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沽名钓誉与剽窃抄袭

2016-10-31 16:34 作者:舟自撗  | 1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管子·法法》:“钓名之人,无贤士焉。”说的是沽名钓誉的人,不是贤士。沽名钓誉意思为用某种不正当的手段捞取名誉。剽窃抄袭者在信息网络发达今天,只要“复制与粘贴”,便轻易剽窃原创者的作品,抄袭别人的思想或言词,采用创作出的作品而不说出其来源,以此获得名利双收,厚颜无耻成为地地道道沽名钓誉者。

笔者自从在中国散文网上传部分散文小说,担忧沽名钓誉者行剽窃之风,最近在百度搜寻笔者的原创散文小说,未曾料到剽窃抄袭笔者的散文小说泛滥成灾,实在孰不可忍。

笔者大致梳理一下侵权网站和剽窃者以及作品,侵权剽窃者大致分为两类:二类侵权沽名钓誉窃为己有;另一类网站转载没有标明原创作者笔名“舟自撗”,同样侵犯了原创者著作权。

笔者《野渡散文集》中《观荷亭》散文自从在“散文在线”、“中国散文网”刊登后,有些网站转载没有标明原创作者笔名。“查字典散文网”经典散文栏目,《观荷亭》改头换面成了宋元力的作品,宋元力剽窃原创者散文据为己有,严重侵犯了原创著作权。

新浪博客转载笔者《潘金莲艺术形象古今解读》,作者变成了“从吾所好”。笔者顺着线索找到“从吾所好博客”,该剽窃者只是把标题改了上传在博客里,赢得赞声如浪。笔者在该剽窃者博客留言,声明剽窃了笔者的原创作品,请删除,否者追究法律责任。笔者过几天再去查实,该剽窃博主连同博客也删除了。

左云公安网站警营文化转载《潘金莲艺术形象古今解读》同样没有标明原创笔名,作为公安部门执法犯法。如此未标明作品原创作者笔名较多,笔者列举几类,如“花瓣女人”网站转载《油菜花》未标明原创者笔名、“读札网”转载《观荷亭》未标明原创作者笔名。“郑大文学网”转载《潘金莲艺术形象古今解读》未标明原创作者笔名、医药学院微信公众号转载《中丁香花》等原创作品,原创作者却显示医药学院。堂堂高等学府文学网也行窃盗之风,又如何教育好莘莘学子?(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短文学网”刊发笔者原创《桃源轶》中篇小说,原创者摇身一变成为“简单人生”。“纯真网”并不纯真,连续转载笔者原创散文和小说,几乎囊括在散文网上传的所有散文和小说。查实有中篇小说《在原始森林中》、《生命边缘》,散文《梅子黄时雨》、长篇小说《官道仁心》等作品。这些转载小说散文均没有标明原创者笔名,严重侵犯了笔者原创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剽窃原创作品者,依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把这些剽窃者以及网站曝光在光天化日之下,敬告那些剽窃者及其网站,不要以为网络虚拟世界便可以胆大妄为剽窃原创者的作品成果,敬请每一个剽窃者以及网站悬崖勒马采取删除遮屏停止侵权,每一个虚拟网名背后都是一个鲜活的人,网品如人品。现代信息技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锁住IP址,同样可以取证起诉剽窃者以及连带责任网站。如不尊重笔者的原创,将保留追求侵权法律责任。

剽窃是指行为人以隐蔽的手段,将他人作品部分或全部当作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抄袭是指行为人不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发表的行为。两者在侵权方式、侵权程度上都有区别,剽窃比抄袭更严重,剽窃是一种混淆作品或作品中部分要素出处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剽窃与署名权联系在一起,剽窃行为的要害就在于不当署名。剽窃行为损害作者的私益,必然损害社会公益,情节严重的剽窃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中华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创作才是具有优秀文化繁荣发展的载体。在网络世界里只唯圈子,不顾正义,艰辛创作不如“复制与粘贴”,诚实创新不如投机取巧,盛行炒作圈子文化,劣胜优汰,乃是一种普遍的反智倾向,赞美的是一种与付出不相称的利欲熏心的名利,已经触犯了法律,社会公德破坏力极大。

网络文学作品剽窃成风,严重挫伤了原创者创新的原动力,文学艺术创作热情衰竭,社会文明倒退弱化,网络原创维权势在必行,所有原创者起来阻止中国式剽窃抄袭,否则,保护知识产权成为一句空话。

温馨提示:笔者在一些文学网站曾经主要使用昵称“轻风轻雨”,“舟自撗”(舟自横有人注册,便改为提首旁撗),所有网站以及剽窃者都拍照上传舟自撗博客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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