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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在法制社会中女性的权益得到保障

2012-03-13 09:17 作者:草原一丁  | 5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完善女性的合法权益,从政治,经济,人权等方面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为女性的人身权益落实保驾护航,这是值得世人称赞的好事。现在是法制社会,一切依据法律法规来办事,这样才能理直气壮,在社会上才有说话的权力,人身权益受到国家各项法规的保护。

女性是社会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主体,与男性共同组合成一个完整的国家人口体系。在过去,女性受到不平等的社会制度制约,失去人身自由,没有政治地位,经济依赖于男性,没有独立的经济权,人权也是如此,一切服从男性的主宰。女性完全变成了男性的附属品,这是男尊女卑封建思想观念起的作用。为何会有如此的结果,在封建时代,没有健全的法规,加上文化教育上不去,大众中基层人物对法规不懂,家权,族权成为社会的口头法律。女性由于千年封建制度的压迫,一直没有说话的权利,只能是逆来顺受,无力与男性抗争。可以说,男性是社会的主宰者,家庭中的霸主,不管对与错,一切听从男人的安排调度,女性根本没有发言权和参与权。这种社会现象比比皆是,遍及社会的各个角度。经济发达地区,文化水平相对高一些的地区,人们的思想观念相对开放一些,女性的社会地位从某种角度上有些体现,而那些交通闭塞,文化落后的偏远地区,女性沦入社会的最底层,人权无从谈起,过着非人的生活。例如,周立波《暴风骤》电影剧本描述的地主老财给小儿娶的童养媳妇,年龄相差悬殊不说,这个女人在那个家庭一点人身自由没有,但封建思想约束她的思想,所以,她忍辱负重,逆来顺受挣扎在那个悲惨的世界里。她就是旧社会亿万女性的典型代表。女性也曾与社会以死来抗争,但最终的结局是无法唤醒社会大众,对沉痛的历史视而不见,习以为常,这是千百年封建思想在作怪,导致的历史悲剧。

民主革命时期,一些优秀的女性在大革命的熏陶下,思想从旧的约束中解放出来,投身革命事业,以自身的力量奉献给中华民族,为中国的解放事业建立了不朽的功勋。这些伟大的女性,她们浴血奋战,与封建的旧社会制度抗争,冲破千年的枷索,追求着人身自由,人权保障,为中华女性树立了光辉的榜样。新中国成立,以何香凝、宋庆龄、邓颖超、康克清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女性权益上献计献策,为女性的人身权益而奔波,把中华女性的保护法规写入中国的《宪法》中,从此中华女性从旧的社会制度,旧的封建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获得了新生,走向社会,走向人身自由。所有的这一切均体现出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女性的人身权益保驾护航,女性才理直气壮地活跃在社会上,接受文化教育,参与社会经济建设,为国家的发展献计献策,政治地位得到了彰显。婚姻法的实施,废除了一夫多妻制的腐朽封建制度,女性的婚姻恋自由得到国家法律的有效保护,从此,没有了买卖婚姻,童养媳妇的悲剧不再重演,女性从千年的陈旧思想中解放出来。赵树理《小二黑结婚》就是描述中国女性在婚姻上追求自由的一个典型事例。女性不再受封建制度,封建思想的束缚,从男性的权力阴影下走出,投身社会,成为经济建设的一支生力军,推动新中国社会快速发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大法,是一切法律的纲,其他法律是建立在《宪法》基础上的。不管是男性,还是女性,都要遵守国家的《宪法》及相关的法规,以法律的准绳为行动纲领。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要接受法规的制裁,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保护你的权益,呵护你的人身自由,但触犯法规同样要受到法规的惩处。这就是《宪法》的社会效益,也是人类社会言行的指南针。社会在向前发展,形势也在不断的转变,国家法律法规也随着不断的完善,对社会的各种言行进行着合理的规范,引导社会和谐发展,推动人类社会健康平稳向前过渡。法规不是虚设的摆设,而是要全民遵守执行。在国家法规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而言。女性的解放,人身权益的实施也是在国家法规范畴内进行。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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