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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误区

2011-02-06 22:00 作者:茶海之心  | 2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几个误区

傅伯勇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定义,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它包括:口头传统和表述;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文化的奠基、草根、摇篮、链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保护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保护的过程中,却存在几个误区。

误区之一:将糟粕当宝贝

非物质文化遗产里面,的确有很多优秀的东西,但难免也有一些糟粕。比如傩戏,笔者小时候就耳闻目睹过,更多的是封建糟粕,是害人的东西。但一些好事者却将它人为地“变脸”,人为地“拔高”,当吹鼓手,对它大唱赞歌。这就是将糟粕当宝贝。我们不是废品公司,要保护哪些非物质文化遗产,要有所选择。我们保护的是那些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东西,是那些东西里面合理的、优秀的成分,而不是兼容并包,兼收并蓄。对那些本质上是糟粕的东西,就应该摈弃,而不应该保护。(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误区之二:让保护成为“复古”

有些地方一说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立即兴起“复古”运动。如前不久将襄樊改名襄阳的举动,如湖南贵州争当“郎”,如几处为“西门庆故里”“打架”,等等,就是典型的例子。他们不从这些地方古文化本身入手,进行研究,进行挖掘,进行抢救,进行保护,进行利用,进行传承,进行发展,却在名称上,在表层上,患得患失,斤斤计较。形式上轰轰烈烈,实际上虚张声势;形式上刀光剑影,实际上花拳绣腿;形式上洋洋洒洒,实际上不得要领。

误区之三:一叶障目

一些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缺乏深入细致的普查、系统的保护规划、完整的名录体系,缺乏全面性、代表性、真实性,缺乏文化整体性理念,往往从本地区、本单位乃至个人的短期行为和政绩需求出发,采取检拾碎片的办法,人为地把它撕裂开来,单独将其中的一部分作为某种文化遗产保护。如建国后一直到改革开放前那段时间,专家学者对中国儒家学说的保护,就显得单薄,以偏概全,甚至歪曲。事实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是文化的碎片,而应该是文化的整体。这种做法,表面上实现了对非物质文化的保护,实际上却破坏了文化固有的整体风貌和遗产的价值。

误区之四:移花接木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手段是多样化的,但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保持其原生态,让它原汁原味。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打造出来的,而是一个自然生长的过程,需要的是细心的照料和精心的呵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独一无二的、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消亡或流失,就永远无法恢复或再生。所以,即使要进行发展,也只能在传承之中遵循其自身规律,加以合乎逻辑的改造,而不应该用科学的标准和理想的方法强行拦腰斩断,进行移花接木、拔苗助长或改头换面。傩戏的改造就明显存在大放“味精”而加以胡编乱造的情况。这样做的结果不是保护,而是践踏。

误区之五:为保存而保护

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往往停留在保存上,这是一种肤浅的理解。如果仅仅为了保存而保护,就丧失了保护的价值。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肯定有功利因素,这种功利因素一般不是表现在物质上,而是表现在精神上和心理上。之所以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仅仅保存还远远不够,还要进行整理、研究、传承、展示、传播等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目的就是要让“过去”成为我们走向未来的宝贵财富。

误区之六:过度商业化

很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过度商业化,而变了形,走了样,甚至面目全非,从而加剧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的矛盾。针对这种过度商业化开发,国家应该制止,应当对造成毁损情形的责任人追究责任,以杜绝这种现象的出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保护,要依法保护、科学保护和真正保护。要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做到在不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上,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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