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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有“竇娥冤”今有“延安冤”

2015-06-30 16:02 作者:劲草  | 6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我是王延安,五十六歲,鄉村全科醫師,三十餘年醫齡,家住吉林省農安縣萬順鄉萬順村一社,我的手機號:;我是全縣文革結束後的第一批考試合格的鄉村醫生,也是全縣第一批考試合格的鄉村全科醫師;我家住鄉政府所在地(住在執業範圍內和戶口所在地);我是二等殘疾(小兒麻痺後遺症),零九年又患腦梗,一三年再患腦梗,一五年四月跌成骨傷(需半年才能恢復),太難了!

多年來,萬順鄉醫院相關負責人,数次以“在乡政府所在地居住不合理”为由,为难我。

零一年说我非法,到零二年年底,被全县医疗市场整顿结束时的文件肯定为“历史遗留问题”,我回村卫生所;零五年,不给我乡医注册,经讲理才给注册;零九年,未通知我,把我开除卫生所;一三年让我开个体珍所;一五年五月,不给我换到期的营业执照,说“愿意找谁换就找谁换去!

按零二年全县医疗市场整顿结束的文件,我属“历史遗留问题”;依据残疾人保障法,依据同情和人道,我应得到社会的理解、尊重、优惠、支持、扶持、同情、人道。

由於時間太長,萬順醫院相關負責人的“道理”,蒙蔽了許多人的眼睛,好像我沒理;其實,我有裡,我是合法的,我是冤枉的;我想请残联出面,与相关组织交涉,使我重回村卫生所。

一、我是合法的鄉村全科醫師(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一)、按照2002年全縣醫療市場整頓結束時的文件,我的情況,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1、2002年季的一個傍晚,崔國慶院長給我打電話,讓我去醫院;當時有催國慶、許德福、李金榮在場;催國慶讓我交三千元錢罰款, 明天正常參加衛生所;我強調交不起;看我實在交不起,衛協主任李金榮打圓場說:得了,明天正常參加鄉醫例會。

第二天的鄉醫例會上,宣讀了全縣醫療市場整頓結束的文件;按文件規定,我這種情況(萬順村衛生所大夫,暫時在自己家看病,戶口萬順村一社,居住執業範圍內),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2、2003年,我以村所大夫的身份,與鄉政府簽訂負法律責任的風險合同,負責萬順村1—4社的“非典”監督檢測工作,鬥爭在萬順鄉最可能發生“非典”的地段;我停下自己掙錢的醫療工作,我及我的家人,冒着感染“非典”的最大風險,毫無報酬的日工作半年有餘(當時記錄仍在,當時有關領導也建在);我有苦勞,我有功勞,我合法。

(二)、我奉公守法,按章納稅,積極參加歷次培訓學習,積極完成上級任務,我合法。

(三)、我生長在萬順村一社,戶口在萬順村一社;我行醫的三十餘年,始終在萬順村;我執業範圍在萬順村;我合法。

二、我是優秀的鄉村全科醫師

我風裡來裡去,起五更爬半夜,盡職盡責,努力服務;即便領導不喜歡我,群總對我有很好的口碑;如果鄉醫院領導敢把我放在百姓中競選,我肯定能進衛生所。

三、我是合法權益屢受侵犯的鄉村全科醫師

(一)從2008年開始,不知什麽原因,也不知是什麽理由,萬順醫院不通知我參加鄉醫例會,不通知我參加鄉醫繼續教育(2008年,鄉醫繼續教育開課一周後,我才聽說;我找他們報名,他們互相推諉;還說,學也沒用;後來,我通過縣衛協報的名。

(二)、隨便將我開除衛生所,不事先通知我;2009年12月1日,衛生監督找我,我才知道自己被開除衛生所;我當時去問催國慶院長,他說衛生所一年一重組;豈有此理,欺人太甚!

(三)、2005年下半年,衛協主任丁寧突然通知我:把我開除衛生所,不給我鄉醫註冊;經過相當大的據理力爭,,大約在2006年下半年,我又重新入所,參加了鄉醫註冊。

(四)、在鄉醫會上,宣布我非法行醫;我是合法的公民,我是合法的殘疾人,我是合法的醫生,我受相關法律的保護;沒有足夠的事實和相關部門的裁定,個人無權扼殺我的醫療生命

(五)、開始合作醫療、競選村所成員的時候,崔國慶在鄉醫會上說:王延安不能參加村所競選;村里選上了,我這裡也不能批准;其實,我有良好的信譽,是能選上的。

(六)、2007年,我有办個體衛生室的機會。在鄉醫會上,衛協主任肖中文說:在萬順,只有王延安符合辦個體衛生室的條件;誰要想办,你也瘸呀!我雖然做過挺大努力,但崔國慶卡著不給上報。

(七)、曾經扣留我鄉村全科醫師证多年,我去局裡向醫政科李奇要;李奇說,有人不讓給(指崔國慶)。

(八)、2005年五月一日,我的個體營業執照到期,找院長換執照;院長不給換,說,“願意找誰換就找誰換去”。

四、我是生活非常艱難的殘疾人

我三歲患小兒麻痺,五、六歲才會走路,七八歲走路常跌倒;我左腳外翻足、足跟離地三公分,走

路就扭得腳脖子生疼,就硌得腳幫子凹陷,我咬牙堅持;幾乎沒有我能穿的鞋;我不能幹體力活兒;我七八年進入高考錄取線,因為殘疾沒被錄取;我從小就壓抑多愁,經常以淚洗面;在親友的支持鼓勵下,我自信自強自立,努力學醫;終於凭自己的勞動維持了自己不富裕的生活;我三十歲娶妻生子;我和妻子省吃儉用,供兒子上大學......

零九年,我又患腦梗;一三年,我再患腦梗;一五年四月,我跌成骨傷......

我渴望社會的理解、同情、尊重、支持,我渴望政府有關政策的優惠、扶持、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充分體現了中華民族同情弱者的意志和尊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條“國家采取輔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對殘疾人給予特別扶助,減輕或者消除殘疾影響和外界障礙,保障殘疾人權利的實現”。第七條“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第三十一條“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集中於分散相結合的方針,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做好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若干意見的通知(2007-11-20):二、“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和今後一個時期的主要任務'殘疾人勞動就業的方針是:集中與分散相結合,採取優惠政策和扶持保護措施,通過多渠道、多層次、多紅形式,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當前和今後相當一個時期,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主要任務是:進一步製定、完善有關法規和扶持政策,廣泛開展職業培訓和就業服務,全面實施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大力扶持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穩定搞活集中就業,使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五、“大力扶持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政府有關部門鼓勵、幫助殘疾人自願組織起來從業或個體開業’。近十年的實踐證明,殘疾人個體就業和自願組織起來就業,可以因地制宜、因人而異、機動靈活,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殘疾人就業的一種有效形式,要大力扶持。”

(三)、《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06-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8號。

第一章:總則。第二條:“國家對殘疾人就業實行集中就業與分散就業相結合的方針,促進殘疾人就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就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製定優惠政策和具體扶持保護措施,為殘疾人就業創造條件。”第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有關法規、本條例和其他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扶持殘疾人就業的責任和義務。”

(四)、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2007-11-29)。

第一章:總則:第四條:“全社會都應當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做好殘疾人工作。”第四章:勞動就業: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實行統籌規劃,按照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針,多渠道、多層次、多種形式地安排殘疾人勞動就業,並採取優惠政策予以扶持,使殘疾人勞動就業逐步普及、穩定、合理。”

五、我渴望重回村衛生所

我是合理的,我是合法的,我是冤枉的;我請求殘聯組織出面,與相關政府組織斡旋,使我重回村衛生所 ,理由如下。

(一)、我在鄉政府所在地居住,屬於合法的歷史遺留問題(如上所述),合法標誌為:萬順村衛生所大夫,戶口萬順村一社,居住執業範圍內,在自己家看病,其他鄉鎮類似情況也存在;我認為,在組織集體衛生所之前,我的存在是合法的,所有的侵犯我人權行為都是違法的。

(二)、我是生活非常困難的殘疾人:我学了醫,好比溺水中的弱者抓到了一棵救命的稻草;靠行醫,我能生活;靠行醫,我能養家和維護家庭的完整;靠行醫,我能供孩子上學......剝奪了我合法的行醫權利,就打碎了我一家人的飯碗,就撕碎了我一家人的夢想;我渴望得到社會的同情、理解、尊重、支持,我期望有關組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在政策上給我優惠、扶持、保護,讓我吃上行醫這碗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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