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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外汉打官司

2020-04-05 10:05 作者:偏隅  | 3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这里,且不说过往的编修志史经历,若没有坚定的史学态度和严肃的治学精神,特别是面对重重困难一往无前的勇气,都将无法成功;也不说开创旅游业的艰辛历程,若没有强烈的意志力与克服一切困难的毅力,旅游根本不可能这么早就能被转换为强县举措的四大战略之一;亦不谈乌云寺因为拟议的乌云山旅游区内属重要景点作为全县唯一宗教活动场所对外开放过程中遭遇到来自于统战部,特别是县政府办分管宗教科的某人种种杯葛与刁难,若没有敢于冲破重重阻碍的行动力与执行力,也将会不可避免地胎死腹中;更不讲围绕如何摆脱困境、创造光明、展现魄力的那一段艰难时期苦痛悲怆的奋战情形,……。——若没有收拾山河、重振旗鼓、东山再起的强烈使命感和恪尽职守、事必恭亲的顽强责任心所必须具备的态度、意志、能力这些综合素养与品质,在内讧外扰,烽烟四起,官司不断的连年战乱中,本人也一定会毫无二致地落得前两任负责人一样的悲剧命运,只得灰溜溜败走麦城!

这里,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本人,单就打官司这一议题做一番简略陈述。

里深山里烟,看时容易做时难。说到打官司,以及打官司的种种艰难,但凡没有经历过的人,无论发挥怎样的超凡想象力,你也想象不到。这里,现单就本人“我诉建行侵权、建行诉我不作为案”、“厂迁溪坪我被诉”、“石镇无端诉我案”、“赖债不还逼起诉”、“同意借款我遭诉”、“为厂借款挨官司”、“两行追诉担保责”、“代厂赊衣遭诉讼中的我诉建行侵权”中的“建行诉我不作为”两案交织一起这一重头大案的马拉松战役来说吧,法庭上常常呈现一人对十数人的不对称现象,作为法律门外汉的我,居然创下了五战连胜的不败记录。至今令我不胜感慨唏嘘,回味无穷,算是我百味人生中最为亮丽可人的一笔。

1、我诉建行→我胜诉,建行申请中院保全→中院认为申请保全,同意保全,等待另案原审法院判决;

2、建行诉我→我亦胜诉,建行上诉中院→我仍胜诉→复又由中院转省高院审理→我又继续胜诉;

3、建行转中院转告申庭复议→我还是胜诉;(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4、我将储款全部拿来→全案以我最终胜利了结。

我办于1989年3月10日存于县建行期限半年月息为0.075%上级拨付的2万元存款,提取时建行却说旅游服务公司借贷4万元逾期未归,被“暂时冻结”。1990年12月再提取时得到的答复是,傅行长“将此款用作‘抵除’旅游服务公司贷款的利息”。两年后再次取款,未遂。直到1993年我任负责人后,于3月14日发出最后通牒,不予理会,遂诉讼。交由温泉法庭受理。被告律师承认侵权,但强调时效丧失、侨房款存疑。遂反驳:储蓄款属国家法律保护,银行无权强行扣缴借款;公司欠银行款属双方借贷关系,本单位从未参与;侨房款性质不容质疑;不存在失效之说。

可时过40天,该案仍一头雾水。法官打算调解,让扣一部,遭本人拒绝。两月过,无奈的法官建议行政手段解决,因审委意见不一,且法院盖房需银行支持,没有胜诉把握。因利息最多7.5‰,况且为他支付高额电话费等,此钱谁出?亦遭我反对。事实上,我并未放弃行政手段,先后找省侨办、地区侨办、以及多位副县长、人行,但结果都未如愿。

又过四月,法官说,5万元以上案一律交县院经济庭处理。见我无动于衷,遂安慰:“你着什么急?人家建行才真有些着急呢。”他这一说,倒让我生气:“钱在他手里,银行急什么?我没拿到钱怎么不急?你就是10年不判,再拖个20年他高兴的还要送礼于你呢!”

八个月过去,可这位糊涂法官面对并不复杂的案情双手伸进染缸,左蓝(难)右也蓝(难),竟然一莫筹展。可我为他报销的电话费却逐月增长,翻过两倍却不给个说法。只好亮“黄牌”,若不这样做就是对自己的残忍!可是这位任性的法官在不退电话费的情况下,反而将所有三案全都转交经济庭。

年底找现审法官,正式庭审时就被告提出的时效和资格明确判定:被告强行扣划抵除原告下属旅游服务公司贷款,未通知原告,因而时效并未丧失;原告诉讼主体不符是事实,但原告在这里是作为储户的自然人,而非行政机构,所以不存在主体是否相符的诉由。这一认定,算是击中本案的要害。一月后,收到判决书,利息损失2万元不说,竟然还毫无道理地判原告承担400元的诉讼费,很不满意。

按道理讲,被告方应该心满意足,可是不然。法院送来建行上诉副本。本人只好应诉。就对方提出的诉讼时效、适用法律、诉讼资格三大问题写成长达余字的答辩状。可以说,这比朗平的铁榔头还要硬实,足以使对方败局底定。可是出人意料,两个月后地区中院经济庭两人来英山:“法律认定上,外侨办没有诉讼资格,不能参加诉讼。”

“作为存款户,当权益受到侵害,有权以存户的名义发起诉讼;国家行政机关参储的现象大量存在。当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有权以参储者外侨办的名义起诉。《储蓄管理条例》并未说国家机关不能参储,更没说行政国家机关以自己的名义参储受到侵害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发起诉讼。我们是自然储户,储户理当应被看作是独立的自然法人,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发起诉讼。作为审判机关,应无条件给予维护。”

其人根本不听,且举例论证。“好比一七八岁孩子,将压岁钱存入银行。银行扣缴,小孩不具备诉讼资格,得由监护人起诉;又好比工厂财务科将厂里资金存储,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财务科无权起诉,得由厂出面”。针对两例,我就这一裁决性意见又一次严厉驳斥:所谓小孩存款、财务科存储类比起诉,纯系编造谎言,纯系子虚乌有!并分寄中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各一份。

两月后再找,回说中院讲尽管时效不存问题,但一致认为外侨办不具诉讼资格。就此严正指出:这不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纠纷,而是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建行起诉本办,因本办不是法人,所在应驳回;而外侨办起诉银行,则是以储户的自然人身份,理当胜诉!

半月后,中院将该案交省高院裁定,因9个审判委员意见高度不一,有倾向外侨办胜诉,认为这是储蓄存款,应无条件判归原主;败诉的理由,外侨办作为诉讼主体资格不符。于是我就此向省高院主审该案陈姓法官寄去函件。8月3日,收到中院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决书。基本上维护了本办合法权益,但未满足利息的正当要求。

次日经济庭主审法官告诉我,因为诉本办不作为一案未了结前,被告律师有权向中院提交保全申请。中院对此予以支持,特准予保全请求。这样以来,在建行诉本办不作为案初审法院未结清前,我办储蓄款仍被搁置。

建行遂以“对国家贷款遭受损失主管部门不作为”案由起诉本办。其目的,并非要收回余下4万元贷款,而是为永远占有已被强行扣缴的2万元存款及利息。已进了嘴里的枣子,人家愿意再吐出来吗?

旅游公司早于归属外侨办之前的1988年8月中旬就已借得期限为两个月的临时贷款5万元。可是到年底,旅游公司与主管部门闹翻以前,建行未采取措施收回剩下的4万元贷款。公司宣布撤销之前一年多,有汽车、轿车、摩托车、自行车和其它商品几十万元,仍未采取行动。当上级追责这笔贷款时,慌了手脚的傅行长便灵机一转,外侨办的储蓄款还在,便凭借权力,开始是“暂时扣押”,企图以此迫使外侨办帮助追缴,追缴不成干脆直接“扣缴”。

就建行诉我办案,本人以“借贷与外侨办无关、贷款到期至外侨办闹翻之前有近两月不收回、贷款期限与公司撤销之前有一年多不予收回、公司撤销前已与主管部门闹翻、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被撤销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是公司债务处理的惟一法律依据、原告收回一万元贷款后已四年为何不及时收回”等9个方面进行详细而有力的严正驳斥。

经济庭主审法官通知开庭时间。我有力辩护。法官宣布调解,双方反对,调解无效,即行判决。后法官以调解为名,再次诓我去法庭,实际上是二次开庭。这次审理过程中,这时的法官公开站到原告一边。对于法官的这一欺骗行为,我表示强烈抗议:去年的今天和今天这次审理的系同案,案情全能背下,还三番五次开什么庭?要袒偏,尽可判他们胜诉罢了!

庭讯中,法官无视我的五点申诉。他一反去年同月同日审理同一案件态度。那次他宣读最高法院关于处理清理整顿公司期间撤并公司债权债务问题的一个补充文件,内有两条:用公司现有财产偿还债务,由宣布撤销公司的部门负责清偿债务。而这次庭讯中,他不再宣读该文,反而极力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他所指定的方向,不遗余力地大肆奢谈、煽动:“国发(90)68号文件中7个字值得推敲,即第一条中‘凡符合《民法通则》第37条、41条’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被撤销公司负责清偿,若不符合呢?注册资金不足30万元的就叫不具备法人资格,这是本案的要害,需要着重强调。”意思是,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则要由主管部门负责。另就诉讼时效问题,竟然推翻先前一直坚持的正确说法,武断的说建行诉外侨办的时效存在,若不存在则外侨办诉建行案的诉讼时效也同样不存在。法官既然这般开说,我还说什么呢?于是干脆等待判决!

年底又找法官。底气十足的我,要求早日判定我与建行案。“没要你判我胜诉,你若认为我输就判我输!”显然输了法与理的法官,表面上只好妥协,“我决不会打他一耳刮子又反过来打你一耳刮子”。但实际呢?拖着不办,令败的败不了,胜的胜不成。你若再追,“没看我忙着吗,不能光为你一家服务吧”?过了年,又过去3个整月再找。这时他却诡异地说,所有案子都已移交给后审法官,你可直接找他。

10月中旬,后来的经济庭新审法官送来了县法院关于驳回原告建行对我办起诉的《裁定书》,“外侨办系政府职能部门,不能作被告”,显然判我胜诉。可是其后紧接着他们又送来地区中院就建行不服县法院诉外侨办案作出驳回原告的起诉裁定书提起上诉。中院研究后,便认可县建行提出的对外侨办存款实行保全的申请,要求被告接到通知书后作出答辩,并上送中院。我还能怎样?立即起草答辩状。从适用法律、放贷责任、诉讼时效三个大题一下子演展伸长到12个方面,进行逐一强而有力的详细反驳。

及时上报答辩状,为促使该案早日了结,于年底在开完武当山旅游统计工作会议后,直接去黄冈中院。院长回说一定及时研究作答。后又数次打电话催问,回说维护原判。

时间拖到1996年2月快到农历腊月的年底仍未收到判决书。只好亲自去中院拿回维持县法院驳回上诉的裁定书。可在拿判决书的过程中,与中院原举例小孩、厂财务科的那个姓欧阳的法官又产生矛盾纠结,他又要生刺,此不赘述。可是取回以后,找主持执行案子的分管副院长施时,他却节外生枝说只要拿来启封通知就行,裁定通知书拿不拿回不起作用,只好又一次心痛花钱“看”他。这时他又说:“明天去法院,当着多人面打电话给中院,请示能否启封。若说能的话,做好记录,再派人直接划拨,强制执行。”可是电话中那个得了我好处(可能是看不上眼的缘故吧)的主审法官却说,被告带回的那份判决书不能作为依据,得收到中院寄来的这份维护原审法院判决书后,才可移送执行。

收到裁定书,并未移送执行。因领导班子调整,那个原庭审法官提升为副院长,并由他分管执行庭。怪不得,那天他诡异答话要我找谁,原来事出有因。历经一月蹉跎,于3月中旬打电话执行庭长。可他却说分管副院长已打招呼,因建行律师代理人要上诉,暂缓执行,并让我亲自找他。抽时间找到这位新任副院长,他以玩笑的口吻说:“一个月后再执行也不是不可”。执行庭长不理解,为何到期的案子不予执行?明天就执行!待到星期一,我问执行没有,执行人员回说连分管领导的字都没签,怎么执行?

过三日,分管副院长,即原先的庭审法官亲自来办公室。要我给面子,过25日后,他亲自去人民银行直接划拨。这个时间之前,给他上门做工作的时间。他们原在建行借钱几万元从没抵手,如今他分管执行庭,强制执行面子上有些过不去。

可是才过一天,这位分管副院长与执行庭长一起来我家。送来地区中院告申庭关于暂停执行建行案的通知书!“你他妈的甘心成为人家撑裤裆的东西!花言巧语、假意腥腥跑到办公室央我,给你面子,你好去亲做建行工作,保证月底钱回到我账上,原来却干着‘大沿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的卑鄙勾当!你执意阻止执行的意图和目的,就是为了给人家留足上诉时间?!你精心谋划和炮制的又一个农行与蓄牧局案大功告成了!你在审理一系列案件中,这样不讲职业良心,不尽道德操守,怎么提拔你任人民法院副院长?你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卑鄙做法,对得起人民法院副院长庄严的职衔与身份吗?”我不仅不送礼,还直骂得他翻白眼,“你这样丧心病狂地骂我,冤呀!我不是也判过你胜诉吗”?

待他们离开,打电话单问执行庭长究竟为何。回说:“他几次邀我找你,本不想来,但毕竟推不脱,硬是让他摈着来了。他之所以这样,是怕我单独和你见面,把许多不利于他的情况告诉你。也不知是怎么的,他对建行律师格外言听计从。”很久以后,一个内情人士告诉我,这个二审法官的女婿,已调到建行法律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为了感谢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同时又是建行法律代理人的慷慨接收,便以我与建行案作为交换筹码,给建行代理律师送了这么一个大礼。

到4月中旬,忍不住打电话给中院分管告申庭副院长,可他却说未收到上报材料。第一次听到这种遇事推诿不负责任的怪事!找经济庭,庭长说:“材料已交本县法院告申庭。”便去县法院告申庭,新任庭长说:“我一上任就见到那个申诉材料还躺在文件柜里,便立时转交给来英山的地区中院法官。”那个狗日的原告申庭庭长竟然将我办上诉材料平白无故地硬是扣压一个多月!于是连着三番五次分别打电话各位院长,催问何故不下启封通知书。

6月下旬打电话告申庭长,回说地区法院已下来启封通知,维护原判。庭长跟我说,他告诉那个无良律师不要再造,那人却反要他暂不要执行。庭长严肃正告律师,你再造已没有意义,来回无数个回合,全输在他手上你还能怎样?鉴此律师又提出,执行可以,但请先放法院账上。我听后好笑。

也是鉴于告申庭这样那样的原因,导致20多天如此这般的拖拉、疲沓、延期,我决定亲自取回。又跑路无数次。终于在1996年8月1日将.35元钱全都拿回,心也因此彻底落地。这桩案,案中有案的旷世奇案,因为我最终的完胜,终于尘埃落定。

可是事情还没结束,告申庭另一人自恃是我同学,却毫无由头地跑来索要执行费2500元!也是奇了怪,收取执行费的对方理当是败诉方,怎么却跑到我这儿来撒野呢?但我不想拂他面子,因为正如他所说,我们还是同学关系,便慷慨大度地在他开来的收据上签字:同意在法院欠本办的资金中(法院欠本办近2万元一直拒绝归还,出于无奈,我只好采用以牛触牛的办法对付法院)列支。不料,他却大声嚷开了,“凡是法院的钱谁也拿不了,我能拿得动吗”?管你呢,你拿不拿得了这就不是我的职责范围。

也是历经了四年磨乱,好不容易从被人家吃掉快7年的储蓄款及利息从他们的口中掏了出来,方予告罄。因为原审判决的极不合理,我办凭白无故蒙受利息损失2万余元。

以上文字,只是就这起案子的简略叙述,裁弯、去弧、抹勾、切角地直线牵来。要想细述此案的曲折离奇、诡秘奇特与险象环生的怪异案情,若没有15万字,断难说清。

有必要特别强调的是,正因为我做“事情”的认真态度,即我从事“工作”的责任心,还有我对于“职业”的执行力,从而创造出这一奇迹!

——以往的经历中,本人从未学习过任何法律,纯粹一地道门外汉,法律外行人!

——我诉人家以及人家诉我的九起官司中,因法院欠我办资金,屡追不还,于是故意输掉信用社借款一案,且有意激怒判官加重判决,借以用作抵除欠款。执行庭数次三番要求执行,我遂以法院欠款抵除,法院万没料到我会来这一手,只得搁置。这样,我既报了欠款不还的一箭之仇,同时又甩掉无法脱身的借贷款案。

——建行法律代理人既是某律师事务所法人代表,更是与本办九起官司中三个案件的代理人。最具戏剧性韵味、讽刺性意涵的正是基于此,由他代理的三案无一例外地全都惨败!

这叫什么呢?——无事心不空,有事心不乱,小事心不慢,大事心不畏。

作者:陶家宗

2019.12.15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anwen/vckwbkq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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