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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重在日常、贵在有恒

2017-04-18 15:28 作者:紫气东来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在福建调研时提出要实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一、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三、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四、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四种形态”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必须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真正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护。

“强化党内监督,重在日常、贵在有恒。”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敢于较真碰硬,见物见人见细节,从点滴抓起,从具体问题管起,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日常管理监督要立足于早、着眼于小,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真正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与会同志表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基础上的重要理论创新,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同志指出“管党治党,必须严字当头,把严的要求贯穿全过程,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目前,不少党委部门干部在运用“四种形态”上还存在着很多误区,很多党委的领导干部认为运用“四种形态”主要是纪委和纪检干部的事,重点和关键责任是在纪委部门,与党委没有太大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只是纪委或者纪检监察部门的责任,党委也负有主体责任,不能当“甩手掌柜”。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同志强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委的主体责任的重要体现,是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化。

实践“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特别要用好第一、第二种形态,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上多下功夫,抓常、抓细、抓长,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今年1至11月,中央纪委处置反映中管干部问题线索中,谈话函询1305件次,比去年同期增长96.5%。级纪检监察机关注重日常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于反映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一般性问题,以及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方面的轻微问题,有针对性地“咬耳扯袖”,及时让党员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防止其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与此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严肃查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

从“四种形态”理念提出,到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对其作出部署,再到《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将其写入党内法规,“四种形态”提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坚持边探索实践、边总结提炼,逐步规范“四种形态”的运用。“实践好‘四种形态’,还需在深刻理解其内涵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相配套的制度规范。比如,针对目前约谈函询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探索对约谈函询工作做进一步规范,促进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在强化日常监管中真正发挥作用,等等。”宋建朝说。

伟大的事业必须依靠伟大的党去领导、去奋斗。伟大的党必须通过全面从严治党方能永葆生机。全面从严治党则需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确保共产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的根本保证,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的必然选择。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2017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踩着不变的步伐,深入实践“四种形态”,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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