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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灌云县法院是怎么办案的

2017-05-15 19:26 作者:海底男婴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看看灌云县法院是怎么办案的

灌云县法院弄虚作假、违法办案。问题揭露后,拒不纠正,故意推托,至使一起赤裸裸的冤案止今十几年得不到改正。

案由是:本人王金芝,于2000年3月向正在保外就医的贪污服刑犯田克才分两期借高利贷元,一次性利息元。当时本人写了张元的借条,其中注明包括利息。后因多种原因未能如期全部归还本息。田克才便利用法院的关系,于2001年到法院诉讼,要求将我家唯一的一套房产抵债。{请看欠条}

为了达此目的,于是法院内部个别法官进行了一系列荒唐的判决。

一、法院判决超出诉讼请求

而法院判决为:{请看判决书}(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荒唐的是:1、我根本没有约定每年利息元;2、田克才的诉讼请求也没有要求年息为元。{请看诉讼请求}

二、违反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当时开庭时被告要求田克才到庭,进行对证,但法官无视被告的请求,拒绝原告到庭,由程海兵代理。而程海兵的父亲就是当时灌云县法院的部门领导,这明显违反法官法。

三、无视被告利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田克才欠被告货款及利息8551元的事实,要求进行抵冲,而法院无理拒绝。

四、原审法院多处违反法律规定。明知原告尚在监外执行服刑期间,是贪污罪犯,而法院却把他说成是个体户,{请看监外执行决定书和民事判决书}。

对其巨款放高利贷不审查其资金来源,还纵容,明显是滥用法律,偏袒原告。而监外执行期间连打工挣钱都不可以(请看今日说法材料)。

放高利贷就更不应该了,法院为什么看不到这一点?

荒唐的判决,更有荒唐的执行

一、对我家房屋未查封,先评估,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应该先查封,后才能评估。查封日期是2002年8月5日,而评估日期是2002年6月21日。{请看民事裁定书和房地产结果报告书}

二、对于法院查封评估,我多次去法院查询评估结果,都被法院拒绝,直到一年后的2003年10 月31日法院强迫我父亲代签所谓“不予重新评估”字样后,才拿到一份评估价格和实际价格相差甚远的评估报告。{请看房地产结果报告书}

三、评估价格与实际价格严重不符。我房屋房产证上是261.7平方,1998年毛坯房购买时为17万多元,到2003年房价已上涨了许多,也进行了装潢,而灌云县法院2003年评估时为209.7平方,价值元,不但没增值,价格少了十几万,还少了50多个平方,难怪法院强迫我父亲签“不予重新评估”字样,可知法院胡到什么样子了!

四、弄虚作假,法医下司法鉴定受理通知。2003年,法医汤锦军利用工作之便,以法院执行局的名义,对我下达司法鉴定受理通知,试问,作为县医院坐诊法医有何权力下这个鉴定通知?后来我去法院查档,法院并未留档。{请看法院真假司法鉴定受理通知}。

五、当时最高法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或者抵债。”根据该规定,在我只有一套用于家庭居住房屋的情况下,执行机关不能采取拍卖、抵债等处分措施,但灌云县法院却数次查封、数次评估拍卖,最终裁定将我的房屋抵债给田克才,导致我近80岁的老父亲和我及我弟弟一共八口人,全都在外租房居住,其情其景,堪称可怜。这就是法律应该保障的基本生存权吗?

灌云县法院在明显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被迫撤销原裁定,又重新下达了裁定,新的裁定书一直都不肯给我们,直到过了两年上诉期后的2009年6月18日才从汤锦军手中得到。

然而,重新的裁定,更是胡作非为,骇人听闻,满篇都是谎言,真是无所不用其极。

一、编织谎言,有中说无。明明我房屋有正规合法的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而灌云县法院硬说房屋无产权证,土地属国有土地,这种闭着眼睛说瞎话,只有利令自昏到极点的法官才做得出来。{请看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协商通知书}

二、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不着边际。在旧裁定书撤销后,县法院潘兴军、赵海萍等人更是变本加厉,通过不正当手段于2007年6月5日下达了新的裁定书,裁定书将我欠田克才的元本金时,还加了万元的利息。并把之前评估、执行的费用由我承担,这明显是错误的,应该是谁作弊谁承担,不应该由我负责这笔钱。本人多次要求与债权人算清债务,法院推三阻四,置之不理。而此后我问这钱是怎么算出来的,执行长潘兴军回答说不知道,而且他们三人都不承认这裁定书是他们下达的,{请听潘兴军、赵海萍的对话和民事裁定书}

2015年5月5日赵海萍谈话

王:赵法官,你好:我是东辛农场的王金芝,我这有份裁定书问下情况,这封裁定书把我全家都害苦了。

赵:不知道,我一点也不记得,一点印象也没有,你这不是执行异议,是执行案子,我再看看。

王:我第一次问潘局长,他说:“这是哪个把我名字写上去的。”

赵:我和潘局长是一个办公室的,我和他没有弄过这个案子,我没有搞过执行案子。

王:我查是谁弄的,弄要弄得公平合理。

赵:那时我刚到执行局,首先我没办过的执行案子,我还没本事弄这个裁定。我一点印象都没有,这么多执字,多少号、多少号是要看的,这么复杂的东西我看过能没有一点印象啊!我07年刚到执行局和徐丙宁分到一起,说办什么执行案还没有几天,就到裁决科的,一个案子没办过。

2014年12月4日,潘兴军谈话:

王:这个裁定书是07年6月5日下的,09年6月18号汤锦军正好压了两年才给我。

潘:你这裁定书是裁决科下的,裁决科应该不下这东西,应该是实施科下的。

王:你对这案子有没有印象。

潘:我一点印象没有,因为这案件不是我处理的。

王:这个案子我还要向上反映的。

潘:这个你找归找,你这案件我一点不会担心的,因为当时我们三个人是管裁决的,不管实施的,这就不是我们下的东西,不在我们职责范围内的。

从以上两人录音谈话和当时所在的部门来看,两人都不具有执行的职责和权力,哪现在关键是又确实是他们执行的,从法院的档案来看,确实是潘兴军和赵海萍搞的鬼,是潘兴军做的手脚。

三、在执行过程中,2007年6月18日潘兴军找我父亲谈话,将我房屋抵给田克才,我父亲对这一无理要求拒绝签字,而法院当天就下达公告,而这一公告我们一直不知道。而6月18日之前,田克才在我们家没有任何人知道的情况下,砸坏我们门锁,搬进去住了。这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主要是:一、是房产证是我的名字,我没有委托父亲处理房产问题,所以法院找我父亲是不合法的;二、是裁定书没有送给我本人,当法院找我父亲谈话时,我父亲拒绝代我签字,法院应该重新复议,不应该当天强行下达公告;三、是在6月18日公告书下达之前,田克才已经强行进入我家,对我家财产没有通过法院和原被告多方进行登记、清点、造册使我家数万元财产损失,违反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四、是在执行过程中,连具体承办人都没有。到现在都找不到具体承办人,谁也不承认。这些都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胡作非为。

四、法官办案吃饭,自己不付账,把账记在我们家头上,这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吗?当时我们并没有留下太多证据,只是饭店老板留了一张补条,由我家付款了事。{请看补条}

以上只是灌云县法院违法办案的部分事实,在此案的办理过程中,还有许多违法事实,我不在这里一一列举。从法院判决至今,我一直奔走呼号,要求重新公正审理,但法院个别人特别是潘兴军就是顶着不办。因为他当时是执行长,造成这起冤假案的始作俑者。如今他却升任执行局局长,对于我的纠错要求一拖再拖,拖了好多年,硬是不办,还在2016年4月8日下午在法院四楼执行大厅指着我的头脑大骂,满口脏话,还发狠说他在灌云不是好惹的。知道我录音以后,把我骗至402室,来了七八个人,并拿着手拷威胁我,硬是把我的录音删除。这段情节可调法院的视频查证。

请看与潘兴军的几段对话

2015年4月20潘兴军谈话。

王:执行这块是哪个负责的呢?执行要有人啊,执行用假名字顶替。

潘:你这案子还没有执行完毕呢?

王:没有执行完毕(因有问题),我必须要解决这件事情。

潘:你这还没有执行结束。

王:是没有执行结束,所以我来找你们。

潘:下面还要继续执行你的。

王:你执行啊,你可以执行对吧。你这裁定书是怎么来的呢?

潘:裁定书是按程序,都有领导审批怕什么的。

王:你这房子执行错误。(前面执行错误,06年撤销裁定。)为什么费用摊在我头上呢?

潘:什么费用摊在你头上?吃饭噢?

王:吃饭,法院是帮我家办案的,你有没有这规定?还有你执行测量评估错误,费用为什么弄在我头上?

潘:这不是很好查的事情吗?吃饭不准吃喝。过去也是不准吃饭喝!你要查下追究那个责任,反映一下,不就行了嘛!

王:本身就是要追究责任的嘛!

潘:我自己还能去处理我自己人啊!

王:你这...这..

潘:你说是不是的。

2015年7月23日,潘兴军谈话

潘:你这个(案子)哪个还记得啊。

王:你记不得了!

潘:肯定记不得了,我想处理你这问题,现在都没有能力处理你这事情。

王:那现在怎么办?

潘:你这执行完毕的案件你跑了这么多年,法律肯定也看比较多了,我跟你实事求是说,你这案件执行完毕了。你发现执行错误的可以申请赔偿。你说现在纠正过来,我估计可能性不大。你认为执行完毕侵害你们利益了,执行完毕以后不存在执行异议问题。

王:还在执行当中嘛!这不存在执行完毕。

潘:我再跟领导汇报你这事情。

2016年1月26日潘兴军谈话:

王:档案里,你找过田克才后,找我父亲,找我父亲时田克才已经砸门搬进去了,我父亲看裁定不合理没签字,你当天就下公告送达。(下公告我们不知道)

潘:前后都没有,就那一份,实在想不起来,那时还正卡在执行三庭分离改革时间,可能乱糟糟的,赵海萍他们这么多年也没有错划过。从来没有过这事情,你说你叫我去执行你那一块,或者其他什么情况肯定不会有的。我也不太相信,看那个(卷宗)的确是的,我签字在上面,裁定书是赵海萍写的,她也想不起来,她也没有和我在一起弄过执行,赵海萍一直没搞过执行,她十几年没执行过一个案子。

王:他自己也(这么)说。

潘:当时我也不搞执行,现在你的情况存在这个问题,到时间要处理,不管什么情况要处理。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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