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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夜漫笔--关于文字狱(二)

2013-12-18 10:31 作者:漫卷诗书  | 7条评论 相关文章 | 我要投稿

清朝立国268年,共发生文字狱160余起。主要集中在清朝前期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朝;其中顺治朝约7起,康熙朝约10起,雍正朝约20起,乾隆朝最多一百三十余起。乾隆以后110年,直至光绪二十九年,又发生过一起《苏报》案外,没有再发生文字狱案。

公元1644年,明朝覆亡,满清入关,在北京建立了清朝政权。然而,在清初四十年的时间里,民族矛盾非常尖锐,反清战争仍在不断进行。“扬州十日”、“嘉定三屠”,是汉族人民反清斗争中最惨烈的历史。东南沿海和西南地区的抗清运动持续最久,在广西、云南等地由李定国领导的抗清运动直到康熙元年才告失败,由郑成功在台湾建立的抗清政权,一直坚持到康熙二十二年。同时,清初文化思想上的斗争也很尖锐,那著名的剃头运动,“留发不留头,留头不留发”,其实就是文化之争,有许多人,为了免于剃发,隐逸山林,或遁入空门,也有许多人,因为不肯剃发而被杀。清初的读书人,有着强烈的民族意识,如以诗文著名的顾炎武、屈大均、王猷、魏禧等人的作品中就充满对故明的深切缅怀之情。孔尚任的戏曲《桃花扇》,通过对明末清初社会动乱的描写,抒发了家国“兴亡之感”;陈忱的小说《水浒后传》,描写梁山泊英雄在黑暗的封建统治下的再度起义,并突出了南宋和金朝的民族矛盾,都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在大量的历史著作中,通过对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的记载,歌颂了死于国难的忠臣节士,鞭挞了汉奸卖国的无耻行径,表达了对异族统治的愤恨。对此,满清统治者在使用武力的同时,强化了对文化思想的统制。清朝的文字狱,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顺治时期主要发生了以下几件文字狱案:

1.顺治二年科考大不敬案

这是清朝第一起文字狱。顺治二年,清朝举行了建朝以来第一次乡试。乡试结束以后,在河南省中举者的试卷中,发现有人将“皇叔父多尔衮”的“皇”写成“王”,于是被指为是对摄政王多尔衮的大不敬。主考官欧阳蒸和吕云藻被革职,交刑部议罪。

2.顺治四年函可和尚《变纪》案( 文章阅读网:www.sanwen.net )

函可,俗名韩宗騋,明朝尚书韩日缵之子。明崇祯十二年皈依佛门,法号函可,明亡后自号剩人,撰写《变纪》一书,记载抗清死难诸臣事迹。顺治四年,经过南京时,被守门军士从携带经笥中搜出一封南明福王答阮大铖书信和《变纪》史稿。函可在审讯中受到严刑拷打,拒不供出他人。顺治五年四月被流放到辽东,在辽东组织“冰天诗社”,同南国旧友书信往还,写了很多洋溢着浩然正气和国主义精神的诗篇。十六年后,逝于冰天地的异乡。死后44年,他的诗作《千山诗集》出版。又过七十余年,在查办禁书的恐怖中,《千山诗集》被乾隆皇帝发现,认为“语多狂悖”,下令查缴销毁。他在沈阳住过的庙宇,以及为他所立的砖塔、碑刻也都被拆毁。

3.顺治五年三月黄毓祺复明诗词案

黄毓祺是明朝贡生,江苏江阴县人,性忠义慷慨,素有文誉,尤善禅学、诗词,知交遍及海内,家产占半江城。顺治二年,清军攻打江阴,他破家抒难,城陷后亡命淮南,曾前后接受南明鲁王监国、唐王隆武的官职,筹划义师抗清屡败。顺治四年,易姓埋名,隐居于寺院,写诗作文,表示“纵使逆天成底事,倒行日暮不知还”的决心。顺治五年,在泰州被人告发,搜获原南明鲁监国颁给旧铜印一颗,诗集一本。黄毓祺的诗集,和他的行动一致,是要恢复明朝,其中不乏“悖逆”之词。三月被解送江宁(南京)监狱,四月下旨正法,但黄毓祺已于狱中病死,按律戮尸;其他有关人等由地方官查拿究罪,其二子依律发旗下为奴。

黄毓祺案件,还牵连到了钱谦益。钱谦益,江苏常熟人,原为明朝崇祯时礼部右侍郎,明朝覆亡后,任南明弘光朝礼部尚书,熟悉朝典,博学工词章,著述颇多。清兵下江南,钱谦益迎降,清廷命以礼部侍郎管秘书院事,又充修明史副总裁。顺治三年六月以病回籍。摄政王疑其有异心,令地方官员按常视疾以告。黄毓祺案发后,凤阳巡抚陈之龙疏奏,钱曾留黄毓祺宿其家,且许助金五千两招兵等情。钱谦益被传至江宁诉辩,请江南总督马国柱为之开脱,马国柱便以钱与黄素不相识定谳,具疏为其解罪释归,马从中得贿银三十万两。

4.顺治五年四月毛重倬坊刻制艺序案

毛重倬是当时的私人出版家,国史院大学士刚林在他所刻印的书中,发现有“悖谬荒唐,显违功令”的文字,尤其所书《制艺序》,“只写丁亥干支,并无顺治年号,目无本朝,阳顺阴违,逆罪犯不赦之条”,于是上疏皇帝定罪,将毛重倬、胥庭清、史树骏、缪慧远等人皆置于法。

5.顺治五年冯舒《怀旧集》案

冯舒也是江苏常熟人,明季诸生,擅长文学,家多藏书,又极有学识;为人豪爽,心直口快,嫉恶如仇,不畏权势。当时常熟县令瞿四达,贪赃枉法,民怨沸腾,被人告发。因冯舒对县中钱粮开支弊端,了如指掌,瞿四达以为告状出自冯舒之手笔,怀恨在心,利用冯舒所著《怀旧集》手钞本自序中只书“太岁丁亥”,不列写清朝国号年号,并摘其诗中忌讳语,以讥讽毁谤本朝之罪,最后将冯舒杀于狱中。

6•顺治十七年六月张缙彦诗序案

张缙彦是河南卫辉新乡人,明崇祯辛未进士,官至兵部尚书。崇祯十七年三月,李自成农民军攻打北京,他会同太监曹化淳开门迎降,后不被重用,乃南归。顺治元年,清军南下,他到清军前纳款。南明弘光朝立,请他出任总督,他害怕逃匿。顺治二年受洪承畴招降降清,顺治九年被推荐参加清廷吏部考核,十五年官至工部侍郎,十七年被降为江南徽宁道。他曾为文华殿大学士刘正宗《逋斋诗二集》作序,序中有“将明之才”。十七年六月,刘正宗被劾,张受到株连,“将明”二字被解释为“恢复明朝栋梁”的意思,于是,张缙彦诗序案发。顺治帝立命刘正宗、张缙彦回奏。但张已将原稿扯毁灭迹。八月,湖广道监察御史肖震又奏劾张缙彦:“守藩浙江,刻有《无声戏》二集一书,诡称为不死英雄,以煽惑人心。”即将张缙彦解官逮至京师。顺治帝命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审议具奏。审讯时,张缙彦承认为刘正宗诗作过序,序中“将明之才”乃出自《诗经》。十一月降旨:刘正宗从宽免死,籍没家产,一半归入旗下,不许回籍。张缙彦亦从宽免死,籍没家产,流徙宁古塔,后死于此。

7•顺治十八年庄廷鑨史案

庄廷鑨,浙江乌程(今湖州)南浔人,家富。自幼双目失明,因司马迁有“左氏失明,厥有《国语》”之说,遂奋欲著书。从其邻居明天启间宰辅朱国祯家后人购得有关明史未刊稿,延请文人宾客编成《明史辑略》,冠以已名。庄廷鑨死后,其父将书刊行。书内有“建夷”、“夷寇”等辞,并涉及李成梁与建州卫以及明末抗清事迹,触犯清廷忌讳。浙人购得其书,多持之以恐吓敲诈。因贪渎而被解职的归安知县吴之荣亦购其书往诈,庄氏不予,吴乃摘取忌讳辞语入京上告。庄氏以重金贿赂查办官员,得免于罪,并改去书中忌讳之辞,重加刊刻。吴再购得初刻本呈之于朝,史狱顿起,廷鑨虽已死,仍剖棺戮尸,即陈尸示众,家属十八人均处极刑;凡作序、校补、刻印、售书、买书者,乃至当地知府均遭惨戮。此案株连至死者七十二人,充军者百余人。一说凡在《明史》书首列名参阅之人皆受株连,“名士伏法者二百二十一人”,妻妾女孙及子侄十五岁以下者,数百人流徒为奴。吴之荣得庄、朱两家财产各半,后任右签都御史。《私史记事》记载:康熙四年秋七月,“吴之荣归自闽中,行至半山,狂风骤起,雷电交加,之荣随成疟疾,口称‘有辩’,两日而死,人皆称为天雷击死之。”也算是恶有恶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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