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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和追责绊住国家赔偿的两块石头

2016-05-24 13:50 作者:巧蜜甜欣  | 8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裁判,宣告陈满无罪。陈满,海南杀人放火案疑凶。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坚称蒙冤,与其家人申诉至今。2016年5月13日,陈满和海南高院达成协议,获国家赔偿275万余元。

陈满冤案只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冰山一角,翻案重审并获得自由,他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幸运的是还能活着,不幸的是20多年的生命面对的是高墙和枷锁。275万的国家赔偿能否承受得起生命时光的载重?更多的或许是当事人的无可奈何。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七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而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赔偿是基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对他们造成损害而给予赔偿的一种方式。国家机关行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的模糊性概念,造成了国家赔偿上的赔偿漏洞。无论是国家机关行为,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最后的赔偿结果仍然是国家买单。

轰动一时的“呼格吉勒图”案,关于赔偿金的支付也没有公开具体细节,财政明细开支也没有列出一个账单来。在内蒙古高院的官网上搜索“呼格吉勒图”,也没有显示2014年、2015年法院财政收支相关的公开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将政府部门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作为公开范围。作为纳税人,我们有权利知道政府每笔支出的动向,有权利要求政府作出说明和解释。可是到目前为止,我们都还没看到任何希望。看到的是,有的部门敷衍了事,有的部门直接不回应。

国家赔偿法实施20年来一直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谁追偿”的原则,极少有公务人员被追偿,追责也迟迟不见动静。“呼格吉勒图”一案中,按照内蒙古法院网站的追责结果公布情况,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27名被追责的公务员给予行政记过、警告、严重警告等等党内处分,只有1名公安分局副局长因涉嫌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试问,如何认定只有副局长涉嫌刑事责任,而其他人员到底在这起案件中承担了什么角色,一张追责结果所表达的不是大众所希望看到的。一起冤假错案,毁掉的不只是一个人,更是一个家庭的幸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光靠行政处分是远远不够的,如何加大刑事处分、刑事追责,提高办案人员的素养,才是我们急迫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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