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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辱母杀人案”

2017-03-28 11:35 作者:少华山  | 9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也谈“辱母杀人案”

这几天山东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件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的舆论潮并且持续发酵,源起于《南方周末》对案件的报道。今天,作为主流媒体《人民日报》发声,一篇标题为《正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流传开来。似乎舆论升级的迹象。

从已经由媒体透露出来的案发经过看(假设这些细节都为真实),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几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当初借款约定月息10%的高利贷应为此案发生的原因;包括受害者(我不知道在此处称其为受害者是否准确)在内的讨债者非法拘禁并侮辱、打骂于欢母子是案件的导火索;警察到达现场后轻描淡写地告诫讨债者之后离开现场是添加剂;于欢血气方刚是本案发生的偶然因素。本案判决谈资较多,本文只谈舆论焦点:本案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和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是量刑过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从媒体透露出来的案件细节“是他们在放黄色录像,还隔着窗户喊还钱呢,还不来钱去卖去,卖一次一百块钱,只喊苏银霞还钱,好象有一个叫赵溶溶(音)的女的。下午吃了晚饭以后,另一个证人曾二小(音),在接待室侮辱他妈妈,他一会儿脱裤子、弄他的生殖器”(注:于秀容语,引《自封面新闻》)“鉴于本案系被害人纠集多人,采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谩骂他人的不当方式讨债”(注:引自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如果这是真实情况,那么讨债者行为明显超过合法讨债者正常行为。对于于欢是否成立正当防卫,知名法学教授中有两种不同观点。我认为,于欢成立正当防卫。本案中,讨债者先是拘禁、接着是侮辱、进而殴打于欢。从法律关系上来说,债务人是于欢母亲,只有于欢母亲是偿还义务人,于欢不是债务人没有偿还这笔债务的义务。讨债者对于欢的任何行为都具有“不法”的性质,于欢对讨债者的行为没有容忍义务。对于非法拘禁和侮辱、殴打这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不法侵害,于欢出于保护自己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成立正当防卫。当然,防卫过当也是明显的。

再就是于欢在用刀捅人之后,明知有人报警,但是没有离开现场,也没有抗拒抓捕,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还成立自动投案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本案特殊之处在于,案发的时候,于欢知道警察就在附近(无论是媒体说的派出所民警离开,还是判决书认定的警察没有离开,能可以肯定的是警察没有在屋内)。那么能不能就由于这一点否认于欢投案自首呢?我认为不影响于欢成立投案自首。因为不论是上引法条规定的明知他人报案,还是明知警察就在附近,其实导致的结果都是警察会在最短的时间到达现场,对嫌疑人实施抓捕。所以,于欢构成投案自首。

鉴于被告人于欢是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同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和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加上判决书已经认定的受害人有过错等情节,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以上只是根据作者掌握的并没有经过证实的情节的一些粗浅的认识。当然,还要看案卷中是否有证据支持,或者能否通过律师取证证实。

二0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3905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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