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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下的侥幸行为等于自我惩罚

2015-10-30 10:56 作者:皮蛋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10月28日,四川省高速公司首次发出一封盖有“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追讨逃费”律师函, 20余辆车将被发函“提醒”, 涉及20余名车主;限期内未接受调查的车辆,今后或不能上高速路。(四川日报,2015年10月29日)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中国一直在建设法治国家,也强调依法治国在社会各领域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但是法律规章制定了,它就在那里,有些民众却依然选择视若无睹,以为可以瞒天过海,孰不知,现代高科技已然让你无所遁形,最后这种侥幸行为没有让你占到半点便宜,反而带来了更严重的惩罚。

今年国庆长假期间就有这么一个案例,大假期间高速公路7座以下的小型车辆可以免收通行费,但是有少数8座、9座客车、轻型普通货车等不在免费通行范围的车辆,为逃通行费“高速”通过免费专用通道。既然规定的很明确,自己不符合免费条件就应该排队去缴费。可就是有少数人不仅当通过收费站的时候偷逃,事后也不自觉,就好像自己做了天经地义的事,不应该受到惩罚。从他们的心理上来看,是藐视规章制度的,是任性妄为的,是心存侥幸的,如果人人都不遵守规章制度,这个世界就乱套了。当然实事上是大部分人都是守规矩的,只是少数害群之马,没有悔过之心。

再有一件案例,也是国庆期间,四川省高速公路营运公司联合执法机构,在高速公路“打假”,全省发现了3400多辆“假冒”车,现场处理了1530辆,挽回损失9万余元;除去事后补缴的,还有近百辆车待追缴通行费,其中涉及成乐高速的有22辆。成乐公司和高速交警联合行动,一方面在收费站下发“黑名单”实施查验,一方面由执法部门联系车辆所有人及时接受调查处理。但仍有车辆置之不理。于是,“追讨逃费”律师函由此诞生。假冒车辆就更过分了,纯粹是做的些损人不利已的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都是有规定的,在这个依法治国的国家,触犯法律不遵守规章制度,都是要受到惩罚的。

“律师函明确,11月15日是最后的期限。”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华英表示,如逾期未接受调查,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高速公司将有权把车辆列入“黑名单”,拒绝其上高速公路通行,并对车主按偷逃通行费处理。

“如果按偷逃费来计算,追缴费用将远远大于车辆实际通行的路程费用。”华毅介绍,按照相关条例,偷逃通行费车辆,将按照路网的最远路径来计费。今年国庆期间,单车最高追缴金额为807元。(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以上是举的两个例子,实际上这样的事情年年发生,处处都有。不是我们的执法机构没作为,而是总有人喜欢铤而走险,不顾忌法律法规,心存侥幸不恩悔改的触犯着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可是最终,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控记录着实事的真相,铁的证据将带你接受应有的惩罚。所以,我们应该遵纪守法,做一个社会主义下的好公民。

作者:樱桃

首发散文网:https://www.sanwenwang.com/subject/379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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