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散文网 会员登陆 & 注册

驳袁岑“母亲与女友一起掉水先救母亲”说

2018-04-13 20:49 作者:茶海之心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驳袁岑“母亲与女友一起掉水先救母亲”说

傅伯勇

“母亲与女友一起掉水该先救谁?”这个奇葩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假命题;但这问题提出来后,却得到了很多奇葩的回答。

据楚天都市报报道,2018年3月9日,武昌工学院《经济法》老师袁岑在课堂上从法理的角度给出了答案:子女具有救助父母的法定义务,而男女朋友结婚之前只有“情”没有义务,所以“先救女友”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

袁岑的解答,表面上看,站在了法律的制高点、道德的制高点,这似乎是一种权威答案,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奇葩的答案、荒谬的答案。

我们先来设想在该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的几种情形:假如自己能游泳20米,母亲在50米外,女友在10米内,此时该先救谁?假如水势湍急,母亲被大水卷得越来越远,已经无法施救,女友却近在咫尺,此时该先救谁?假如女友怀上了自己的孩子,在水里挣扎,此时该先救谁?假如母亲能够通过自己获救,而女友无法通过自己获救,此时该先救谁?假如有其他人正在准备施救母亲,却没有人施救女友,此时该先救谁?假如女友所处情形容易施救,而母亲所处情形极难施救,此时该先救谁?假如除了母亲和女友同时落水,还有别的孩子也同时落水,此时该先救谁?等等。(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面对以上列举的诸多情形,袁岑老师能够说“先救母亲是法定义务”、“‘先救女友’其实是一种违法行为”吗?

的确,从法理的角度讲,救母亲是天经地义,是一种法定义务。袁岑老师的回答,不但是“同时”,而且还应是“同等”,只有在此情况下,才有可能成立。但是事物的情形千差万别,出现此种情形并不多见,甚至几乎不可能出现。在危急时刻,特别是在大灾大难面前,“先救谁”,存在“大义与小义”、“道德与法律”、“本能与理智”、“救近与救远”、“可救与不可救”等问题。千百年来,我们牺牲的很多英雄,恰恰是因为救助他人(如果从血缘上讲,也许这个人与自己毫不相干,更不是母亲、是女友、亲与戚)而没有能够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恰恰是因为背负神圣而特殊的使命而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恰恰是因为身赴国难而痛失亲人而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按照袁岑老师的逻辑,莫非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吗?此时,也许他(她)没有尽到自己所谓的狭义的“义务”,但是,恰恰因为这,更能够体现一个人灵魂的可贵与精神的高尚。

“母亲与女友一起掉水该先救谁”这个问题,该先救谁、违法与否,要结合案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尤其是一个法学方面的老师,更不能不假思索,信口开河。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zawen/vgirrkqf.html

驳袁岑“母亲与女友一起掉水先救母亲”说的评论 (共 5 条)

分享到微博请遵守国家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