工资和工程款,(2)两份判决书一起就二百三十多万,而给被告就四百二十万,根本无法实行,于理怎么联系不起来。(3)该份协议两张原来没有骑缝章的,可法庭上原件只有建筑公司一家有骑缝章,而同时盖的律师事务所章,没有骑缝章。法官和双方律师都说;转包合同无效,三方协议也无效,拒绝回答我提出的问题。说我提出的多此一举。被告和三个班组多份合同都能造假,独一份合同前一页跟换很自然。而前一页内容是按律师,两份起诉标底额,一千一百五十万,加年百分之10利息。在我得到一千万以后,才有后一页内容,由于被告在诉讼开发商时。提供给开发商三份反证据,才导致终审判决一起只有二百三十多万,(而最后程法官把这根本联系不起来,没有任何给我垫付一百二十万依据和证据的三方协议,牛头不对马嘴的一份移花接木的协议,法官自己说无效,多此一举,做为该案判决书的尚方宝剑镇压国家一切法律法规)。

不愿意缴纳挂靠费,本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开庭后第三天中汇混凝土供货商联系我说;我被告拿一份合同和十万现金,让其出一份三百多万的假合同,因为付中汇货款都是我个人卡号汇过去就有两百多万,问我什么事情,为这事我找到当事法官,说这问题,程法官,避重就轻,说我被告不是不给我工程款,让我拿判决书上一半,147万就很好了,你外面合同都是曹国进签订的,外面的债都是找他,又不会牵扯到你,并且说我请的律师是小学老师,半路出家的,他说的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有名的混子,而我被告的律师是黄山市中院以前民一庭庭长,二审法官都是他同事,如二审到中院那官司不打你都输,能拿一百万就很好了,当时我很气愤,他说,看我工程做好七年官司打了四年为我好,让我好好考虑一下。

. 过几天来他联系我问我考虑好没有,我让他联系我律师,第二天当律师面,程法官说;如没有我被告的盖章认可,不可能给我一分钱工程款,他不可能出判决书,律师和法官谈的大吵不欢而散,(项银广律师)我为此找我我大姐的孙子和她孙媳,他们都是屯溪区法官,他们搞一个本人诉请,通过政法委转给吴院长,于12月13号上午我也见了吴院长,打官司前所谓挂靠费,院长以前就指派法官吴楠,接待过我,告诉官司的主要事和结果,我也可以百度知道,当天程法官见我,让联系我被告,问我;我被告答应能给我多少,他们马上出判决书。 我和律师沟通后,在12月13号搞一个法官回避或者合议庭审理的申请,通过政法委,和信访最后由我本人交给主审法官,(由合伙人曹国进陪同),他让我马上和我被告联系,让我把外面欠的,全部整理出来,和被告搞两天,他们让我在没有债务的几张欠条签字,一共有一百七十多万,我电话和法官联系,他说;让我尽快签了第二天就能拿钱了,在12月17号律师帮我搞张申请撤诉并退诉讼费,给信访,信访让我给当事法官,并以交给程法官,我让他给我出具签收字据,他说;签不签一样就走了(由合伙人曹国进陪同),第二天八点一上班程法官就联系我拿判决书。判决书要我付突破黄山市历史第一的天价挂靠费,没有一项是有法律依据的,案审主题内容;《被告做假代付三百多万工资一字未提》。如果天价几百万挂靠费国家法律认可,被告挖空心思做三百万班组合同的假干嘛?实际施工人,亏几百万,工程做一年,算账扯几年,官司打五年,家里倾家荡产,卖两个店面,一套住宅,几个车库,一部汽车。外面还借一百多万,工资还欠五十多万,一个工程亏两百多万,几百万天价挂靠费法院支持。有法律依据吗?法官还让人活吗?终审判决书几百万工程款都不够支付天价挂靠费。而且被告和开发商沟通直接压低工程款几百万,维修赔上百万,立案打官司诉讼费一万七,判决不能出结果,诉讼费又不能退?法院为什么要立案?几百万工程款官司,法院判决一分没有。如开发商和施工单位私下沟通一辈子不执行,那本人外面所欠工资是不是在也一辈子不用支付了?工程结束已经七年了,官司打了四年整,如按法官的意思请政府帮忙收回本人垫资给农民工的五百多万,我也没有拿到工程款,大家都能欠,请问主审法官是黑社会还是被告的聘请的保护伞。于最高法和国家政策而不顾。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强制政策;如不是施工单位,自然人为承包人的,在举债无力情况下,所有欠的工资和材料款都是由施工单位垫付,不然取消投标资格和企业资质降级,严重的拘役企业法人,吊销建筑企业营业执照。

《法制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建筑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未得到法律保护,那么,失去信用的,不仅是法制本身,还包括制定、执行、监督法律的党和各级国家机关在老百姓中的威信》。

为了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工程债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受非法剥夺,在目前法律并无明确禁止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前提下,尽快妥善解决建设工程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突出案件和司法不公、执行不力的问题。否则,法院仅局限于教条形式,不能实事求是给被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企业一个公平合理的执行方案,作为实际施工人输了官司输了钱,法院的判决仅是一张巨额的“法律白条”,无法体现《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和谐理念。

关键词:《法院雷厉风行,尽快将执行的工程款、优先给实际施工人,地方政府并督促发放到每一位所欠的工人工资及所欠多少年材料款》。立法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清理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非常重视,多次做出重要指示和批示,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从实践“三个代表”、构建和谐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从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认真做好清理施工单位拖欠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休宁人民法院主审法官《程增来》如此办案,

敬请检察院,政府,法院主管, 请给受害人胡立新以及社会一个公平,公正 !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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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宁法院法官判决如儿戏的评论 (共 3 条)

  • 雪儿
  • 倪(蔡美军)
  • 兰渡

    兰渡休宁县程增来法官名气大,办案个人一套不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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