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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教育惩戒权”成为“烫手的山芋”

2017-03-09 10:19 作者:行者无疆  | 10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教育惩戒”的概念,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着“教育惩戒权”这个话题,“要不要对学生惩戒?学校的教育惩戒权与《教师法》中的规定‘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是否抵触?‘体罚变相’‘体罚’‘教育惩戒权’如何界定?学校拥有惩戒权后,会不会以放松思想教育的方法来管理学生而偏向于采取惩戒,学校对学生的惩戒谁来监督?”一时成为舆论议论和关注的焦点。

现有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但教师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适当方式”界定模糊,实践中对学生的各种违纪行为老师采取的主要手段就是批评教育。支持者认为面对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频发,学生辱骂教师,甚至殴打教师,师道尊严沦丧的新现象,对漠视校规校纪,屡犯屡教却不改,不服老师管教的学生,以“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显然起不到好的教育效果。反对者则认为“教育惩戒”缺乏法律依据,与现行的相关法律也相悖。双方各执一词,莫衷一是。

笔者在农村中学从教已有25个年头, 在21年的班主任工作实践中,切身感受到近年来学生确实不好管。惩戒学生往往涉及对学生人身权利的一些限制,是否允许、边界在哪里,法律并没有明确回应,可操作性不强,很难执行。而现有的对体罚学生的相关规定,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同样存在界定模糊的问题,容易导致现实中一方面老师恶意殴打、虐待学生的行为,往往因“体罚”之名,逃避了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另一方面比如学生总是迟到而被罚站;学生作业错了重新订正一篇,或古诗默写老是记不住,老师让学生抄写3遍;学生在教室乱扔垃圾被罚与当日值日生一起打扫教室;躲进厕所不做早操,被罚跑步500米;不交作业留校补作业等对犯错学生的处理算不算体罚或变相体罚?面对说你是就是,说你不是就不是的现实,如果仅仅因为出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教育学生,就被扣上“体罚学生”这顶帽子,名誉扫地,经济受损,教师显然难以接受。 “说实话,就目前而言,即便可以使用惩戒,我也会慎用,更不会体罚学生,学生犯错了,我会进行口头批评教育。人到中年,上有老,下有小,全靠这份工资养家糊口,实在伤不起啊!”笔者同事的这段大实话,说出了当下很多教师面对“教育惩戒权”的一种普遍心态。

不知道该如何管,甚至不敢管!近年来显得尤为突出,究其原因一方面随着学生及学生的家长权利意识不断加强,家长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另一方面受读书无用导致厌学、留守儿童家庭教育缺失等很多社会因素的影响,学生的管理难度加大是不争的事实。有的学生因上课违纪影响课堂教学秩序,在提醒多次无效后,教师要求其离开课堂,到政教处接受教育。该男生于是开始辱骂教师,并有持无恐地表示:“你不能打我,也不弄骂我,你能把我怎么样?你更无权让我离开课堂,剥夺我受教育的权利!”笔者就曾遇过不交作业的、所有语文考试作文一字不写的、上课时在教室里烧作业本的学生。如何处理顽劣学生实实在在成了摆在教师面前烫手的山芋。及时有效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维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是教师义不容辞的责任。这些漠视校规校纪,屡犯屡教却不改,不服老师管教的学生,耗费了老师大量、本该用于正常的教学工作的心血和精力,往往却收效甚微。苦于受条条框框的限制,尺度把握不准就有可能触犯“体罚”或“变相体罚”这根红线,究竟该采取何种方式才能有好的教育效果,对此教师也是一筹莫展。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老师对顽劣学生不敢管、不愿管。长此以往,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笔者认为,“惩戒”不一定“动武”,赏识教育和惩戒教育都是为了学生的健康城长,并不相悖。没有惩戒的教育不是完全的教育,这次青岛重提“教育惩戒”的概念,至少说明大家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是一个进步。“教育惩戒”并未明确范围和方式,操作性不强,教师难执行。如果不能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实践中就可能可能出现了两个极端,教师不敢管或管过了头。“教育惩戒权”最终只能成为学校和老师手中烫手的山芋,不管不是,管又该如何管?把惩戒教育写进学校管理规章值得肯定,但需进一步明确惩戒的范围、方式和惩戒的度,这样才能避免教师滥用惩戒的同时,不但能让学生服气,更让教师面对顽劣学生有管的底气。才能避免“教育惩戒权”成了学校和老师手中烫手的山芋。(祁门 孙祁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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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教育惩戒权”成为“烫手的山芋”的评论 (共 1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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